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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一篇文章中的标记化要点

您还有很多要点吗?

在日常生活中,您还会遇到以下情况:当您去大购物中心,超级市场,饭店和其他居民点时,出纳员会经常说:您有会员卡吗?您需要积分吗?申请会员卡可享受折扣。因此,您拥有大量会员资格并积累了很多积分,而这些积分几乎是无法兑现的。

积分是商家增加用户粘性的重要手段。对于用户而言,除非有特别喜欢的商店,否则很多积分通常不是很有用。一般来说,存在以下问题:积分的使用具有较高的消费阈值,并且不符合相应的标准。即使有一定的储备,积分也不能使用。积分去中心化在不同品牌之间,并且在不同品牌之间积分不可互换;要求积分奖励花费的时间太长。

但是随着区块链的流行,有人提出了代币化积分系统的概念。系统的特定操作模式是每个品牌的积分都是积分链上的所有代币。因此,所有积分都可以在去中心化交易所和各种商人之间自由交换,而积分交换价格由市场决定。这合法且合规吗?合规风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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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记点并不简单

如果要开发标记化的点,则需要了解什么是点?

积分代表用户在特定业务中享有的某些权益,属于用户持有的虚拟财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法律对网络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一些观点认为,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在线消费点属于用户的虚拟财产。对于受法律保护的这种财产权,用户当然可以加入代币化积分系统,并在其各种会员卡中处置积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和不同积分之间的相互交易等。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是有偏见的。法律对网络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不是说互联网上的所有数据和虚拟财产都包含在民法保护系统中。民法通则的高度普遍性宣誓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意义。在实践中,需要保护哪种数据和网络虚拟属性,如何使用和保护等,需要进入特定的场景并分别进行分析。

据我们所知,代币化系统创建了一种可以在链上的商家之间通用的点。当打破不同商人积分系统之间的障碍时,商人与商人之间的积分可以自由交换并具有特定价格;当链上有足够的商人并且数量足够大时,这种要点实际上实现了付款和价值衡量应以金钱实现的功能。此时,积分已成为虚拟货币。

早在2003年,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0条就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或出售代币券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的流通。也就是说,如果您想变相使用积分来完成货币支付功能的开发和假设,则需要谨慎。

此外,在代币化积分系统的运行中,所有积分持有人都通过商品购买或其他投资活动持有一定数量的可标准化股权,并试图通过公链的经营来赎回或获利。此时,用户持有的积分将具有“证券”属性,并且将严格控制具有金融产品属性的此类产品的发行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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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玩积分

根据我们的观察,最活跃和**的玩法是游戏行业。游戏中的各种英雄和装备都要求玩家兑换积分或现金。为此,文化部和商务部专门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建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由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直接或间接购买一定比例的商品。它存在于游戏程序外部,并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储在在线游戏运营公司提供的服务器中,并以特定数字单位存储虚拟交换工具。

我们发现,积分的技术属性非常接近在线游戏的虚拟货币。上述声明要求将虚拟货币用于在线游戏的用途仅限于兑换和发行公司本身提供的虚拟服务,而不是用于支付。在这方面,我们认为要点也应仅针对“体内循环”参考上述规则。

此外,我们发现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和白银局局长王欣在2018年“认真加强虚拟货币监管,牢固维护国家货币发行权”的讲话。他认为,“尽管Internet信用有一定的合理因素可以增强客户的粘性,”但是,“社会上出现了许多跨平台,跨行业,普遍认可且广泛使用的Internet信用产品。如果允许,发展,它们将对人民币流通秩序产生更大的影响。”在这方面,要维护本国货币的发行权,积分管理必须遵守三个底线:

首先,禁止连接人民币,绝不能以两种方式与人民币兑换

二是控制使用范围。互联网积分的范围必须在平台内。在某些平台上参与交易的某些法人实体不能被普遍使用,消费者也不能互相转让;

第三是限制持有收入,虚拟货币本身不得附带任何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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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问题

点操作可能触及的红线不仅包括上述点。此外,对于常见风险,我们还提醒读者和朋友一两个: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买卖财产为目的,使用财产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这些积分可以归类为“财产或其他手段”这样,如果没有合理的方法来财务记录点的分布,则存在违规的风险。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以要点的名义,在线传销的实际行为是相对普遍的。一个常见的利润模是,获取消费点不仅来自其自身的消费,还来自其离线开发的消费奖励。对此,《刑法》第224条规定,组织和***必须参加商品销售,提供服务和其他商业活动的过程,并要求参与者通过付费或购买商品获得参加资格。和服务,按一定顺序。直接或间接地以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回扣的基础来形成等级制度,诱使或强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的参与,欺诈财产以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应判处定额罚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链上的积分结算没有付款许可,或者有可能被视为未经许可从事在线支付业务。

温馨提示:

文章标题:阅读一篇文章中的标记化要点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46301.html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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