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2020大学区块链技术创新云论坛成功举办,会议以网络视频形式举行。
本次论坛由数字岛、清华大学技术创新发展中心、清华x实验室联合主办,汇聚了“百校、百人、百媒体”,引起了教育界和区块链行业的高度关注。
2020年,高等教育将迎来新的挑战和机遇。5月14日,教育部召开疫情期间高校网络教学新闻发布会。通过网络教学,全国高校实现了全区域、全覆盖、全方位的“停课、不停课”,网络教育成为“新常态”4月30日,教育部发布《高校区块链技术创新行动计划通知》,要求发挥高校科技创新优势,推动区块链技术的开发应用,它代表了产学研创新的协同创新,正在成为高校科技创新的“新生态”
面对高等教育的“新常态”和“新生态”,由清华大学技术创新发展中心、清华X-lab、数字岛于2020年6月20日至21日联合举办“2020大学创新创业与区块链技术创新云论坛”
论坛围绕“高校创新创业、区块链技术创新”两大主题,举办云论坛,展示全国高校在线教学模式和体验成果,推进高校区块链技术创新行动计划,构建全国高校创业、创新、产学研创新协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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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领导、高校专家教授、企业负责人以及多家传统媒体和区块链行业媒体出席了论坛。清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李继珍、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产学研合作司司长万猛、数字岛创始人兼CEO刘静分别致开幕词。
之后,教育卡应用国家标准工作组教授何成、清华X实验室数字电力经济实验室主任钟虹、复旦大学张江研究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军、杨东,中国人民大学监管技术与金融技术实验室执行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资本金融系教授胡继业,在国内十大领军人物中,我校一线专家教授先后发表了区块链相关主题演讲,分享了他们在区块链领域的研究成果和经验。
随后,数字岛创始人兼CEO刘静发布了《2020年全国高校区块链创新发展报告》。研究所作为产业、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基础,可以为链链应用提供丰富的战略方向和技术推广,也是产业发展的标准配置。本报告重点介绍了国内主要高校区块链相关课程和培训课程,分析了国内外高校的相关进展,旨在为行业、政府、企业进一步了解区块链人才提供参考,以及高校对区块链教育的创新成果。
会议结束时,数码岛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刘竞、北京交通大学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副教授张大伟、香港大学香港大学信息工程系教授劳伟欣先生,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特邀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监管技术与金融技术实验室执行主任杨东、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戴万阳分别就“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瓶颈与前景”与“区块链人才培养与课程探索”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资本金融系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中国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联盟区块链专业委员会特聘专家胡继业,理论经济学博士点“西方经济学”学科带头人,学位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区块链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发表了“加快我国数字经济和数字金融监管立法和修订”的主题演讲。
胡教授表示,在区块链和数字货币治理方面,要充分发挥我国国家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在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指导和规范,并将依法治网纳入区块链管理。
以下是胡继业讲话全文:
非常感谢母校清华大学的邀请,因为我在清华大学读了八年多的学士和硕士学位。我和李教授、钟宏主任和学院院长进行了多次交流。今天,我很高兴能够参加这次活动。听了杨教授和陈教授的演讲,我很受鼓舞。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数字金融监管的立法内容。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三点内容
第一,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
第二,国际数字监管的发展历程。
第三,我国数字金融监管的未来发展前景。
第一部分是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我觉得在我国,对于数字货币,第一个政府监管文件是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2013年12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比率风险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我们先来看看所谓的具体虚拟商品。我们都知道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它不是一般等价物,而是特定物。虚拟是数字货币特征的体现,即没有实体。事实上,我们在网上看到的比特币的图像并不是比特币的原始图像。核心是后面的大宗商品,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我个人认为,到目前为止,除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定义,包括其他国家对比特币的看法在这些定义中,我认为我们是非常准确的。所谓商品,就是说它是有价值的。
