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plus token案的主犯仍在瓦努阿图时,嫌犯的家人联系了他,希望在这个太平洋岛屿上找到一位可靠的律师。回家后,其他家属前来咨询案件。
因此,萨姐不方便多说一些案情细节。今天,她主要就投资者能否收回BTC和ETH的投资发表一些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组织、领导传销罪?还是诈骗?
根据公开资料,我们总结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丁某和彭某建立了名为“搬家砖”的plustoken平台,做数字货币增值服务。参与者支付500美元的数字货币作为“入会费”获得会员资格。根据线下开发数量和投资金额,玩家分为会员、大家庭、大家伙、大神、创世加硬币五个级别,奖励和回扣。
每次线下开发*,2级至10级10%,晋升奖励不设级别限制。据统计,平台存续期内会员超过200万,级别达到3000个。总收入为1019澳元和101.1亿澳元,涉及金额400多亿元。
2019年6月30日,plustoken钱包无法取款。7月12日,江苏盐城警方在《关于近期发生的普莱斯顿案的说明》中称,有人举报该平台正在进行传销犯罪,公安机关对涉案嫌疑人立案侦查。2019年7月至8月,公安部猎狐行动办公室组织江苏警方在瓦努阿图、柬埔寨等国抓获逃犯27名。
目前,江苏盐城检察院已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将主犯、同伙抓获归案。也就是说,这位官员认为,普鲁斯顿的商业模式是传销。其原因显而易见,即收取进场费+发展线下+分层支付,这与刑法第224条对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描述是一致的。
不过,加币是ICO生产的非主流原币。在法律上,不应直接认定为虚拟财产,而应认定为犯罪工具。而且,主犯纷纷携款潜逃,并在社会上写道:“我们已经逃跑,一切都结束了”(译注)。这种行为表明,主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被害人的财产和精神漠不关心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书》指导的袁英、欧阳祥、李伟集资诈骗案167号案,非法传销过程中携带传销资金潜逃的行为,应以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论处。审判参考中主要论据是集资诈骗或者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这是有前提的。传销组织罪中,至少应是违反传销秩序的组织诈骗罪。
这涉及到法律条款的一致性。同一行为违反了甲、乙两条,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从重处罚。在组织领导传销罪和诈骗罪中,后者显然更为严重。因此,本案应按诈骗罪论处。
没收?还是返还给投资者?
现在我们对这个案子进行了彻底的分析,问题实际上解决了。我们不必担心财产是否会被征收。我认为涉案的虚拟财产应该返还给投资者。
然而,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尴尬的问题,经办机构是否有人员和技术将货币逐一退回原地址。或者将剩下的以太坊、美元等兑换成人民币,按照集资诈骗的惯常做法,变现的人民币将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
如果真的人力、技术有限,本案能否真正停留在组织、领导传销罪上,就不得而知了。
有读者担心,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先做好了准备,并与家人或朋友签订了贷款合同,他会优先考虑他们吗?
别担心。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执行涉及财产的刑事判决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财产不足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1) 人身伤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 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 其他民事债务;
(4) 罚款;
(5) 没收财产。
如果真的是按照诈骗罪来判断的话,作为受害人,投资者可以享受到二级利益,而且基本上是有回报的。
谁是组织者和***?
许多人在这起案件中被捕。3000多层次传销的组织者或***是谁?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下列人员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
(1)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 负责传销活动管理和协调的人员;
(3) 负责传销活动宣传培训的人员;
(4) 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在传销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培养了15名以上三级以上人员的;
(5) 在实施传销活动和建立、扩大传销组织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其他人员。
写在结尾
本文是在现有公开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如果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的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都可以阅读(被害人的律师也可以阅读论文)。届时,或许案件的真实情况会更详细。当然,本案属于刑事案件,现阶段证据材料仍属机密文件。
我还记得币圈的老朋友总是喜欢获得多国身份和多国绿卡。从这件事中,我们可以知道,即使我们逃到一个尚未与中国建交的国家,我们也很可能是在“猎狐”我们应该严格遵守刑法的红线。
文章标题:加号代币不是那么简单吗?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79625.html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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