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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数字货币交易所代理反向带单吃客损是否构成诈骗?

虚拟数字货币交换的作用是为用户提供交易虚拟数字货币的服务。除了一些大交易所外,大多数小交易所**的痛点是缺乏客户。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作者读过许多文章,分析这场交易的混乱。**是用户与交易所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以客户损失为主要盈利模式的交易生态中,**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深入分析**行为模对虚拟数字货币交易领域的规范化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对**行为模式和刑法规制的研究在刑事辩护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的获客方式

**商获得的客户主要依赖于所谓的社区,更常见的是微信群和电报群。通常情况下,代币圈中的大V、交易者和知情人士会设立代币,通过p-chart或交易所让群中的用户相信,配合创建虚假交易流,并认为跟随代币“不会有损失,每天都在进步”。**通常在组中发布几个真实的订单,让用户按照订单进行操作。一旦失败,换一件背心,从头开始,一旦成功,一些白人小用户肯定会进一步相信**的力量。一旦真正成熟,**将向集团内一些小交易所的app发布下载链接,并介绍交易所的低手续费、低滑动点、无停机、无干扰等优势,引导用户到与其有合作关系的交易所。对于一些用户,**将通过私人聊天进一步消除用户的担忧,但最终目标是让用户流失到与他们有合作关系的交流中。

其他**通过微博和推特积累一定的流量,然后在各种微信群中转发。当然,所谓的名单烘干也是交易所“人为制造”的利润记录。也是借机促进合作交流的重要环节。一旦这些**聚集了一定数量的流量,它们不仅可以导致合约交易的交换,还将吸引用户参与所谓的私募,或者与项目方合作,通过发行硬币,利用去中心化的交换来切韭菜,这比合同交易更隐蔽、更难打击。随着投币圈监管力度的加大,此类微博账户被大概率查封。因此,**商转而避免使用火星文字、行业俚语和图片**文字对主要门户网站进行敏感词筛选。同时,随着VPN的广泛应用,使用Twitter、ins等软件招揽客户的门槛已经没有了。

**与交换的利润分享规则

硬币圆头交换不缺乏用户和流量,因此与**的合作较少。换言之,**商和交易所之间的合作不能分享利润。因此,**商的主要合作伙伴是一些小交易所。如果用户赔钱,他们会认为是自己对市场的判断和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即使他们意识到自己被欺骗了,他们也会认为交易所欺骗了自己。但在本质上,只有从利润分享规则的角度来看,用户最信任的**才是真正收获用户的**。一般来说,**人和交易所之间的利润分享规则是82。如果**商拥有大量的客户,或者拥有大量的客户和良好的声誉,它可以分享85%的总利润,甚至更极端的情况。如果**在客户损失中扮演更大的角色,那么**也可以分享90%的总利润。因此,客户的主要损失实际上属于**人。作为交易所,需要吸引更多高佣金的优质**商,为交易所吸引更多的客户,属于典的微利、快速周转模式。

在交易所中,与**人直接相关的部门和人员称为业务。一些交易有自己的业务团队,一些小交易所将其业务职责外包给专业团队。由于业务团队拥有大量高素质的**商,且**商拥有大量的客户,交易所的外包业务团队通常占交易所利润的20%-30%。

**反向带单的行为模式

**的逆向取单行为模式取决于是否与用户竞争:

(1) 交易所或**与用户做对手盘

这种行为模式属于典的“无武德”,它不仅要吃掉用户的手续费,还要吃掉用户的本金。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一些所谓的“雉鸡交易所”,具体来说:

交易所配合技术插针

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没有所谓的国际市场。任何交易所的数据都是通过整合国内外大交易所的数据形成的。只能说,它与其他交易所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这也为一些小交易所创造了吃掉客户、赔钱的机会。在交易所或**人与用户之间的博弈状态下,虚拟数据和用户的真金白银博弈通常被用来设置所谓的主账户,影响K线走势,从而将客户的委托人“转移”给交易所或**人完成收获。

