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挖矿”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潜在风险,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帮助如期实现碳高峰和碳中和目标,现就虚拟货币“挖矿”监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用“挖矿机”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低,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带来的风险越来越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规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按期实现碳高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实效。
二、总体要求
在***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贯彻党的十九、十九、第三、第四、第五届全会精神,全面贯彻***的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新的发展观。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的监管,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帮助实现碳高峰、碳减排目标。
(二) 基本原则。
8195全面推进整改活动;省政府对区内整改工作负总责,落实市、县政府职责,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应根据中央部署和省政府实施计划的要求,细化实施措施,确保实施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和股票项目的“挖矿”增量。严禁以任何名义投资增量项目和开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进度和实施路径。
遵守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想和方法,全面推进虚拟货币“采掘”活动的整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查处和整治各地非法虚拟货币“采掘”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完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过程中,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不仅要加快退出,还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 整理并检查库存物品。全面规划当地已投入运营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已投入运营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规模、算力、用电量等基础数据逐一进行梳理,每周动态更新。全面调查大数据产业园和高科技园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准确区分数据中心和虚拟货币“挖矿”,确保本地虚拟货币“挖矿”调查不存在空白。
(四) 对新开工项目进行清理检查。加强对虚拟货币”采”项目前期工作各环节的调研,建立在建或待建虚拟货币”采”项目清单,梳理关联企业基本信息,规模,算力,电耗,,计划生产时间等一个接一个。加强节能审查、电报安装申请等环节的筛选工作,确保梳理故障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五) 加强对异常用电的监测和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和异常用电数据分析,利用技术手段监测和加强数据中心对大用户的现场检查。除供水、调度等系统原因外,加强对并网发电厂减负荷数据的监控,防止公用并网发电厂拉专线直接向虚拟货币“矿业”企业供电。对发现的非法供电,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 加强对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的双重控制约束。被禁止的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的能耗控制责任,对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发现和验证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根据新建项目的能耗,将能耗翻一番。
(7)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为淘汰行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淘汰类别”中增加“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新增前,虚拟货币“矿业”项目按淘汰行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的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 严禁以数据中心的名义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监管和调查,明确“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行业的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低资源消耗、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业,禁止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 加强数据中心企业的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企业进行信用监管,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组织签订信用承诺书,独立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的承诺内容和承诺绩效纳入信用记录,作为过程和事后监管的依据。对未依法履行承诺的企业实施限制。
(10) 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的电报负荷和能源消耗。禁止申请新的虚拟货币“矿”项目的安装和通电,严格电报审查安装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矿”企业供电。所有申请中的安装项目均应停止。严格执行电力营业执照制度,严禁通过网前供电和专线向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企业供电。加强对电报装车业务的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抽查验证。
(十一) 严禁为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金融、税务和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于政府主导的工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12) 依法查处非法供电。加强行政执法,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网前供电和虚拟货币“矿”项目专线直供的行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严禁以任何形式开发自己的发电厂。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热线等渠道,严肃查处非法供电,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被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矿”企业,应当依法采取限电措施。
(13) 实行差别电价。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淘汰”企业电价将实施。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矿”项目清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落实到位,及时足额向虚拟货币“矿”企业收取提价电费。
(14) 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对电力市场秩序的监管,加强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的筛选,不允许虚拟货币“矿业”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矿业”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的利益。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要在一段时间内退出。
(15) 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所有财务和税务支持。对地方政府给予税收、租金、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限期停止和取消。对于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园区,地方政府不得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16) 停止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信贷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的各种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行为。
(17)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整顿和淘汰股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不能按期淘汰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关闭。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 明确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互联网信息技术、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全面推进“矿”整治。各地区应建立相应的协调和促进机制,完善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规划、省统筹、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整改。
(19) 形成联合监管力量。财务管理部、互联网信息部应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控、分析和渗透监管,将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控平台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特定企业和实体住宅,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的联合治理力量。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对非法供电项目和电力安全隐患项目的查处力度,对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地相关部门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管理虚拟货币“挖矿”全链和交易环节。各地要建立健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申报平台,畅通全社会监督渠道。
(20) 加强监督落实。各地区应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本地区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进度和有效性,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切实、详细、落实到位。国家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清算和退出进行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本地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宣部
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
公安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银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3日
文章标题: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掘”活动的通知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323499.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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