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8年9月,王某提出和张某合作投标某工程项目,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500万元,但王某没有资金,要求张某垫付。张某将资金汇入王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王某却迟迟不见动静。张某耐不住多次催问,王某只得告知项目没有中标,甲方已退还保证金但被王某挪作他用。张某要求王某立即退还500万元,王某声称暂时资金紧张,愿意给张某写个欠条,承诺在半年之后还清。但半年后,王某并未兑现其承诺,为此张某只得起诉王某,要求王某立即归还500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因王某未能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过执行,仅执行到几十万元,先后冻结了王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和一台车辆。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在将执行到的部分款项划转给张某后依法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
【法律分析】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会主动查询并查封、冻结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银行账户、车辆等,无需当事人提供担保措施。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所作的查封、冻结措施,在执行程序中也会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冻结。
在冻结、查封后,部分财产因为实际情况(例如房产系轮候查封、被查封车辆尚未实际控制、股权难以变现)等原因,无法立即处置相关财产。在案件执行中,执行法官会告诉申请执行人,各种财产的冻结、查封期限,并告知其及时申请续封、续冻。
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的期限是多久呢?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只有六个月、动产查扣期限为一年、一般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前述期限太短,造成经常出现案件一审还没审结就需要频繁申请续封的情形,续行期限还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给当事人和法官都造成不小的压力。
为此,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可以为二年,查冻其他财产(如房地产、股权等)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三年。
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在查封、冻结期限快要届满前,申请执行人一定要记得申请续封、续冻。否则,财产被擅自处分了还能追究其责任,但是如果被执行人还有其他案件,那么没有续封、续冻的案件就变成了轮候查封或者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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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几年(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几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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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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