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谭浩 肖飒
币圈交易平台宣传“20ms”“10ms”绝无卡顿、绝不宕机来招揽客户。但币价涨落,各大主流虚拟币交易量常单日破亿;交易系统承受的压力巨大。由于宕机、卡顿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很可能给用户带来大额损失;一些“期货”投资者甚至会遭遇强平,导致分文不剩。由于系统问题带来的财产损失,是否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呢?
基本案情
Ok coin在2017年7月18日预警并发布了通告;并在2017年7月25日再次发布公告,承诺将在8月1日进行账户快照,并向持有BTC的账户提供等额的BCC。
随后,在2017年8月1日,Okcoin发再次发布公告,要求用户在OKCoin币行账户内点击“领取”按钮取得BCC;并承诺所有领取的比特现金将直接打入用户的OKEx现货账户中。
然而,2017年12月,冯某登录账户后发现,网页上没有公告中说明的“领取”按钮,其账户中也没有收入BCC。
后原告咨询被告客服得知,比特现金领取通道己经关闭,且由于之前没有领取比特现金,之后也无法领取。
冯某欲提取BCC的当天(2017年11月25日),币价为1,358.12美元/个;而随后BCC价格一路下跌,截至起诉日(2018年7月12日)已跌至694.07美元/个。无法领取、交易共导致原告损失169,969.22元。
2. 赔偿由于不能及时交易带来的损失169,,969.22元。
案例分析
我们细化本案问题可以发现,本案中冯某的损失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平台未依承诺给付的BCC;第二部分是由于不能交易导致的损失。两部分损失的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就是本案存在争议的两个问题。
也就是说,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自冯某注册账户、确认同意服务条款时即宣告成立。
而在OKCoin的服务条款中载明:“所有发给用户的通告,OKCoin都将通过页面公告等方式送达……”依《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根据上述法律,自Okcoin发布公告承诺给付BCC之日起,Okcoin即有向冯某给付的义务。前文提到的38.748个BCC即合同的标的物。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平台应当履行承诺的义务。”给付38.7480个BCC于冯某账户。
根据本条,因合同不适当履行导致的相对人损失可以分为两种:
(1)可预期的利益损失;此类损失可依《合同法》第113条获得赔偿。
(2)不可预期的利益损失;此类损失不可依《合同法》第113条获得赔偿。
而损失是否可预期,考察标准是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冯某领取BCC的权利是基于平台的单方承诺,并不存在交易;因此平台的给付缺少相应对价。由于没有对价,订立合同时,平台就无法预见合同可能带来的利益。而如前所述,损失的预期需要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此,冯某的“损失”缺乏对价基础,对方不可预见利益的范围,不应得到赔偿。
裁判结果
2. 不支持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展开
答案仍然是:不一定。
如上所述,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应当综合考虑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损失的影响力、合同目的等要素,结合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等规则,具体考察是否损失的预见范围。
本案中,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巨大,这时为投资者所明知的事实。基于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这种性质,特定区间范围内的价格波动并非合同法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范围;造成一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也并非合同法上规定的损失。此时,损失不符合《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将不能得到赔偿。
但是,如果平台存在央妈在3.15公告中讲的行为,例如,通过机器人刷量、恶意宕机、逼迫杠杆爆仓等行为;由此带来的损失,不仅属于《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致使一方当事人损失;还可能符合《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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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贝拉比专栏 | 案例分析:交易所“宕机”,持币人损失赔不赔?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3620.html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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