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区块链新政启动:解读香港加密货币平台的“过渡期安排”

新政启动:解读香港加密货币平台的“过渡期安排”

作者:吴文谦律师(Gilbert Ng)及 李书沸 (Chris Lee)  吴说区块链授权发布

背景

香港***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晚上发报了新 VATP 牌照手册及发牌制度的过渡安排的通函, 为 6 月 1 号的 VATP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申请做**的公告。

点击阅读:有关专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而设的全新发牌制度的过渡安排的通函

交易平台过渡安排

1. 在 6 月 1 日前在香港有 “经营真正的业务并设有真正的业务据点” 的非证券型代币交易平台可以在 6 月 1 日起计 12 个月内继续经营。在 6 月 1 日号后才开始在香港运营的交易所就需要拿到***牌照后才可以运营,没有过渡期。“真正业务” 及 “真正业务据点”的考虑因素包括:

a. 交易平台是否香港公司;

b. 是否有香港办公室;

c. 交易平台是否由香港员工管理及控制;

d. 关键人员是否长驻香港;

e. 是否已经有香港的独立客户及真正的成交量;

f. 其他证明平台是在香港运营的。

注意,单纯有香港公司注册, 但是员工不在香港驻是不足够的。而且员工需要在 6 月 1 日前已经驻于香港。过渡安排只适用于提供非证券型代币交易平台,而证券币交易平台并无任何过渡安排。即是所有证券币交易平台 6 月 1 日后都需要拿到***牌照才可以运营。

2. 有过渡期的交易所如果符合以下的条件,就可以由 2024 年 6 月 1 日开始被当作为获发牌照:

a. 在 2024 年 2 月 29 日前向***提交完整的牌照申请;

b. 可以提供证明交易所已经遵守所有牌照法规规定,并被***信纳。

3. 另外,这个过度安排还包括 “受规管职能的个人” , 即是持牌代表 (RO)及/或负责人员 (LR)的职能。  如果在 6 月 1 日前已经在交易平台执行相关职能的个人, 也可以有个人的过度期安排, 并在 2023 年 6 月 1 日起计 12 个月内 (在 RO 及 LR 没有持牌情况下)继续执行相关职能的工作,意思是可以作为 RO 或 LR 的职能继续工作。这些 RO 及 LR 如果符合以下的条件,可以由 2024 年 6 月 1 日开始被当作持牌的 RO 及 LR:

a. 这些 RO 及 LR 必须在 2024 年 2 月 29 日前向***提交完整的 (个人)牌照申请。

b. 这些 RO 及 LR 必须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在交易所已经执行 RO 及 LR 的相关职能。

c. 可以提供证明并被***信纳这些 RO 及 LR 有能力遵守持牌交易所的法规规定。

4. 值得注意的是,在牌照申请程序中,如果***发现申请不完整或有任何申请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会退回申请,让申请人解决问题,而不是直接拒绝申请。所以有过渡期资格的申请人应该尽早提交申请,而不是临近 2024 年 2 月 29 日才提交申请,才可以有充足时间解决***问题。

5. 对于负责人员方面,因为***认为交易所不会是一个小规模的营运, 建议负责人员的数目可能需要多于基本规定。

6. 另外,***建议 VATP 跟 1,7 号牌一起申请,原因是证券币跟功能币的性质随时改变,同时申请可以确保交易所运营顺畅。两个牌照是同是提交一份综合申请表格的。

VATP 牌照手册总结

7. ***对于在香港运营的定义是看交易所是否 “active marketing to the Hong Kong public” 。即是如果一个交易所,不论注册地是否在香港,在香港的公众为目标宣传,那么交易所就必须拿牌照。这可以包括多种情况,例如:指经常联络香港投资者或公众并向香港公众推广服务、进行以香港公众投资者为对象的大众传媒计划,及进行以香港投资者为对象的互联网活动等。在决定交易所是否向公众“积极推广”其服务时,***将考虑到有关业务活动的整体性质,考虑因素包括:

a. 服务是否订有详细的推广计划;

b. 服务是否透过直接推广途径,例如在香港媒体刊登广告、广播或其他网上“推销”科技,以进行广泛的宣传 (相反以被动方式,例如以“自行选择”的形式取得服务,则可能不是属于积极推广)

c. 推广是否以有计划的方式推行,以及是否根据计划或程序进行,从而显示出该项为持续服务而非单一推广行动;

d. 服务是否以香港公众为对象,例如以中文书写及以港元计值;

e. 服务是否顾客主动寻求的。

8. 另外,任何持牌交易所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开展业务,都需要确保充分遵守所有当地的法律和监管要求。

9. 持牌交易所将需要向***提供关于业务活动的月度报告,格式是由***指定的, 并提供***要求的所有信息。***亦有权力询问交易所任何关于交易所的事情,交易所必须如实回复。

10. 持牌交易所需要每年聘请独立的专业公司对其业务进行年度审计,包括合规流程,系统,安全等。第一次审計报告应在牌照批准之日起的 18 个月内提交。

11. 除交易所外的所有其他服务或业务都需要得到***的批准,持牌交易所只能经营1家中心化交易所。

牌照的基本要求

12. 牌照的基本要求在之前很多不同文章都有梳理,这里不重复了,只提醒比较特别或重要的事项。所有的董事,持牌代表(RO),负责人员(LR),负责经理 (MIC)和最终受益人(UBO)都必须通过 SFC 的”适当人选”测试。RO, LR,及 MIC 的相关的行业经验应是在香港或其他国家的受监管活动的经验。不合规环境的工作经验,如果是因为免除(牌照的要求,也可以被接受。如果是金融科技技术与交易所平台的技术有关,也可以被考虑接受。值得注意的是,至少有一名持牌代表应在香港居住。

13. 财务要求是 500 万港元的实收股本,300 万港元的流动资产,另外加上 12 个月的运营费用。所以交易所需要向***提交一个运营费用收益的估算。

14. 用于保管客户资产的信托公司不得从事任何其他业务,只可以单一的为客户保管资产。

15. 没有硬性规定数据中心和存储中心必须要设在香港,但所有使用的数据中心和存储中心都必须得到***的批准。

本站声明: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温馨提示:

文章标题:新政启动:解读香港加密货币平台的“过渡期安排”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539360.html

更新时间:2023年06月02日

本站大部分内容均收集于网络,若内容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区块链

外媒:百域资本不再以任何方式参与Huobi工作

2023-6-2 11:20:28

区块链

MakerDAO批准从储备中剔除5亿美元的稳定币USDP

2023-6-2 11:22:01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个人中心
购物车
优惠劵
今日签到
有新私信 私信列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