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伙企业与基金这三种组织形式哪种更好,做PE投资应该采取哪种形式呢?严格来说,做投资,如做PE、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都可以采取这三种组织形式。具体到三种组织形式哪种好,应该说各有优缺点。为使大家对此有个清楚的了解,我从5个方面对它们做下比较:第一,资金杠杆率;第二,管理成本;第三,税收;第四,发行上市;第五,治理结构。
1.资金杠杆率
从资金的杠杆率来说,基金制**。所谓杠杆率,是指企业或投资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所能撬动社会资金的比例。
(1)公司的资金杠杆率。从企业或投资经营的角度来说,企业的资金是永远都不足的,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需要,就必须利用社会资金。以其自有资产撬动社会资金的比例就是资金杠杆比。
举个例子,假设你的公司注册资本是1亿元,实有资产也是1亿元,请问你能用多少钱?(有人说,至少可以用3亿元)啊,3亿元?偷的还是抢的呀?(有人说,借的)借的?找谁借的?哪个银行的人敢借给你,他肯定是不想干了。
请记住,这是不行的。公司有1个亿你肯定可以用1个亿,这是没问题的。你可以通过发债券、抵押借款等手段提高资金杠杆率,但想用到两三倍是不可能的。
先看发债券。发债券你能发多少呢?《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公司发行债券的规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按此规定,公司可用的资金为140%,其杠杆率即为0.4。
再看货款。由于所有商业银行对企业掌握的贷款比例或者叫资金负债比是70%,你已经发了40%的券,银行这儿还可以贷给你30%,杠杆化B为0.3。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资金杠杆比即为0.4加0.3,等于0.7倍。我们是不能用两三倍的。
当然,你还可以请人给你担保,只要有人担保,你还不起他替你还那样也可以多用,但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资金杠杆比只能是0.7。
(2)合伙企业的资金杠杆率。在合伙企业中,GP的出资可以是1%,由于他可以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获得整个企业的资金控制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他的出资与资金利用比例即为1:100,相对于他的出资,这种杠杆率即为99倍。
举个例子,假设我们这位学员把他自己的1个亿资金变成GP出资,另外一位朋友也当CP,出资5000万元,这样两个CP出资1.5亿元,如果占到企业资产的1%,即可以拿到企业*的控制权(其实按《合伙企业法》规定,GP甚至可以以劳务出资,在此情況下,他可能是不出资,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合伙企业的GP大多都要出资1%以上),1%的出资拿到*的控制权即意味着他的**杠杆率为99倍。这就相当大了。
(3)基金的资金杠杆率。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个亿。我可以做10只、100只基金,1只基金5个亿,第二只基金30个亿,若干只基金做下去就可能上百亿、几百亿。比如,南方基金前两年注册资本1个多亿,它管理的资产总额差不多2000多亿元。再如华夏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个多亿,它管理的资产至少3000亿元。又如天宏基金的注册资本5多亿,它管理的资产总额差不多8000亿元。所以,一般来说,基金的资金杠杆率(即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撬动资金的比率)为2000倍,甚至更高。
由此可见,就资金杠杆率来说,当然是基金制**了。
2.管理成本方面
从管理成本来说,公司也相对较差。
这位女士,请问你们公司的管理成本是多少?只是管理成本,不包括原材料和一般的人工成本。(学员回答,差不多20%)还好,还不算大高只有20%左右,你们家的冬贮大白菜没在公司报销吧?开个玩笑哈。其实,我们有些民营企业家家里几个人开车的油费都在公司报销,所以有的管理成本高达30%以上,甚至更高。因为这样的开支在财务制度上控制起来比较困难,所以,一般企业的管理成本都会比较高。
我国原来有个《国有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这个条例现在基本不执行了)规定,当企业的管理成本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时,超过部分要从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开支,在5%以内的才能计人成本。
就算所有公司的管理成本是5%,合伙和基金的管理成本一般也只是1.5%~2.5%,不到公司制的一半。由此可见,从管理成本来说,公司相对较差。
3.税收方面
从税收上来说,基金更具优势。请问在座企业家,你们公司缴税的种类有多少?(学员分别答: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遗产税、教育费附加……)回答的大部分税都对,但教育费附加不属于税。遗产税我国现在还没有开征。
对于企业家来讲:第一,要懂点税收知识;第二,要学一点儿企业内部的缴税管理,包括如何合理避税。
总体来说,对公司开征的税收一般情况下有16种。此外还有两种税种是关税,一种是船舶吨位税,这两种税是由海关收的。加起来是18种。
合伙企业的税收是15种、比公司少1种,少的1种就是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投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法律,由合伙人自行纳所得税。这样一来,在公司这个阶段就没有所得税。所以、合伙企业比公司要少缴这一种税。
基金呢?基金的税收是零。为什么?就像上面所说的,基金就是一堆钱,它不是经营主体。它的钱要由管理公司拿去投资,所得的收益又要全部分给投资者,基金本身并没有享受收益,所以基金本身的税收是零。
其实在基金投资过程中也有几个环节涉及税收,但这些税收都分别由他人自行或代为缴纳。
⊙首先,买基金是一种投资行为,应该交营业税。由于我国的基金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家为了促进基金业的发展,规定公募基金暂不征税,这有明文规定。既然公募基金不缴税,那私募基金也就暂时不缴了。而且目前我国《营业税条例》并没有就这种基金投资行为的纳税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其次,基金赚钱后要分给各位持有人,分给他们后,他们各位自己去缴税。
⊙除此以外,这个阶段实际上与此相关的税还有几种:
第一,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所涉及的所得税自己去缴。
第二,基金托管人所提的保管费所应缴纳的所得税也自己去缴。
第三,可能发生的印花税。基金投的一个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了,上市交易要交印花税,这在交易过程中也由基金管理公司从基金财产中扣一块代交了。
