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不起诉案例
沪徐检刑不诉〔2022〕51号
非法获取游戏道具,销售,非法获利5930元,坦白从轻,认罪认罚从宽,积极赔偿酌情从轻。
周检公诉刑不诉〔2018〕19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淄博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仅可以证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等人使用抢号软件抢注车牌号,但是关于该抢号软件如何非法侵入或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使用的抢号软件中有部分功能为“显示可选号码”,但该号码如何得出,是否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事实部分经过退查仍无法查清,因此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相关认定事实部分仍待进一步调查取证,不符合起诉条件。
西检刑不诉〔2021〕20375号
被不起诉人在离职后,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系统的测试账号密码及账号下面的积分(该积分可以抵扣现金)下单10845.16元,公安以被起诉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送检,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实施了《刑法》264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滨检刑不诉〔2021〕20104号
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起诉。
港北检刑不诉〔2021〕18号
批量注册微信号720个用于贩卖给他人。至被查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所注册的微信号尚未出售。
坛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购买蚂蚁森林辅助”软件后,刷取蚂蚁森林能量出售,非法获利6593.84元,该“蚂蚁森林辅助”程序具有干扰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作用。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常见起诉情形
窃取(销售)游戏金币、游戏道具、数字货币等一般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窃取(销售)优惠券,可抵扣现金的积分等一般属于**罪;购买他人非法获取的游戏金币一般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市中检刑诉〔2022〕86号
盗取steam账号出售。
南检一部刑诉〔2021〕Z39号
购买大量“账号密码”,利用“登录”软件,非法获取某商城系统数据,被起诉人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而予以倒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黑木检一部刑诉〔2022〕Z34号
非法获取虚拟币,出售,非法获利16146.43元。
姑检刑诉〔2021〕303号
伪造身份证,冒充补办手机号接收验证码,获取被害人雷达币,非法获利478475元。
湾检刑诉〔2021〕Z37号
利用软件和脚本程序,非法自动化批量注册微信账号出售。
贾检刑刑诉〔2021〕3号
通过非法接码平台批量出售手机号及验证码,非法获利12160余元。
秀检一部刑诉〔2021〕Z45号
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利用充值USDT后,平台转账的延时非法套取USDT,并出售。
廉检公诉刑诉〔2021〕Z1号
利用木马病毒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盗取游戏币和游戏装备,出售,非法获利27573.13元。
德检刑诉〔2021〕145号
利用程序避开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获取数据用于转发并提供售后和维护,出售账号获利76万余元。
遂检刑诉〔2020〕297号
利用木马病毒盗取有银行密码的银行账户信息出售,盗取游戏装备出售,出售木马病毒给其他人用于非法获利。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利用软件的提现漏洞盗刷及出售账号,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起诉;利用非法获取的账号数据登录提现以**罪被起诉。
苍检刑诉〔2021〕20375号
利用自制爬虫软件非法获取支付宝页端标签数据。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1〕Z544号
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他人的账号、密码登录本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下载本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中储存的统方数据,并出售牟利。
皋检一部刑诉〔2021〕Z166号
诱使被害人下载木马病毒程序,非法获取被害人的比特币。
菏牡检二部刑诉〔2021〕Z64号
顾某某共成功连接他人云视通摄像头65个,上述云视通摄像头被添加登录后,可以对摄像头进行查看视频、监听、抓拍、录像等功能操作。
滨检刑诉〔2021〕20022号
诱使被害人在虚假比特币交易平台交易,非法获取比特币,并出售。
泉检诉刑诉〔2021〕Z194号
接码平台通过域外非实名手机卡批量注册微信账号出售。
睢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非法获取计算信息系统数据:超越职权查询下载系统数据出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某公司客户姓名、邮箱账号的电子数据获利;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超越职权修改系统数据。
武检二部刑诉〔2021〕72号
非法获取系统中的车辆低价和车辆价格数据,制作“秒拍外挂”竞拍车辆,非法获利148149元。
吴江检刑诉〔2021〕810号
被起诉人利用钓鱼网站获取商户的百度营销账号、密码、验证码等身份验证信息,登录商户的百度营销平台为自己做关键词点击引流,造成商户经济损失。
濉检检一刑诉〔2021〕Z56号
非法获取他人账号数据,将账号内的积分余额合并后转移到自己的账户提现。
刑法第285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85条第2款明确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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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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