到目前为止,比特币的交易完全可以进行,因为它是一种商品。既然它是一种商品,就应该自然交易。它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即它不具有与现有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2013年,我们禁止相关部门开展与虚拟数字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我个人认为这是我国公共文件中非常有价值的文件。
那么,2017年9月4日,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点。在这一点上,我们禁止ICO,在座的所有人都非常清楚这一点。在七部委的公告中提出,非法集资的行为本质上是未经授权的,这种行为涉嫌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从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比特币的规定,到2017年9月七部委禁止ICO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在一开始对数字货币持比较谨慎的态度,并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提出了非常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到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下发了关于发展非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提供支付服务,并开展整改工作的文件。当然,这个文件是一个法律级别较低的文件,但是这个文件通常提出了一种阻止非法虚拟货币的方法。但我个人认为,这种封杀不一定是**的方式,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实际上比特币大约80%的交易是由中国人进行的。因此,在需求不减少的情况下,可能会有很多平台在海外注册。因此,数字货币的金融活动成为一场争夺监管权的竞争,金融消费者也因此遭受了一定的损失。
然后是2019年。去年,该办公室发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也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规范性文件。在这一规范性文件中,他提出了一种仅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通过互联网网站应用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第一批注册项目197个,备案项目500多个。
文件中明确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违反规定的,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规范文件中,从2013年到2019年,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文件确实对区块链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规范作用。你可以先把它记录下来,然后我们再看。
至于过去的国际货币组织或硬币的设计和发行,是否会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我个人认为,最重要的是违反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因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我们还有**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这是法律解释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司法解释,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有一些比较详细的规定,比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吸收资金,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
因为我们在微信、**等形式的宣传活动中,实际上都是通过手机、手机等形式进行的。现在,如果允许微信公开宣传,也是符合这一点的,因为还有其他的方式,比如这些都是基本规定。
当然,还有一个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实物偿还本息或多次返还。我们可以看到,过去的ICO是以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基础的。我们都认为有可能违反这些相关规定。
在非法集资的情况下,有一个单独的条款,即“不向社会宣传,在亲友、单位内为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我认为主要内容是我们的私募股权基金应该没有问题。就非法集资而言,如何适用法律?清华大学**刑法专家张明凯教授提出,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发放贷款等货币资本运作时,才能认定为扰乱操作和执行,应以本罪论处。
如果募集到的资金是投资于实体项目,比如股权众筹,杨教授刚才也提到了股权众筹,他已经研究了很长时间。比如,股权众筹,比如众筹开餐厅,就不属于非法集资,可以免除责任。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可能是涉嫌非法发行证券。我们知道,去年12月29日,原《证券法》第十条修改为《证券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登记主管部门批准。
