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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宣布推出理财产品市场 这其中有何含义?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公司发布的银行业研究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机构数量明显减少。预计将有26家中小型银行退出金融发行市场,即从2021年底的301

近期,中国证券投资公司发布的银行业研究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机构数量明显减少。预计将有26家中小型银行退出金融发行市场,即从2021年底的301家减少到现在的275家,发行数量理财产品也在减少。与此同时,银行理财公司也逐渐兴起。目前,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公司已达25家,发行理财产品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商业银行宣布推出理财产品市场 这其中有何含义?

这种机构数量的变化表明商业银行直接发行理财产品正在逐渐向银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转移,同时也标志着一个旧时代的结束和一个新时代对bank 理财产品的开始,这不仅将改变商业银行 理财产品的格局,也将改变。

这样很多网友或者读者心里就会产生疑惑。Bank 理财产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也就是说,过去的商业银行 issue 理财产品,为什么要不断地转到现在已经获批成立的银行理财公司?是商业银行心甘情愿还是监管部门人为推动防范理财产品风险?是的,这几个问题都很好,都说到根上了。总之,bank 理财产品的历史性变化不是自愿的,而是央行和银监会加强理财产品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的需要。

从理财产品风险监管的角度来看,有必要让商业银行逐步退位,银行理财公司逐步接手。

商业银行宣布推出理财产品市场 这其中有何含义?1

银行理财产品旧格局的变化主要是2018年4月和9月央行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这两个制度规范通常被称为“金融新规”。金融新规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并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所以,今天商业银行不断退出理财产品发行市场,将权利传递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子公司,既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也是监管机构监管理财产品风险的必然要求。

因为,在“金融新规”出台之前,商业银行 issue 理财产品是鱼龙混杂,理财产品的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特别是,从发行理财产品获得的资金不能“指定用途”。由于底层资产不透明,层层嵌套,往往与信贷资金混在一起,表外操作极为突出。但在运营风险发生后,商业银行总是“捂底”,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极大的运营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发行由商业银行本身逐步转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财子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仅可以倒逼银行理财子公司提高理财产品的管理质量,强化经营中的自我责任和约束意识,建立符合资产管理业务特点的风控体系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也有助于理财子公司建立风险“墙”,实行分账管理、分账管理,专注资管业务发展,有利于加强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隔离,促进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防止理财产品业务风险感染银行信贷业务,将理财产品风险控制在“小”范围,小于理财产品业务风险。

同时也要注意到,目前发行的商业银行 s很多,很多中小商业银行 s由于内控机制不完善或监管不到位,在理财产品 s的发行和运营中存在很多问题,造成很多负面的社会影响,影响银行的社会形象和声誉,给自身发展带来不利。如今,一些没有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中小银行,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在发行理财产品上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或者退出理财产品发行市场,或者只**销售其他银行或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这样理财产品发出的商业银行就可以不断减少,实现自我淘汰,进行行业的优胜劣汰。此外,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根除理财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源,从而为银行理财产品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总之,商业银行逐步退出理财产品发行市场,银行的金融子公司专做理财产品发行和运营,让两者都能专注于自己的主业,把信贷工作和理财产品运营工作做对,让商业银行运营逐步向多元化方向转型发展,完善/kl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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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财产品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商业银行忍痛割爱,将理财产品的发行权让给银行子公司。

从商业银行 issue 理财产品的那一天起,我就负责理财产品的刚**换,不利于增强商业银行 issue和运营理财产品的责任感,没有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在理财产品发行和销售中,我经常盲目追求数量,特别是在理财产品的销售中,没有按照投资适当性原则,即根据购买理财产品客户的资金实力、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专业知识的要求,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进行投放,没有引导投资者形成正确的理财产品投资理念。他们眉毛胡子全被抓,甚至为了履行任何风险告知义务。反而是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被吹大,投资风险被有意隐瞒,以至于很多投资者买入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财产品结果,风险发生后,很多投资者因亏损而破产。

但是,一旦理财产品发生损失和风险,投资者就会对商业银行感到愤怒,或者聚集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寻求赔偿,或者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影响商业银行正常的经营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由此,当前监管部门发布“资管新规”,迫使商业银行退出理财产品发行市场,让位于其银行子公司。从形式上看,它仍然没有脱离商业银行的“大家庭”范畴。但是,商业的本质发生了变化,法律上对商业的责任有了明确的划分,即商业的责任和权利是对等的。由于银行的理财子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经营产生的损失或风险只能由银行的理财子公司承担,“风险之火”不会烧到商业银行正常的业务经营。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来说,银行的理财子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覆盖”/kloc-1造成的损失或风险,完全打破了过去只是交换的局面。

这样,通过让银行的理财子公司在理财产品和发行中谨慎操作,建立一套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有利于提高对理财产品发行和操作的控制能力。特别是可以倒逼银行理财子公司培养和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使其发行和运营理财产品的综合能力不断提高,将理财产品可能出现的损失和风险控制在**限度,**限度地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和社会声誉,从而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融资业务的持续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积累巨大的金融动能。

同时,打破“公正交换”还可以在两个方面起到积极的理财促进作用:一方面,可以帮助银行的理财子公司在理财产品的销售中履行告知义务,向投资者充分反映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不同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另一方面,银行理财子公司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后,可以引导投资者形成正确的理财产品投资理念。如果投资者买入理财产品后再次出现亏损或风险,应自行承担风险,不要再找银行理财子公司的麻烦,这样可以消除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障碍,使理财产品的市场秩序逐步回归理性。

**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逐步退出理财产品发行市场,标志着银行理财进入财务公司时代,拉开了理财产品规范化发展的新序幕,将更有利于引导财政资金合法规范地进入金融市场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我国稳定经济市场,使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更加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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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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