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1月25日讯 日前,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不超过20万元,**不少于200元。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奖励办法》指出,随着我国打击欺诈骗保的力度持续加大,“明目张胆”的骗保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部分骗保行为由台前转入幕后,逐渐向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转变。医保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手段更加隐蔽、造假更加专业、形式更加多样,仅仅依靠医保部门单方面力量,很难发现这些“穿上隐身衣”“躲进青纱帐”的变异骗保行为。
为进一步调动群众举报积极性,扩大群众举报范围,持续强化社会监督对打击违法违规问题的重要作用,切实织密基金监管网,有效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奖励办法》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同时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充分发挥奖励激励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此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涉及的基金损失也纳入案值计算。按照相关医保政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就医地监管、投诉举报处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奖励由处理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同时指出案值是指举报事项涉及的应当追回的医保基金损失金额,该概念已实际包含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涉及的基金损失。
《奖励办法》强调,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同时,强调要依法保护定点医药机构的合法权益。针对相关举报线索,医保部门要全面核查、深入分析、去伪求真,既不能泛泛而查、浅尝辄止,也不能对被举报对象作有罪推定,更不能滥发、乱发举报奖励。
《奖励办法》规定医保部门发放举报奖励应当进行严格审核,针对举报人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明确医保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此促进人民群众依法举报、合法举报。
据介绍,为方便群众举报,各级医保部门对外公布了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等多种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任何一种途径进行举报,均符合领取奖励的基本条件。
此外,为配合《奖励办法》的颁布实施,国家医保局专门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开发运用了举报投诉管理系统,力求对各渠道举报线索进行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管理,一方面对各地投诉举报实施全流程管理,避免群众举报“石沉大海”,确保凡举必查;另一方面及时督导各地医保部门按时、足额发放举报奖励,确保应奖必奖。目前,该系统已在河北、浙江、江西三省开展试点,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国推广使用。
(编辑:赵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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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基金怎么投诉经理(基金经理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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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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