第四,可能发生的资本利得税。基金购买了一个没有上市的公司的股权,比方说我持有山西银行的股票,买的时候只有1元钱1股,现在私下转让已经是5元1股了。等它上市我等不及,私下卖了吧。我卖出价格与我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即为资本利得,这种利得要缴纳20%的所得税,在卖出后也要由管理人从所得收益中扣出代为缴税。
由此可见,这几方面的税分别由基金持有人或管理人、托管人自行缴纳或代为做纳,除此以外,基金的税还是零。从税收来看,基金架构也是最受人们欢迎的组织架构。
4.发行上市方面
就发行上市而言,公司制最方便。
对于公司来说,可以直接改成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就可以上市。对于基金来说,有三种类型可以直接上市交易:一是封闭式基金,二是交易所基金,三是瑞兹基金(一种商业地产基金)。这三种基金都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前两种基金我国现在都有,但瑞兹基金目前还没有。本来,这种商业地产基金我国在2008年就准备推出,后因雷曼事件,这个事也就给搁浅了。但相信随着危机的过去和中国经济的稳定,它一定会推出来。所以,基金有若干种类可以上市。
即便是开放式基金不能上市,它还可以不断地申购赎回,这跟上市也差不多。
就发行上市而言,合伙制最差。尽管在加拿大、法国、美国都规定合伙企业是法人,在那里可以上市,但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不是法人就不能上市交易。
再次强调,大家一定要明白什么是法人。经常有人说“我是法人这是错误的说法。
有一次我去上海出差,晚上没事看电视,电视屏幕下方有一排宇幕显示一个人征婚,说:“本人,个体法人,拥有几百万资产,欲觅一位20岁左右、具有一定素质的女士为伴。”其实他根本不明白什么叫法人,还个体法人呢!
法人是法律上的人,就是一个组织或者经营组织的人格化。从定义上说,是依法设立,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或管理的资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也就是说,法人第一必须依法设立,第二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并且能以这个名义买东西、签合同、做投资、搞经营等,而且依这个财产来独立享受权益、承担义务,还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这样的组织才是法人。
严格来说,对法人的要求,合伙企业差不多都符合:第一,是依法设立的;第二,有相对独立的财产;第三,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行为、享受权益、承担义务。按说合伙企业可以是一个法人,但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有规定,所有的合伙企业不能成为法人。从那个时候到现在,差不多30多年了,《民法通则》也没改。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分为四大类:一是社团法人,如某某协会、某某学会等;二是机关法人,如政府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中国***河北省委员会等都属于机关法人;三是企业法人;四是事业法人,如某某研究所、某某报社等;五,2006年,国家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法人。这样一来,中国的法人就分为这五类。
另外,还有一类比方说基金,严格来说它应该是财团法人,但是中国的法律没规定,所以,我们现在不管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它们都不是独立的主体,不是法人。
由此可见,从发行上市来讲,公司**,基金次之,合伙企业最差。
5.治理结构方面
所有把资金集中起来进行投资经营的机构,都要有一个治理结构。
就治理机构而言,也是公司制**。为什么?因为公司有四套班子:第一,股东大会;第二,董事会;第三,监事会;第四,总经理及其行政系统。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总经理及其行政系统是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机构。四套班子的地位和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都是法律规定的。因此,这种治理结构相对来说,对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应该是效果**的。
合伙企业和基金也有它们的治理结构。但由于这两种投资方式都属于人合性质,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对GP、管理人的信任。不管是做合企业也好,做基金也好,都是基于投资者对GP或管理人的信任。
所以说,公同是资合性质,是由资金的合作把人聚集起来的;而合伙企业与基金主要是人合性质。人合机构最关注人际关系,不管是合伙企业,还是基金,它们关注的都是人与人的合作。我高兴了把钱给你,不高兴“拜拜”。所以法律对这种组织形式,一般不做严格限定,它要设什么机构、有什么权利义务、应该怎么办,法律基本不做便性规定。对于合同也是只规定应有某某内容,至于内容怎么定,由当事双方自己商量。所以,这种治理结构在现实生活当中,有可能对投资者的保护相对公司要弱一些。
这就是我国公司、合伙企业和基金三者的优劣比较。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对这三种制度的了解,决定自己的经营应采取何种形式。总体来说做PE更多地采取基金的模式。
在《基金法》修改前,由于不能做私募基金,不少机构采取合伙企业的方式,把合伙企业做成基金模式。按说《基金法》修改生效后,合伙企业就应当是合伙企业,不能再变相地做成基金,但我国相关法律还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我看最近私募基金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还是把两者相混淆。看国务院法制办如何组织修改吧。
做PE可以做三种方式,由于大家对公司制都比较熟悉,体会也都比较深,这里就不多说了。下一篇,着重讲讲合伙制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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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什么叫瑞兹基金(瑞兹投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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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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