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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孙燕姿们”到底伤害了谁?

来源:音乐先声,作者:范志辉

5月22日晚,孙燕姿发了一篇长文,**正面回应“AI孙燕姿”。

在长文中,她调侃自己是一名“冷门歌手”,AI成了所谓的顶流。同时,孙燕姿也表明了自己对于AI技术的担忧和无奈:人们一直坚信思想或观点的形成是机器无法**的任务,因为这超出了它们的能力范围,但现在它却赫然耸现并将威胁到成千上万个由人类创造的工作,比如法律、医学、会计等行业,以及目前正在谈论的唱歌。

面对AI技术的汹涌而来,孙燕姿甚至有些悲观,“你并不特别,你已经是可预测的,而且不幸你也是可定制的”,并形容自己就像一个吃着爆米花、坐在电影院**的位置上的人。“在这无边无际的存在之海中,凡事皆有可能,凡事皆无所谓,我认为思想纯净、做自己,已然足够。”

这则看似最终落脚佛系的回应,其实揭示了当下音乐产业的尴尬处境:技术革命势不可挡,行业各方却并未达成共识,立法也没有跟上现实的发展。

但这并不意味着,“AI孙燕姿”为代表的AIGC内容会一直这样野蛮生长,而是终究要回到正常轨道、融入现有的产业体系和规则。

“AI孙燕姿们”到底伤害了谁?

最近,“AI孙燕姿”、“AI周杰伦”、“AI林俊杰”等一大批AI翻唱爆火网络,其中最火的无疑是“AI孙燕姿”。其以假乱真的唱腔、音色动辄百万播放量,甚至话题#AI出来后第一个失业的是孙燕姿#都被吵上了微博热搜。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AI孙燕姿”已经拥有超过1000首翻唱作品,数量远远超出孙燕姿本尊出道23年的作品总和,难怪孙燕姿本人都说,“毕竟该怎么跟一个每分钟就能推出一张专辑的‘人’比呢”?

但在AI翻唱的热度背后,大量未经授权的翻唱作品,其实存在着诸多版权瑕疵、和法律问题。在上周五举办的第八届音乐产业高端论坛上,其特设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下的音乐创作与版权保护”平行论坛上,就邀请了音乐创作者、公共政策专家、版权**方、学者和律师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对这些与行业发展紧密相关的议题开展了专题研讨。

就当下火热的AI翻唱的歌曲涉及的法律问题,前国际唱片业协会法律顾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春飞表示,比如AI孙燕姿翻唱周杰伦的《发如雪》,它面临的法律的问题主要是著作权方面的,首先翻唱使用到了《发如雪》的词曲,涉及著作权的问题。另外,如果使用了《发如雪》的伴奏,这就涉及到录音制作者权,还有对周杰伦表演者权的侵犯。

同时,她还对当下一些法律专家谈到AI孙燕姿侵犯了孙燕姿的表演者权的看法,发表了不同意见。“表演者权一定是保护表演者演唱的一个结果,其实孙燕姿并没有唱《发如雪》,所以没有产生表演者权。但使用了孙燕姿的声音,是侵犯了孙燕姿对于声音享有的人格权。声音的权利不属于著作权,而是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类似肖像权的一种保护方式。

不同于孙燕姿本人的悲观,曾创作出圈作品《我要你》的导演、作曲家樊冲则表示,在写歌的时候也用过一些AI技术,但是基本只限于做demo的初始阶段,其实是一种灵感的记录。

他认为,人其实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偶然性,包括一些自由的这种情绪表达,是很难去固定化的。所以很多在表达层面的东西,AI是不可能去寻找到这个创作“动机”,并且通过这一系列的创作去完成这个“动机”,表达这个情绪的。

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些在网络上大火的AI翻唱,其所获得的收益都与原唱歌手、被翻唱作品无关;同时,AI公司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用于预训练并产出作品,也超出了法律中“合理使用”的范畴,大都没有事先授权,这无疑是对创作者、版权方**裸的掠夺。

面对一大批无授权AI翻唱的广泛传播,也引发了行业各方的**。比如早在今年3月,为了保护旗下音乐人的合法权益,环球音乐便发函给一些流媒体公司,请求他们阻止AI公司使用环球音乐的作品来“训练”其技术。

环球音乐集团在发给媒体的公开声明中指出:“音乐产业生态系统中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想想自己要站在历史的哪一边:是站在艺术家、粉丝和人类创造性表达的一边?还是站在深度造假、欺诈和拒绝艺术家应有补偿的一边?

