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区块链技术在经济活动中的深入渗透和应用,由区块链技术引发的犯罪风险也在不断加大,特别是在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中的新犯罪形式和利用区块链技术实施传统犯罪活动两个方面。现在看来,提到区块链,就会把它与“ICO”、“欺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联系起来。因此,有人认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特别是开源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是犯罪的温床,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更严厉的打击,给予更严厉的惩罚。然而,基于以下几点,萨杰的团队恰恰相反,我们认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应该受到限制性惩罚,以防止大范围的攻击,这阻碍了中国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使中国错失了新一轮技术发展的红利。
1、 区块链技术应用行为未突破犯罪“从属”地位
基于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规定,有学者认为网络中立协助行为犯罪已经突破了从属地位,且不说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是否突破了“从属”还存在很大争议,即便如此,区块链的技术中立帮助行为也突破了犯罪的“从属”,存在严重问题。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与区块链技术中立帮助行为有本质区别。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支配着它的服务或产品。在区块链技术应用或产品提供商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技术后,由于区块链技术是去中心化的,不易篡改,他们无法再对其进行控制。区块链技术中立的帮助行为没有侵害合法权益的独特结果。犯罪分子利用区块链技术作为作案工具,而区块链技术的服务提供商对此并不知情。实施行为在本罪中仍占主导地位。
2、 容许风险理论
可容许风险是指社会普遍承认某一行为是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即使具有一定的侵害合法利益的风险,也可以得到法律的普遍许可,从而排除犯罪成立的可能性。就像现在一样,我们不追究汽车Maker的责任,因为犯罪分子可以更容易地利用汽车犯罪。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利用区块链实施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案件数量和数量逐年扩大。然而,我们不能将利用区块链犯罪的高发率归因于区块链技术应用提供商的行为。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包含着在个案中帮助违法行为的风险,但这种风险是否真的达到了高概率,这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它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技术应用。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样的风险就停止吃饭,禁止提供区块链技术应用,或者批评从业者承担太多的报告义务,这将严重阻碍中国区块链技术的发展。
3、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不存在犯罪意图
由于区块链技术应用提供者提供“区块链技术中立帮助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除了客观上侵害法益外,还应具有主观故意,即为利用区块链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主观故意。正如新古典主义理论所描述的,“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实现了法律上的责难,是行为的罪责。在法律利益面前,行为应当受到尊重,但其犯罪行为侵犯了请求权。刑事责任的本质就在于此,“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唯一目的就是不犯罪。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目的也是为了促进社会资源的流通,更好更快地实现资源的配置,使社会运行更加高效、公开、透明。不能认为区块链服务商对法律不允许的危险负有主观责任,不能批评其帮助行为。
4、 写在**
从刑法谦抑性出发,对法益的保护是有限的,需要在必要的范围内加以维护。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只有造成法律不允许的危险,才可能成为归责的对象,不能客观地归责任何基于法律利益保护的行为,这可能会限制正常的社会生活,剥夺区块链技术参与者的生存空间。
文章标题:为什么要限制惩罚区块链技术的应用?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97841.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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