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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法院:对购买虚拟货币引发合同纠纷不予支持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买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决定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不服此案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刘先生、常先生和李先生从新闻报道中得知,威乐加密数字货币是三人投资的,认为有升值空间,于是向马云介绍。2017年12月24日,刘先生、常先生、李先生为甲方,马先生为乙方。双方签署了协议。具体内容如下:经三人介绍,马云加入威乐加密国际数字货币,投资7万元。在经营过程中,如果损失或资金无法追回,三人将按各自三分之一的比例共同赔偿马某。如果项目运作正常顺利,***将邀请3人赴欧洲进行7日游。协议签订后,2017年12月27日,马先生通过银行向常先生转账7万元。常先生把钱转到崔先生负责销售数字货币的账户,并帮马先生注册了这个账户,这个账户是他自己注册的。2018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对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支付服务进行自查整改的通知》。通知发出后,刘先生、常先生、李先生、马先生开立的威乐数字货币账户不能在流通中开立和使用。根据4人签署的协议,马某要求刘某赔偿马某损失69999元。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马某委托刘某、常某、李某帮助他们登记购买威乐币。注册成功后,他们将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告知了马某,马某登录使用该账号。法院认为,上述行为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委托行为”交付,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由于委托合同关系,马某与3人签订了《协议书》。虽然这一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但马云委托刘、常、李三人帮助他们购买威乐币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四人因委托合同关系签订的“协议”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威乐数字货币是一种类似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公告,虚拟货币不是金融管理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的货币。就性质而言,威乐货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公民对虚拟货币的投资和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购买威拉德硬币的后果应由他自己承担。因此,法院不支持***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驳斥了***的说法。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未开通流通维乐数字货币账户所产生的风险应由马某本人承担。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从监管政策角度看,我国已严禁虚拟代币的发行、融资、交易和投机行为。购买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签订的相关协议也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是普通股票波动的数倍,有许多杠杆参与者的财务“一夜之间被洗劫一空”。传统的基本原理和估值方法难以分析。它更像是一种另类的投机产品,不适合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应该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远离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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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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