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第六条意见要求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产权保护中的价值引领作用。
23号意见要求,加强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依法保护数据采集、使用、交易及其产生的智力成果,完善数据保**律制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中关于保护个人利益的规定人格权、完善生物和社会数据等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护机制要把握信息技术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平衡好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的关系公共利益。
随着世界范围内许多其他数字资产的发展,a7(digital assets)越来越被视为数字资产。特别是在中国,法院在2018年10月和去年7月再次依法将比特币视为财产。
同样在2018年,荷兰一家法院发现,在破产案件中,比特币在现行财产法下是“可转让价值”将数字货币视为其他具有开创性意义的货币。2016年5月初,日本成为首批正式承认比特币和数字货币为货币的国家之一。2019年2月,怀俄明州通过了一项法案,允许将数字货币确定为货币。同样,法国商业法庭在3月份的审判中将比特币列为货币。
央行数字货币需要有法可依
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目前,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尚未完善。因此,数字货币发行的法律基础亟待解决。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代表国家管理人民币流通,行使货币发行权。同时,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应当是实物货币,以纸币和硬币为物质载体,不包括发行无形数字货币。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发行DCEP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现行法律,DCEP不具有法定赔偿货币的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公私债务”,明确了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性质。
如果任何个人或机构拒绝接受人民币支付,将面临法律制裁。但是,这里提到的人民币只包括纸币和硬币。DCEP暂时不属于人民币范畴。
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并不能为DCEP的问题和法定赔偿货币地位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因此,我国应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或者由国务院作出有关决定,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发行DCEP,并对相关定义进行适当调整,并明确DCEP是人民币和国家货币的法律地位的体现,它与现行的会计货币、纸币和硬币是一样的。
文章标题:最高法主张加强对数字货币财产权的保护,中央银行需要有法可依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70259.html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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