遇涨则卖、遇跌则拖

毕竟,绝大多数客户都有一定的交易经验。频繁的pin欺诈会导致交易所信誉的下降,进而影响用户数量。即使在“野鸡”交换中,pin码也不正常。在赌博状态下,如果用户获利,**将亏损,而如果用户亏损,**将赚钱。因此,一些**将利用用户对自己的信任。一旦用户获利,他们就会说服用户接受。一旦用户亏损,他们会告诉用户市场将立即反转并保持稳定的头寸。在这种情况下,不知道真相的用户往往会信任**,最终,用户损失的概率会更大,收益的概率会更低。就概率而言,其原因是在这种模式下,**人无法控制市场,其接受订单的建议更多地基于其交易经验,而虚拟数字货币市场的市场变化迅速。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交易策略建议都不构成归纳,而所谓的“逆向接单”并没有通过技术手段影响K线,根本不可能实施。因此,在极端情况下,无论**商如何撤销订单,客户都将有利可图。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交易所和**商将“以赌服输”,而另一些交易所和**商则无法通过阻止支付黄金或技术PIN来真正兑现利润。

阻止出金

在一些用户赔钱后,他们希望停止亏损,并及时从市场上取款。在这种情况下,**的角色得到了充分体现。**人经常以各种用途拖拽客户,并与交易所合作,防止客户取款。用户不能取款并离开市场。此外,**人反复**,并经常再次打开该职位。

重仓和高杠杆

用户的资金金额、持仓量、收盘持仓量和止损设置对交易所是透明的。在**商的游说下,刺激了用户的赌博性。损失的资金越多,需要的头寸就越多,为了收回资本,杠杆率也会增加。**商和交易所正式利用用户赌徒的心来完成对用户的致命打击。

(2) 交易所或**未与用户做对手盘

在一些相对正式的小交易所中,虽然交易所和**不与客户进行还价,但它们并不阻止**通过主要以其他方式赚取用户手续费来获利,具体而言:

频繁的操作会产生大量的手续费

合约交易本身需要在判断市场行情的基础上,通过高频操作实现高额利润。因此,手续费在用户损失中占很大比例。似乎2/1000和3/1000的手续费通常可以占客户总损失的一半。因此,虽然有些**商不与用户还价,但他们诱导用户频繁操作,这会导致客户产生大量手续费,最终**商分配的利润也非常可观。

一些用户缺乏交易经验和风险意识,甚至将账户交给**人操作。在这种情况下,**人往往具有主观恶意,通过频繁的操作为用户带来大量手续费,从而获取利润。

虚构双重身份赢取概率

在正常情况下,用户遵循命令。如果他们盈利,他们将用利润的30%到50%作为佣金支付给**商。一些**商在微信群或微博中扮演两个角色,一个是多市场,另一个是空头市场。他们分别收集了两组不同的用户。一组用户在交易所打开多个订单,一组用户在交易所打开空订单,这样,不管市场如何,总有一方赚钱。赚钱的一方需要与**人分享利润,赔钱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人还赚取双方的手续费。

**反向带单与诈骗罪的构成

在刑事辩护实践中,诈骗罪在金钱领域的辩护空间相对较大,特别是在检察机关是否批准逮捕和是否起诉两个环节,辩护律师可以做大量的工作。对于在虚拟数字货币领域损失超过10万甚至数百万的用户,诈骗罪的刑期往往超过三年甚至十年以上。**人引导用户参与交易是否构成诈骗罪,应严格遵循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使犯罪嫌疑人的过错真正与其刑事责任相一致。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以确定交易**人携带反向指令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罪:

首先,准确判断**人的非法占有意图。在实践中,许多诈骗罪都含有虚假事实和隐瞒事实的成分,但由于缺乏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因此,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是评价**人的逆向取单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首要考虑因素。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人有非法占有用户的意图。例如,上面提到的**不向用户提供服务,也就是说,它只是赚取用户手续费。笔者认为,很难确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另一个例子是**和用户之间的协商。如果用户赔钱,**不承担责任。如果用户盈利,则利润部分需按一定比例支付给**人佣金,使**人处于稳定的盈利状态而不出现亏损。虽然看似不公平,但本质上仍然属于**与用户之间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根据自己的交易经验向用户提供交易策略,无论获得用户的手续费或利润佣金,都不能认为**人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例如,在小白用户将账户移交给上述**的情况下,用户很难对手续费有清晰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恶意且频繁地进行操作,则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用用户手续费的主观意图。

第二,探究用户是否基于错误的理解处置财产。在开立合同账户的过程中,用户在注册exchange用户时,需要检查服务协议,包括协议内容、签署、注册和账户、服务使用规范、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协议终止和隐私政策。作为交易用户,他们应该有谨慎的义务,在注册前,您应该仔细阅读相关规则,尤其是合同交易,并了解手续费、交割机制和强制交割规则。如果您没有阅读相关规则,您也要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人在诱导频繁交易中起着重要作用,但作为用户,它应该充分了解频繁交易产生并支付手续费的事实,因此很难基于错误的理解将其认定为财产处置。

