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年第5号)。其中指出,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将中间业务分为适用审批制和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
随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发布《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在2001年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将中间业务分为九大类,并在附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分类及定义》中对分类中间业务进行详细界定。具体如下:
1.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
2.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
3.**类中间业务,包括**证券业务、**保险业务、**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
4.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银行保函等;
5.承诺类中间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业务;
6.交易类中间业务,例如远期外汇合约、金融期货、互换和期权等;
7.基金托管类业务,例如封闭式或开放式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8.咨询顾问类业务,例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
9.其他类中间业务,例如保管箱业务等。
2003年,为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3】25号),要求各家商业银行按季报送中间业务统计数据。中间业务统计口径包括国内支付结算、国际支付结算、银行卡、**、担保及承诺、交易类、托管、咨询顾问、其他九大类,与银发【2002】89号文件口径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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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包括哪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主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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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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