这里提出了什么样的公开发行,比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我想刚才我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时候,法律上的非特定对象也提到了这个概念。未指明的对象主要是公众。比如,银行可以吸收社会上不特定对象的存款,其他任何人或单位都不能吸收公司和保险公司不能吸收的存款,所以不具体。例如,如果你有公开发行股票,只要你有股票账户就可以申请。这是公募基金。
至于公募基金的发行,只要涉及公募,未来可能与我国数字货币一致,可能违反《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当然,《证券法》也规定,那些特定对象超过200人的不会出现在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众筹项目都是200人,因为这是证券法规定的。很遗憾,我国新的证券法原来有股权众筹。2015年和2017年,曾有股权众筹草案,但最终在2019年通过的《证券法》中被取消。因此,我认为未来我们会涉足数字货币和数字金融领域,因为我们只有这些法律。
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关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通过数字货币和数字金融的中心化。第二部分是数字金融国际监管的发展。首先是金融稳定委员会,即金融稳定委员会。它也是金融稳定委员会(F),一个在G20成立后成立的常设机构。早在2017年,金融稳定委员会就提出了值得金融监管部门关注的金融技术问题,主要是指银监会、中国***、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央行(各国)。在其白皮书中,对金融科技活动提出了以下10个方面的金融监管建议。
第一个方面是管理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运营风险。事实上,中国有大量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第二,为了降低网络空间的风险,我们今天制定了网络安全法。
第三,是监测宏观金融风险,主要涉及金融技术领域,可能涉及宏观金融风险,当然还有跨境法律问题的监管和大数据的分析、治理和披露框架。还有私营部门分享和专业知识分析。**,研究数字货币的配置问题。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早在三年前,金融稳定委员会(F)就充分认识到数字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并向所有**国家提出了一些建议,对我国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018年,金融稳定委员会再次发布了一些金融技术分析框架,金融技术分析框架提出了金融技术,因为金融技术可能会遇到金融市场,因此在评估时有必要了解初创企业和现有商业模式的变化。2017年,国际***提出了两个新的业务融合模式,即在国际***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建立了两个证券监管部门的融合模式。金融技术可能改变传统金融市场,这是国际***对金融技术的预测。
另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如果说国际***刚刚提出直接融资,那么巴塞尔委员会也是间接融资的高手。他们还提出通过金融技术筹集存贷款资金,因为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对资本充足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我国也已经全部达到了上述要求。
这两个单位也提出了金融市场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即现有数字金融的整个市场。这是双方提出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原则。本文所说的国际证券结算委员会是国际直接融资的集成商和集成商。一种是DRT分布式账本技术,它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资产的维护和存储方式,即区块链技术,因为区块链的核心是它的分布式账本技术。
换句话说,未来国际金融机构降低财务管理的速度和灵活性最重要的是降低国际金融机构数据处理和管理的速度,对数字金融监管提出了一些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
2018年,金融稳定委员会就加密数字资产对金融稳定影响的潜在机制发布了一份极具历史意义的白皮书。众所周知,60%或70%的加密数字资产是在F对加密数字资产的监管和探索中的比特币,早在2018年,他们就充分注意到加密数字资产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因此,他们在本报告中提出,到2018年上半年,约1/3的成员国受监管金融机构投资于交易、加密数字资产和加密数字资产的衍生品。我们可以看到FS B一直在监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资产,以及加密的数字资产。主要原因是加密后的数字资产具有命名的特点,可能涉嫌欺骗投资者、洗钱和恐怖融资。这些是金融稳定委员会就加密数字资产提出的一些建议。
去年,全球又公布了一份加密资产监管机构名单。该名录被列入25个国家和地区的7个国际监管机构组织名单。这份名单是去年提交给去年6月29日在大阪举行的G20央行峰会的。
根据F的规定,我国现有6个加密资产监管机构。第一个是网通办公室。我从去年开始就承担了办公室的一个项目。第二个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因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是从技术上解决问题的。三是公安部,四是银保监会,五是***,六是中国人民银行。这六部分主要是金融监管部门,因为“一行两会”、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信息技术厅共同构成了我国加密数字资产的监管机构。
我想向你们介绍几个其他国家。一个是美国。美国在2018年通过了《加州消费者隐私法》的立法,并于今年开始实施。很多人认为美国的数字平台基本上都在加州。因此,加利福尼亚州基本上代表了美国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制定数字经济立法。同时,美国***发布了数字资产投资分析框架,主要采用豪氏检验。我不会谈论豪氏测验的内容,因为我们都很清楚。