第三,**人虚构事实的具体行为与基于错误理解的用户财产处置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人鼓吹货币价格只涨不跌,或者说他将获得稳定的利润而不是损失,这是一种虚构的行为,而用户参与纪录片行为也是基于**人虚构事实的错误理解,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而,笔者认为,当**程度低的虚拟事实或虚拟事实不足以引起用户的信任时,**虚拟事实的行为与用户的损失之间不应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在没有与交易所串通的情况下,**和用户说货币价格只涨不跌,这使得用户一直更开放。如果用户在手续费和委托人方面有轻微损失,则不应将**人视为构成诈骗罪。当然,在现实中,很少有这样的“诚实”**人。另一个例子是,一个人扮演两个角色,使一些用户打开的次数更多,而一些用户打开的内容为空。作者认为,虚构事实的程度不足以说服用户。缺乏交易经验的用户不会认为货币价格总是会上涨或下跌。因此,它不会导致用户基于错误的理解而多开或空开,也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归根结底,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用户还需要综合考虑用户的交易经历和损失,探索用户真实的思维和意识,这也是犯罪和非犯罪防范的重点。

当然,在实践中,更多的**商会鼓吹他们有内幕信息和交流关系,甚至会拉用户“割别人的韭菜”。当然,他们最终会把用户变成韭菜。如果**商的虚构事实足以让用户发自内心地认为他的纪录片**商可以赚钱,或者即使是深币圈中的“老韭菜”也无法看穿**商的虚构事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识到,**人的虚构事实与使用者基于错误理解处置财产有因果关系。

第四,**人隐瞒真相与使用者基于错误理解处置财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通过语言、文本、交易记录等向用户呈现虚构事实的行为。用户可能相信,也可能不相信。但是,隐瞒事实的行为是**人故意隐瞒事实和可能导致用户损失的因素,这种隐瞒是主观的、恶性的,特别是在**人与交易所串通吃掉上述客户损失的情况下,**会故意对客户隐瞒自己交易所的关系,交易所有各种数据欺诈手段等,其隐瞒真相的行为无疑会让用户处于危险的损失状态。即使有一定交易经验的用户也不知道真实情况,例如交换数据PIN、对冲赌博和虚拟交易。此外,由于agent的语言诱导和行为诱导,用户获取真实信息的渠道被完全阻断。因此,笔者认为,与虚构的事实相比,隐瞒事实的行为更具主观性和恶性,与使用者基于错误理解的财产处置有着更密切的因果关系。

第五,**人获得的收入是否需要与使用者基于错误理解处置的财产相同。根据交易的特点,买入需要卖出,反之亦然。交易所有大量订单用户,且其位置不一致。因此,即使**和客户提出还盘,客户损失的钱也不是完全由**赚取的。不能简单地理解,所有用户的订单都是由**销售的,或者所有用户的销售订单都是由**购买的,换句话说,客户损失的钱和**赚取的钱没有相同或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在提交人承担的案件中,调查当局往往认为,只要他们向用户发出对方的要约,就意味着用户的损失等于发出对方要约的一方的利润,但事实并非如此。实际情况是,用户、**商、市场商人和普通散户投资者相互蚕食对方的订单。

后记

“交易所和**人从上帝的角度来看,在掌握**优势的情况下,面对被宰杀的羔羊,他们必然不会作恶。”这是一位在处理虚拟数字货币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检察官亲自告诉笔者的。诚然,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隐瞒事实,骗取用户本金或手续费的案件,但仅限于虚拟数字货币领域,案件较为新颖,作案方式相对隐蔽,而服务器和云数据往往在犯罪后被销毁,此类案件中未经逮捕或起诉的比例远远高于一般案件。**逆向取单不是一种新兴的犯罪形式,技术门槛很高。相反,这是常规股票、期货和大宗商品交易中的常见行为,但在虚拟数字货币领域更为常见,用户损失更大,**难度更大。目前,司法机关越来越重视打击货币犯罪,打击能力和打击水平越来越高。同时,在第三方技术支持的辅助下,打击效率也越来越明显。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我们也要与时俱进,加强学习,把产业、技术和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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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深度|数字货币交易所代理反向带单吃客损是否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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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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