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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证据应该如何在实践中使用?

2021年6月16日,《人民法院网上诉讼规则》发布,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规则》第16条至第19条**确定区块链存款的有效范围和审查标准。如官方文件所述,这将有助于各方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数据“难以存储和认证”的难题。随着涉及区块链技术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区块链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规则》的出台无疑为区块链证据的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并为准备在诉讼中使用区块链证据的当事人指明了准备方向和策略。下面萨杰团队对这四篇文章逐一进行分析,展示区块链证据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第16条;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核实与该技术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链接后未被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文确认了区块链证据的本质仍然是电子数据,并假设了区块链证据链接后的真实性。区块链电子数据的颠覆体现在传统电子数据的困境中。过去,我国虽然很早就将电子数据确立为一种法律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难,法官对电子数据的适用相当保守和谨慎。根据刘品新教授的研究,“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对电子证据是否可采没有作出明确的判决,占92.8%;只有少数人对可采性做出了明确判断,仅占7.2%”《刘品新:确认与概率:电子证据的客观可采性》,《全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P。110.)

其中一个原因是基层人民法院往往缺乏鉴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技术能力,即使送到司法鉴定所,也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其次,传统的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因此,《电子数据管理条例》对电子数据的提取、收集、传递和呈现,确立了保姆式的繁琐规则。如果你不注意,相关证据将不得不被纠正,甚至被排除。为了避免这些繁琐的规则,甚至出现了将电子数据“异化”为书证和物证的情况。

一方面,区块链应用广泛,通过检查哈希值可以快速掌握电子数据是否发生了变化;另一方面,除非受到51%算力的攻击,否则链上的电子数据基本上是安全和可篡改的。因此,当事人仅需确保区块链证据真实后,方可与案件挂钩,相关证据难以被法院排除。

第17条;当事人对链接后存储在区块链技术中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决:

(1) 存款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款服务的有关规定;

(2) 当事人与存管平台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是否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证据收集、存管过程;

(3) 证书存储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安全、可靠、可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4) 存储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和信息验证的要求。

当然,没有**的。目前,商业区块链电子存管平台与官方区块链电子存管平台并存。未来,如果区块链证据被法院广泛采纳,将迫使当事人普遍选择区块链进行电子数据存储,届时商业区块链电子存储平台可能会层出不穷。此时,我们需要考虑平台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对此,《规则》第17条对区块链电子存管平台提出了一些要求。

这些要求不是新面孔,而是对以往案件法庭论据的总结。如在“区块链证据第一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重点审查平台与案件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其在判决书中表示,托管平台公司的股东和经营范围相对独立于当事人,为中性,并通过了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诚信认定测试,具备第三方电子证书平台资格。

另一反例是,在二审判决书[(2019)川01民中1050号]中,尽管第三方区块链电子证书存储平台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记录认证”等业界公认的标准,《电子认证产品和服务授权书》,但缺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认证许可证,二审法院驳回其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能力,而相关案例也在二审中被推翻(尽管存储在平台上的区块链证据在其他案例中也被认可)

因此,在未来,当当事人使用B股链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时,应全面考虑上述因素,并确保证书存储平台是具有完全相关证书和国家认证的平台。

第18条;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在链接存储前不再真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

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的当事人在存储前提供证明数据真实性的证据,并根据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等作出综合判断,由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后保存。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电子数据不能与其他证据相互核实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文章提醒,区块链证据的原始恶意是其挥之不去的阴影。当事人**先确认数据的真实性,再通过公证和公证平台背书的方式进行链接。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如此,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提供区块链证据的当事人施加过重的举证责任。一方面,真实性推定仍然有效,另一方当事人在证据上链之前,应当先提出一些不真实的证据或者理由;另一方面,即使提供区块链证据的当事人难以给出合理理由,只要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也不会推翻真实性推定。

第19条;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区块链技术中电子数据存储的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根据其权限,委托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认证,也可以取得其他相关证据进行验证。

过去,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专家助理)主要是为鉴定人和专家意见而出现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专门知识人员到庭,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发表意见。然而,由于区块链是一项新技术,其相关问题有太多的讨论空间。因此,本文拓宽了有专门知识的人作证的条件。

写在**

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审查和判断有着深远的影响。借助区块链技术解决了传统电子数据最难解决的真实性问题,甚至达到了司法推定的效果。对此,可以说区块链技术深刻改变了传统电子数据的生态。但是,未来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广泛应用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如夸大区块链证据的证据力、第三方平台标准参差不齐、证据在上链前的“原始恶意”更为严重等。因此,在感受区块链技术带来的便利和效率的同时,我们还是应该理性地面对这种变化可能带来的相关问题。今后,希望通过区块链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还应结合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审前准备,确保区块链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有意进入司法证据存储领域的区块链技术公司,应更加关注相关合规和刑事风险。

本文是萨杰团队的理论研究,不作为投资建议或立法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以上是今天的分享,谢谢!!

温馨提示:

文章标题:区块链证据应该如何在实践中使用?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94130.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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