第二个欧盟,欧盟,于2018年5月25日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洲央行执行董事2019年提出了所谓数字基础货币的概念。无独有偶,2019年12月17日,欧洲央行推出欧元链。
因此,我个人认为美国的Libra、欧盟的欧元链和中国的DC/EP是三大数字货币。我们认为,欧盟必须有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必须对我们的信用证/信用证进行监督。天秤座积极接受监督。从2019年6月18日第一版白皮书到第二版白皮书,我可以看到,第二版白皮书就是积极拥抱监督。
2016年,日本成为第一个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法律保护的国家。杨教授在日本留学,对日本非常了解。我想强调的是,今年日本对《资本结算法》和《金融工具交易法》的修正案于今年5月1日生效。这样一来,虚拟货币交易和对用户资金的监管,以及防止欺诈、**和洗钱等行为,今后将通过这两部法律的修正案得到日本的进一步监督。
**,香港是我们的国家。早在2017年9月(类似于我国),香港就必须对ICO进行监管。去年,监管中心发布了STO,即发行证券类代币的术语。我们可以看到,香港在这方面监管数字金融。
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的相关立法和相关法律,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方面的情况。**,我想借此机会介绍一下我国未来数字金融监管的前景。展望未来,我想在2017年九大新政策出台后,其实在这个时候,我组织了中国政法大学区块链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这个研究中心去年获批。现在,在获批之后,我们已经开始着手推广****家区块链公证处。2019年4月19日,第一家区块链公证处成立。这就是我们中心的贡献。同时,还承担了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数字经济”项目。我们稍后再谈。
在目前的形势下,我个人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去年9月我在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做了三个月(9月、10月和11月)的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间,我碰巧看到了2019年数字经济报告的发布。在这份报告中,我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点,那就是,这两个超级巨人是数字经济增长最快的中国、美国和中国。
事实上,中美贸易战也显示出中美在这一领域的竞争。这就是我去年5月中标的原因。钟宏校长告诉我,有这样一个招标项目,我也参加了。这是一个紧急项目。今年只有一个项目,所以从去年5月到今年,我已经基本完成了这个项目。本文是对数字经济相关立法与监管的研究。
这是我们去年和他签的合同。我想介绍一下这个的基本思路。
首先,本研究的基本成功之处在于我们认为首先要保持稳定的运行。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和《银行法》为区块链金融的发展划定了一条粗略的界限。也就是说,我们不需要为区块链制定法律。这是第一次发现。也就是说,我们已经向国家信息化办公室和网通汇报了,办公室领导也进行了多次沟通。
其次,一定要有门槛,比如金融业的门槛。我们知道,一家银行必须有10亿元的资本金才能开银行。区块链金融或数字资产的进入也必须有一个门槛,因为金融必须有门槛,所以应该有门槛。另一个是人事问题。刚才杨教授讲得很好。例如,北京大学中文系的一位年轻人成为了区块链专家。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区块链的技术要求必须是科学和工程技术。我之所以敢学这个,是因为我是清华大学理工科的高材生,我也学过机械工程。
链条原来也是机械零件。我们清华大学的土木工程系很好。一旦土木工程系的学生将来从事这项工作,许多人将获得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照。只有这样,注册结构工程师才能决定建筑物和桥梁的坚固性。因为我和他们一起上了材料力学的课,在上材料力学的时候,我们跟着结构工程师和专家们一起学习,我们知道弹塑性力学、材料、未来变形等都必须有一定的标准。,因此,我们的区块链还必须有一个系统来定义结构工程师,并为未来的技术人员设置门槛。
**一个门槛是投资者的门槛,因为要学习中国***2017年7月1日发布的《证券机构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让那些能够承担风险、敢于承担风险的人成为创新主体。例如,2013年,央行曾表示比特币只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仍有很多投资者,包括我自己的几个学生。这表明他们愿意冒险,自然会得到回报。因此,我们对未来投资者进行市场管理。
此外,今年4月5日,中央提出了要素报告,在土地、劳动力、资本、科技等传统要素之外,又提出了数据要素。这一点也曾多次与钟洪校长讨论过。上述要素都包括劳动力,我们有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关于金融资本的法律更多。我们有证券法、保险法和信托法。我们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不动产法。我们有很多法律。科学技术。我们有科技进步法。有许多与技术有关的法律。但只有数据,第五个新元素,没有规律。因此,在未来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数据元素的立法应提上日程。
文章标题:中国政法大学胡继业:发挥中国优势,实行区块链管理法治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71384.html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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