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这种一刀切的认定思路得到改观,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私人间对虚拟货币的持有及合法流转依然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也逐渐得到肯定。2018年11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在一 以太坊 仲裁案中对 以太坊 的法律属性及 以太坊 交易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了明确,具有标杆性的意义。该案中,争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 何一 ( 以太坊 )、 火币6 ( 以太坊 现金)和BCD( 以太坊 钻石)等特殊类物进行支付。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仲裁院认为,“包括《94公告》在内,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持有 以太坊 或者私人间进行 以太坊 交易,而是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有关投资风险。 以太坊 、 以太坊 现金等只是不能作为货币(即法定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并无法律法规禁止其成为私人间交付或流转的客体。”在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还款义务,不属于“九四公告”限制的代币发行、融资等交易活动,也不涉嫌非法出售代币票据、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是合法的、有效的。另外,仲裁院对 以太坊 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认为,以太坊不是法定货币,也不妨碍其作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以太坊 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方面的利益。[2020]桂06民中250号]但二审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推翻,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以140万元的价格购买1.4万欧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一方面,双方以虚拟货币买卖eurimi的行为不属于94号公告限制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尤里米亦不具有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非真正意义的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购买商品。另一方面,尤里米能够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根据《通知》,本案尤里米虽不能作为货币使用、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但不可否认的是尤里米等虚拟货币作为特定虚拟商品在无法律、行政法规予以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被接受的公民个人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依法使用货币购买并持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无法开展与eurimi相关的业务并不意味着国家禁止eurimi虚拟货币的正常交易。关于尤里米是否有交易价值的问题,尤里米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对交易时间、交易量的判断,目前没有统一、确定的标准,它依赖于交易主体的知识、经验、偏好,并与市场交易行情密切相关,但上述特点并不妨碍其成为公民交易的标的。不难看到,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能否受到保护需考虑两个问题:第一,虚拟货币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保护性;第二,虚拟买卖行为是否属于《通知》、《94公告》所限制的非法发行代币及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行为。在上文介绍的第一种认定思路下,这两个问题并没有被明确的区分开来,虚拟货币通常被视为不合法的物,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一切交易行为均被视为非法融资等违法行为,进而否定了合同的效力及其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但在第二种认定思路下,尽管我国法律尚未对 以太坊 等虚拟货币进行明确的法律定性,但其财产属性已逐渐得到认可,因此虚拟货币能够作为《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这一认定思路将现有政策所限制的行为与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进行了区分。事实上,《通知》与《94公告》的意图主要在于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有关投资风险,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禁止私人对虚拟货币的持有及合法流转,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法院在司法认定中会交易行为进行更深入的辨析,以确定交易行为的本质,只要其交易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的虚拟货币买卖合同的效力便能够得到法律的确认。当然,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第二种认定思路尚未形成气候,实践中依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无法给出**肯定的答案。对投资者而言,依然要警惕交易风险,谨慎投资,避免无法**的现象出现。
文章标题:浅析虚拟货币交易的保护: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应受到法律保护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49870.html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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