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萨姐团队的观察,在国内主流的数字艺术/收藏/作品NFT发行平台中,买家在NFT中的权益主要分为三类:
首先,在平台上可以看到区块链验证信息,包括底层作品信息(如作品名称、作品简介和作者)、持有者(即NFT买家)、流通信息(如发布时间、交易时间和相应的交易散列值);
第二,象征性展示。例如,用户可以在平台上获取标有数字艺术名称、缩略图、哈希值、创建者和认证时间的页面,并可以与社交媒体共享截图;
第三,购买NFT后,您必须持有一段时间,然后才能将其提供给平台的注册实名用户。
毫无疑问,NFT的购买者拥有该代币本身,该代币记录了相应基础作品的数字版本的权利(具体权利需要由出版商和用户商定)。因此,当NFT传输给其他人时,作品的底层数字版本也将被传输。然而,很明显,用户在NFT本身中的权益(本次不讨论相应的底层数字艺术作品)相对有限。例如,用户不能在自己的虚拟货币钱包中提及购买的NFT(大多数平台不需要用户注册钱包),也不能在任何时候通过购买此类NFT的平台进行有偿转账。在这种情况下,NFT买家是否拥有NFT代币本身的所有权?
权益有限的非金融交易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作为区块链上的加密表达式,NFT验证其对应的文件未被篡改,并在区块链上记录其流程。我们认为它属于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目前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的所有虚拟财产,包括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设备、电子邮件、网络账号、注册域名等,民法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有三种观点:物权客体、债权客体和知识产权客体。
1.物权客体理论。这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财产,可以设定物权。我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特别是区块链技术形成的虚拟财产,总体上具有物权属性,可以由个人控制,可以纳入无形物的范畴。
2.债权客体理论。这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行使需要依赖于技术提供者的某种支持,这并不等同于支配性物权。我们对此持否定意见。一般来说,区块链技术的主要特点是个人实现加密资产的完全所有权,并且链上资产的流通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支持。
3.知识产权客体理论。这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属于技术创造者的知识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然而,《民法典》第123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第127条也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从制度解释的角度来看,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物而不是一部作品,更为恰当。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钱包和二次交易的背景下,国外主流NFT交易平台中可以提到NFT,因为NFT持有人拥有NFT本身的全部处置权和用益权,他们可以作为物权客体,NFT买家拥有他们持有的NFT的所有权。
在上述国内主流NFT发行平台的背景下,我们认为持有人并不拥有NFT本身的所有权,而是享有一些权益,这不仅是其拥有NFT对应的数字艺术**品的证明,同时也是NFT持有人随时向合同对方行使欣赏、观看、聆听、下载等权利的证明。
首先,处置权受到严格限制的非金融资产不属于财产,很难成为所有权的对象。首先,从制度解读的角度来看,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物”。《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债权人依法对特定客体享有直接控制权和专有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物主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动产和不动产。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为物权客体的,从其规定。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民法典》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但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处分和收益都是核心权利。国内部分NFT平台只开放NFT的购买功能,无法转移和创收。用户没有私钥,也不能提及他们的加密资产钱包。我们认为持有人不享有所有权。
第二,NFT属于网络虚拟财产,NFT持有人的权益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上述用户虽然不享有NFT的所有权,但基于双方的意愿,他们仍然可以享有权益。这类似于中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典》第111条和《个人信息保**》第2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是,它们都没有明确界定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类,后者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未使用“所有权”表述的情况下侵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写在末尾
鉴于买方并不拥有NFT本身的权益,提醒NFT发行人和业务平台在用户协议和产品说明中准确定义NFT买方享有的权益类和范围,并注意防范欺诈和虚假广告的风险。
文章标题:权益受限的NFT,法律属性是什么?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324823.html
更新时间:2022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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