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冻结卡潮中,每个人昨天都通过《行星日报》说,赵栋没有直接参与非法交易业务。由于存在冻结卡监管的风险,驻北京的OTC团队(赵东已参与了此项投资)正在与警方合作,调查和收集涉嫌欺诈性资金交易的证据。
今天,一些币圈成员从媒体上说,赵东或他投资的场外交易团队可能正在“掩盖并隐瞒犯罪所得”
实际上,“隐藏和隐藏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犯罪”可被描述为币圈场外交易中达摩克利斯的宝剑。什么是“隐藏和隐藏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犯罪”,涉及犯罪的一些主要问题?如何对法律进行监管?在实践中应注意什么?有关详情,请参见下文。
中国《刑法》第312条规定“隐藏,隐藏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犯罪”,是要表明这是犯罪收益及其产生的收益,并进行藏匿,转移,购买,代其买卖或以其他方式掩盖其隐瞒之处,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控制,并处以单一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单位犯前款规定的犯罪的,由单位处以罚款,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实际上,“掩盖,掩盖”一词在我国刑法中已经出现两次,而在刑法第191条中则是在洗钱罪中。
“洗钱”也是最近币圈冻结卡浪潮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国的《刑法》,洗钱罪是指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走私犯罪,腐败和贿赂犯罪,破坏财务管理秩序的犯罪以及金融欺诈罪的了解,掩盖1.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并犯下列其中一种行为,没收上述犯罪所得和所得收益,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以洗钱洗钱金额的5%以上罚款20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洗钱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资金账户;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和证券;
(三)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账;
(四)协助境外汇款;
(5)使用其他方法掩盖或掩盖犯罪收益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处以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将这两种犯罪结合在一起时,不难发现,在第312条中,有几种洗钱犯罪行为可以归类为“用其他方法掩盖和掩盖”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差异。犯罪的客体是判断洗钱和隐匿罪,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主要标准。
如果犯罪者隐瞒或隐瞒特定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则构成洗钱犯罪;否则,构成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的罪。
前者是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走私犯罪,腐败和贿赂犯罪,破坏财务管理秩序的犯罪以及金融欺诈罪。相反的是其他罪行。
应当指出的是,两者都可能构成犯罪,即公司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因此,如果某人涉嫌隐瞒或掩盖犯罪所得,则除洗钱罪中提到的七种犯罪外,在场外交易中的存款和取款都是犯罪所得。例如,它不是涉及筹款欺诈和欺诈罪的资金。
那么如何理解“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犯罪”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的解释:
隐藏和隐藏犯罪收益和犯罪收益的法律已被修订两次。
根据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6)》的初稿。
原始文章中写道:“凡是知道其为犯罪和海港,转移,购买或出售的赃物,均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控制,并处以单一罚款。”
根据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7)》的第二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解释法律时还指出:赃物往往是罪犯在犯罪活动中追求的最终目标和价值,也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物证。追踪和获取被盗货物对于掌握犯罪证据和预防犯罪非常重要。分子获得经济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牟利犯罪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一些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活动获得了大量财产,并利用犯罪收益进行投资和经营,并产生了新的利润,以进一步扩大犯罪规模。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
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并进一步打击洗钱罪,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修订,特别规定了洗钱罪。考虑到上游洗钱犯罪只限于少数几种犯罪,因此还必须依法严厉打击藏匿,隐瞒和隐瞒其他犯罪的非法所得和收益的行为,该单位的这种行为,因此,《刑法修正案》《第六条》和《刑法修正案(7)》对1997年《刑法》第312条进行了补充和补充,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种是将本文中规定的犯罪目的从“犯罪所得的赃物”扩展到所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第二是将《刑法》原始规定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从“代为隐藏,转让,购买或出售”扩展为“掩盖和隐瞒”
第三是增加对此类罪行的惩罚,增加新的一句话,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并处罚款”
四是加大单位犯罪管理力度。
上述修正案补充并加强了刑法网络,以打击隐瞒和隐瞒犯罪收益及其收益的行为。为了掩盖和掩盖毒品犯罪等七种严重犯罪的收益和收益的行为,打击洗钱罪;隐藏和隐藏其他犯罪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对收入和收益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段是关于掩盖和掩盖犯罪收益及其产生收益的犯罪及其惩罚的。根据本款,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者蓄意犯罪。换句话说,如果知道这是犯罪收益及其所产生的利润,则将其故意隐瞒或隐瞒。本条所称“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在范围和意义上与本法第191条所规定的相同。
2.犯罪者以他人的名义进行隐藏,转让,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隐瞒或掩盖犯罪收益及其收益的行为。
因此,因为本文是故意犯罪,所以前提是要知道这是犯罪收益。实际上,许多非处方药通常在这方面都不知道,因此需要与警方调查合作。
但是,众所周知,场外交易业务是严格违法的,1994年的规定中已经明确指出。关于连锁法的研究| 9月4日的公告被误解了,所以对于正在做OTC的“公司”,他们非常害怕遇到这笔钱。这也是进行OTC业务时最需要考虑的风险控制问题。
“窝藏”,“转让”,“收购”,“代表销售”以及“其他隐瞒和隐瞒方法”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的解释,“隐藏”的定义是广义的,是指使用各种方法隐藏犯罪收益及其收益,以防止他人发现或保存犯罪分子和犯罪分子。使司法机关无法获取和非法拥有,使用等。
“转移”是指将犯罪收益及其收益转移到其他地方,以使侦查机构无法查获。
“收购”是指购买犯罪收益及其以销售为目的的收益。
“代表销售”是指出售犯罪收益及其收益而不是犯罪分子的行为。
“其他隐蔽和隐瞒方法”是指以其他方式隐瞒和隐瞒犯罪收益及其收益,而不是代表他人进行隐匿,转移,购买和出售,例如银行转账,投资业务和国外汇款。
本文的第二段是关于单位犯罪的。
本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行的,可以处以罚款,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四点:
1.如果犯罪团伙或团体负责掩盖和掩盖犯罪所得及其在犯罪期间的收益,应将其作为犯罪的同谋处理。
2.如果犯罪者隐瞒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则应仅根据其所犯罪行对其进行惩罚,而不是根据本条对几项犯罪进行惩处。
3.如果犯罪者和罪犯事先密谋,事后掩盖或掩盖犯罪收益,则应追究刑事责任作为犯罪的同谋。
4.隐藏或隐藏犯罪收益或犯罪收益的犯罪是在确立上游犯罪事实的前提下进行的。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定,但核实是真实的,不会影响对掩盖,隐藏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的犯罪的认定。上游犯罪已经过核实的事实,但是,如果犯罪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其他依法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则不会影响对掩盖犯罪的认定。 ,隐藏犯罪收益或犯罪收益。
也就是说,只有对上游犯罪的核实确实构成犯罪,下游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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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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