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字货币不被承认其合法性
年前的时候,有一位数字货币的玩家因为平台出现问题,来咨询我们想要进行刑事报案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一路听下来再加上我的询问,发现他的**之路可能没有那么简单。
首先数字货币在我国境内以部门规章的方式不承认其合法性,要想通过民事途径**面临着民事行为无效的尴尬境地,通过刑事途径**倒是可以,因为围绕在平台头上的非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诈骗罪几个紧箍咒始终也没松开。
但是,毕竟刑事报案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用句俗话说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要跟刑法相应的罪名相匹配,不能行为人是个非法经营的行为,你非要以诈骗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是决对不可以的。在上一篇文章中也说,在刑事报案过程中如果报案罪名不对的话,警方很有可能就把你的报案踢出门。
话说回来,在这个事情的咨询中,这位当事人在平台进行数字货币的交易过程中,还进行了数字货币的量化交易以及购买了数字货币的理财产品。在听到当事人说购买数字货币理财产品时,我的心里“咯噔”一下,钱可能要没呀。
为什么这么说呢?在这位当事人的咨询中,其自己陈述,他在购买平台的数字货币理财产品时,平台向其承诺固定的收益,在购买理财产品一年期到期后,会得到一个固定收益值得收益(比如说年化百分之十二的收益)。我们都知道,既然是购买理财产品,那必然是收益与风险并存,有购买理财产品赚钱,也有购买理财产品赔钱的可能性,不管怎么样,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肯定不可能是个固定值,收益率为固定值的那叫银行存款、债券,但是存款和债券的收益率肯定无法与理财产品相提并论。所以说有人看到理财产品承诺固定收益率的时候眼睛都放光了,但是,问问自己,真的有这么好的事吗?
2、承诺固定收益率,钱还能追回来吗?
为什么说在理财产品承诺固定收益率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状况,可能一点钱都追不回来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法释【 2010 】 18 号、法释【 2022 】 5 号修正)第一条的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看到没有,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中特别强调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还本付息为非吸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也是这个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八项中还特别强调了虚拟币交易,具体的法条表述为: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看到没有,**法、**检早就把这种情况想到了,以数字货币理财产品的方式也是可能构成非吸的。
说到这里,就提到了标题中的重要一点,为什么在非吸案件中,被害人最终要风险自担呢?
在 2021 年之前,非吸的出资人在刑事案件中还是被害人的身份,既然是被害人,又有资金损失,判决中肯定会有一个判项是继续退赔各被害人损失,也就是说,被害人获得赔偿是有法院生效判决作为保障的。但是在 2021 年之后,这种情况发生了转变。
2021 年 5 月 1 日,国务院颁布生效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该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了,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因国务院颁布的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广义法律上的一部分,在该条例生效之后,各地检察院、法院在办理非吸案件时必然要考虑到该条例的规定,所以,被害人被改了名字,叫做“投资人”,改名之后,享受的待遇与以前也大相径庭。
3、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句话送给各位数字货币的玩家也是适用的,尤其是在购买数字货币理财产品的时候,特别要注意承诺固定收益类型的,可能到**一分钱没赚到,还把自己辛辛苦苦赚点那点钱都搭进去了。
文章标题不是“标题党”,而是真的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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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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