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奥迪星球日报》获得的文件显示,2020年7月1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五次中止以太坊公司法人变更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收回公司法人的想法未果。
《星球日报》根据法院中止审理的5份行政诉讼文件,认为每次中止诉讼的原因是“本案的审理应以我院受理的(2020)京04民初497号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准,且该民事事件尚未结案,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这意味着,只要“497号”民事诉讼案件未审结,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不会受理以太坊要求变更法人的行政诉讼。
什么是“497”民事诉讼?
据了解,“497号”案件的案件号为:(2020)民国初年京04号497号。据《oda星球日报》报道,2019年11月20日,以太坊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以太坊于年月日签署的股东决议(任命以太坊为北京bit的执行董事,免去以太坊的原执行董事)代表香港比特在2019年10月28日是站不住脚的。该案于2020年1月8日由海淀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6月2日移送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
针对北京比特大陆的法定代表人纠纷,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纪凤建在接受《oda星球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纠纷的实质实际上是股东决议效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香港比特内地是北京大陆唯一的股东,内地与香港大陆有重大问题的北京比特决定被股东决定。以太坊是香港BIT的执行董事。从法律上讲,可以代表香港比特内地取代北京的BIT大陆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在“497”民事诉讼案中要解决的争议是,以太坊代表香港BIT大陆的股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北京bit内地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合法,相关变更程序是否合法(行政诉讼)。
据公开消息,2019年10月28日,以太坊代表香港BIT大陆作出股东决定,任命以太坊为北京BIT执行董事,并撤销以太坊原执行董事。根据股东决议,以太坊变更北京比特大陆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
但以太坊的变更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人登记是一种行政登记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登记行为的事实没有核实义务。总之,工商局不会主动核实法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登记材料错误,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决定,北京比特市场监管部门的注册状态恢复至2019年10月28日前,以以太坊为首的前两次变更登记被取消。
据《ODA星球日报》获得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盖章下发的两份行政复议文件,发现以太坊在第一次法人变更中,北京比特士大陆擅自删除“股东决定书”中第五条“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并加盖公章,是擅自修改“股东决定书”的行为,损害了“股东决定书”的真实性。
但在以太坊第二次法人变更中,北京比特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公司章程修正案记载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明显错误。
今年5月9日,以太坊在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恢复法人资格。
BITA62目前的业务代表栏已改为BITA62
至于以太坊未来是否还有机会重夺北京比特大陆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律师纪凤建表示,这完全取决于“497号”民事诉讼案的判决结果。至于诉讼的最终判决何时作出,季凤坚认为时间很难预测,因为法院诉讼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比如疫情导致的中止审理、送达造成的时间延误等,当然,原告和被告都可以和解并撤诉,从而迅速终止这一系列诉讼。
据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服,判决将在15天后生效。一审的审理期一般为六个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的,按照第二审审理期限审理,自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由院长批准延长。人民法院应当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对于“497号”民事诉讼可能产生的结果,纪凤建律师表示,此案涉及比特大陆公司的全球架构。股东在香港大陆的决议的法律效力也可能取决于香港法律的相关规定、香港内地的公司章程、香港内地的母公司股东的决议以及相关诉讼的结果。季凤建律师粗略估计,此案可能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做出最终裁决。
综上所述,在“497”民事诉讼案正式结束前,以太坊很难再改变北京比特大陆的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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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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