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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虚拟货币被盗,是否会受到法律保护?

一行代码蒸发64亿元。这场不可思议的黑客行动发生在2018年4月,仅仅因为黑客发现了一个代码漏洞,与之相关的区块链产品总市值瞬间转出,接近零。

2018年,受害人张某在西安的个人电脑涉嫌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被抢,市值上亿元。

2020年,南昌警方破获一起**比特币链条案,涉案金额近1400万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6起。

……

虚拟货币**事件频繁发生。他们一直对虚拟货币国家持消极态度。受害者往往选择“承认厄运”。受害者的这种心理使许多罪犯有机会利用这种心理。那么,真的不可能靠盗取虚拟货币吗?如果虚拟货币出现损失,是否会受到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数字货币作为区块链代币之一,在中国被称为“虚拟货币”。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中国***、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提及虚拟货币。

《通知》指出,“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并不是真正的货币,因为它不是由金融管理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律补偿和强制等货币属性。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它与货币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各部门、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都要正确运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公众的货币知识教育,把正确认识货币、正确对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等理念融入其中,将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和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投资观”

通知的主要目的是防范比特币风险。本文首先提到虚拟货币,初步将其定位为一种虚拟商品,否定其货币属性。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的“虚拟货币”通过非法出售和流通代币,从投资者那里。。。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金融管理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律补偿和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等同于货币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

公告将虚拟货币解释为并非由金融管理局发行,而是由比特币和ETHer等市场融资实体出售的代币,这再次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公告》,强调“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由金融管理局发行,没有法定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该也不能在市场上用作货币。”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在属性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即虚拟货币是一种可以用来交换、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虚拟劳动产品形态。

虚拟货币也是一种财产,因为它是有价值的,由人控制。所有权人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现行监管政策只禁止虚拟货币作为货币流通,禁止交易所的相关业务活动,禁止银行提供交易相关服务。不禁止收购和持有虚拟货币。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货币的保护仍然是积极的。

典案例——虚拟货币被盗,可寻求法律救济

(2018)浙01兴中333号

2017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丁某使用被害人程某事先知道的币圈(网络虚拟货币)账户密钥,通过该密钥登录被害人程某在互联网上的币圈账户,盗取账户内的669136个币圈。被告人后来参与了被盗的火币5,通过保利币网、RippleChina gateway、RippleFox gateway等中间交易平台实现。赃款99余元,其中95234元被被告人盗入支付宝账户,剩余款项因受害人投诉被中介交易平台冻结。被告人丁某用于转移、销售赃物火币5的两个账户中的其余64.825 火币5。事发后,公安机关从中间交易平台追回并缴获赃款894366.73元。

法院认为,2017年9月,中央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公告,禁止中间交易平台从事火币5等“虚拟货币”的平台交换和交易业务。但案发时,火币5仍可交易、交换,具有经济价值,可能成为**罪的犯罪对象。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罪。

(2020)粤05兴中10号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李先生受聘于被害人周先生在一家游戏充值工作室工作,负责办理从国外网站购买苹果充值卡并以比特币为交易工具转售给国内客户的工作。被告人李某因赌博经济拮据,遂有从被害人周某的网站账户中盗取比特币的想法。同年4月16日至5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多次将被害人周某网站账户内共计191308比特币元转入其网站账户,再转售给他人,获利44332.9元。被告李某将这笔钱用于赌博。

法院认为,**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比特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商品,具有现金价值,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因此,李某**他人比特币的行为符合**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沪0106兴初551号

2019年4月19日至26日,被告人罗某利用计算机网络漏洞,非法取得他人管理权限,侵入被害人公司管理的服务器,多次盗取存储在服务器虚拟货币电子钱包中的泰达币1890792.538枚。随后,被告人罗某将上述泰达币兑换成虚拟货币以太坊和比特币,并将部分以太坊卖给他人,共获利约90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依法属于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虚拟货币虽然没有实体,但与股票、股票、债券具有相同的财产属性,可以认定为受刑法保护的财产。罗某的行为还违反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罪,应以**罪重罪论处。

除上述**案件外,我们发现,全球范围内的虚拟货币**案件大多源于对交易平台的攻击,即黑客利用交易所的技术漏洞盗取大量用户的虚拟货币。这种**行为一旦发生,往往因技术、管辖等问题难以查处,难以挽回巨大损失。**提醒:对于虚拟货币投资,未知变量大,风险难以控制。请谨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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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如果虚拟货币被盗,是否会受到法律保护?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304085.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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