这个历史追问,可能有人会一时当局者迷,但是身处其中的每一位参与者都需要去思考的。

音乐产业如何拥抱AIGC浪潮?

从历史发展规律来看,从黑胶、CD到MP3、流媒体,音乐产业的不断发展都离不开技术驱动。而AIGC浪潮是不可阻挡的,我们不应该拒绝也没办法拒绝,只能通过出台法律、法规等方式,重建行业运作规则,引导技术创新的规范发展。

今年4月,国家网信办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特别明确了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不得侵权。

相对很多国家还在探讨阶段,这可以说是中国在应对AIGC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非常快的一次行动。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大中华区总裁兼中国区首席代表郭彪认为,“监管在前是非常重要的,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已经认识到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会引起一些不安全因素,关注数据安全时不我待;同时这也显示出我们要依法依规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他也提到,在《办法》征求意见阶段,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就提出,首先,在AI模型训练阶段,要使用受版权及相关权利保护的内容,就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这是我们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其次,如果要使用艺人的声音和图像,也要获得相应的许可;第三,一旦发生侵权,AI模型或系统的制作者、开发者、运营者等不能免责;第四,由于AI作品和人类创作的作品很难区分,AI模型使用需要有完整记录,以确认是获得授权合法制作的AI作品,否则就涉嫌侵权;**,仅由人工智能生成而不具有人类创造性的内容不应受版权及其相关权利保护。

上周,欧盟通过了一项谈判授权草案,旨在确保人工智能系统安全、透明、非歧视、可追溯、环保,并受人类监督,在监管人工智能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被认为第一部关于AI的法律。根据授权草案,“对人类安全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将被严格禁止。据悉,该草案仍需要得到整个议会的批准,预计将在 6 月 12 日至 15 日的会议期间进行表决。

与此同时,很多行业组织也在行动。3月16日,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联合美国独立音乐协会、美国音乐家联合会、美国出版商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录音学院等40多个(目前已经过百)社会团体组建了一个广泛的音乐人和艺术家联盟,共同发起了“人类艺术运动”(Human Artistry Campaign),以保证AI不会取代或“侵蚀”人类文化和艺术,并提出了提出了“人工智能应用的七项原则”。

洪伟典认为,AIGC带来的“危与机”其实是双向的,“从公司角度,当然支持科技的发展和进步,我们的立场是这些AI公司如果要使用环球音乐的作品,必须要先得到许可,必须要合法地使用。”同时,他也强调,“无论是AI领域的修改法律还是调查研究,权利人必须要有代表在场,否则难以达成真正的沟通。”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教授佟雪娜认为,AI技术的出现就像当年出现的数字音乐一样,确实对音乐产业造成了相当的冲击,“但就像在数字音乐时代,依然有人愿意听黑胶唱片一样,AI时代到来后,依然也会有人愿意听纯人类创作的音乐。我认为应该从一开始就对它进行明确的分类,比如人们在听歌的时候,专门有一类就叫做AI音乐作品。”

除了避免侵权,需要授权在先,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于AI作品的版权认定。郭春飞认为,我们在分析一个AIGC作品属性的时候,还是要针对具体使用的这个AI的模型原理,才能够准确地去作出判断。

她介绍道,“目前中国的法律总的原则是对于纯粹的auto(自动)生成的作品不赋予版权保护,但不排除以后我们会不会讨论在邻接权范围内进行保护。因为它有投入,有金钱、时间的投入,能不能赋予这种AIGC邻接权的保护,给一些权利,就像录音制作者权、表演者权一样,都属于邻接权的范畴,这是可以探讨的。”

结语

某种程度上,AIGC技术的发展会使得创作者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让音乐人越来越难出头,甚至稀释现有经典作品的价值。

但正如樊冲所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真正的虚拟偶像能干掉周杰伦,AI技术更多是从工具上辅助创作,但不会替代人类创作。

我特别喜欢他的一个比喻,“人类的创作虽然总会存在瑕疵,但就是它不完美的那些地方才构成了音乐本身。就像拉提琴的时候,松香粉末会逐渐消逝,出来的音色也在慢慢变化,不可能完全做到一律。

相对于AI的精确计算和推演,人类创作的不确定性才是艺术创作、音乐创作中更宝贵的东西。而在技术革新面前,我们也不必过于陷入技术恐慌,顺着潮水的方向造出更大的浪,才是真正的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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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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