7月22日,**人民法院会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期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数字货币的产权保护。
第六条完善以公平正义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产权保护中的价值引领作用。第二十三条加强对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实践,依法保护数据采集、使用、交易及其产生的智力成果,完善数据保**律制度,妥善处理各类数据纠纷,推动大数据与其他新技术、新领域、新格式的深度融合服务数据元市场创新发展。落实《人格权法》关于保护个人利益的规定,完善自然人生物、社会数据等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护机制,把握信息技术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平衡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意见》的提出,**明确了特殊货币等数字货币对财产权的保护态度,也是**法**提及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等新权益的概念,这将有助于解决当前数字货币交易和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定性纠纷。对于币圈的投资者来说,这无疑是个好消息。要改变目前数字货币法律保护不确定性的现状,数字货币的发展趋势不可逆转。越来越多的人涉足数字货币领域,相应的交易量也呈现线性增长趋势。同时,纠纷也随之产生,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
在国际上,日本在2016年5月承认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为货币,成为世界上最早承认数字货币为货币的国家之一。2018年,荷兰法院在一宗破产案中确认比特币的“可转让价值”,随后适用《物权法》进行法律认定。近两年来,包括俄罗斯在内的一些国家通过立法逐步肯定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合法性。
就中国而言,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一直是争议的焦点。目前,我国对数字货币的立法相对缺乏。唯一相关的法律文件是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然而,两者都否定了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禁止其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比特币有四个主要特点:没有中心化发行者,总量有限,没有地域限制和匿名性。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由金融管理局发行的,没有法律补偿和强制性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但需要指出的是,两者都不否认数字货币的属性属性。事实上,它们赋予了数字货币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将数字货币纳入法律保护框架的决定不在少数。今年5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上诉案。二审承认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给予法律保护,使数字货币的法律保护问题再次被提上前台。然而,这种思维并没有形成广泛的气候。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法律文书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数字货币仍然被视为“违法之物”,进而将其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的风险。这种司法分割增加了数字货币法律保护的不确定性。
司法意见的颁布,无疑将促进数字产业的健康发展。
文章标题: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文件:数字货币可以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87116.html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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