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是数字时代的产物。自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新私人数字货币出现以来,货币金融领域的点对点分权、完全匿名、全网记账等一系列新技术和新实践相继出现并迅速发展。以Facebook 2019年发行超级**货币Libra的提议为时间节点,各国更清楚地认识到,作为区块链技术典应用的数字货币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此背景下,各国和各机构都在争夺新时期数字货币“发行权”的战略高地。数字货币的“点对点”交易机制催生了大量与现有系统分离的交易主体。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不同于依附于国家**的信用货币,本质上依赖于网络用户的信任。两者的信用来源和信用体系不同,数字货币从诞生之日起就注定与传统的反洗钱工作发生冲突。
1、 数字货币带来的反洗钱困境
数字货币是价值的数字表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数字经济中价值转移的媒介和支付手段。但是,不同类的数字货币的特点完全不同,其作为支付手段的能力也有很大差异,因此其保值来源也存在差异。在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的早期发展中,需要脱离现有的清算和结算系统来维持这些数字货币的价值的是赌场、地下银行、黑社会、贩毒集团和其他组织。因此,从根源上讲,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容易被用来逃避外汇管制、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许多国家计划对其进行监管。
一个完整的洗钱犯罪往往包括三个阶段。以比特币洗钱为例,具体表现为:(1)在投放阶段,洗钱者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在比特币交易平台上注册购买比特币,如一人持有多个比特币交易账户,在培育阶段,洗钱分子利用比特币的匿名性进行多层次、复杂的交易,掩盖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或者利用比特币的“混合”技术将“白色”比特币与其他合法比特币来源混淆(3)在整合阶段,数字洗钱者往往利用比特币的国际双向可兑换性,将“洗过”的比特币兑换成美元等全球主要货币。与传统纸币相比,比特币的去中心化性和匿名性使得培育过程更加复杂和模糊,适合纸币的反洗钱检测方法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具体来说,困境来自两个方面
首先,数字货币在技术路线上可以选择去中心化和账户匿名化,这使得建立在工业经济时代、适合纸币系统的反洗钱技术面临技术空白。数字货币是一种去中心化的货币,通过分布式记账进行记录。因此,任何用户只需要知道相应数字货币的公钥和私钥就可以进行这些货币的交易和交换。因此,任何一笔交易都存在于数字货币的信息节点中,同时,数字货币的每一笔交易变动都会在各个节点上同步变动,但数字货币账户和真实的人却无法一一对应。一人多账户、一个账户多人的情况将会存在,给现有的反洗钱调查带来巨大的技术追踪困难。
二是从传统的人工监管模式向自动监管模式的转变不可逆转。没有自动法律审查、记录跟踪和监管改革的运用,将难以满足极其复杂的反洗钱监管需求。由于数字货币在我国的应用最早出现的是“ICO”融资,因此往往被视为一种数字资产融资,由于缺乏真正的资产锚定,因此被称为“空中货币”,而后主要的问题就是非法融资。这使得我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采取直接禁止的方式。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禁止发行各类代币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的融资活动,禁止提供代币与代币、代币与法定货币交换的交易平台。事实上,这种方式并不能有效调节数字货币带来的风险。应该预料,禁令的结果不会完全如监管机构所预期的那样。一些数字货币仍将以各种方式在国内市场流通。
因此,无论中国对全球稳定币的监管态度如何,这种私人数字货币都会对中国产生多方面的影响,甚至是严重的冲击。只有正视全球稳定币等数字货币的存在和发展趋势,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提高监管能力,才能有效防范全球稳定币带来的各种洗钱风险,并从中受益。
2、 数字货币的类与洗钱模式
根据数字货币发行主体的不同,其技术创新所带来的反洗钱问题也不尽相同。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反洗钱领域,数字货币可以分为三类:去中心化匿名的私人数字货币、合法的数字货币和全球稳定币。
(1) 私人数字货币:比特币
截至2020年2月,在20445个交易平台上交易的数字货币多达5096种,市值超过2805亿美元,全球日交易额超过134亿美元。2021年,比特币突破单笔6万美元,按市值计算,比特币是目前**的区块链网络,拥有**垄断地位。由于私人数字货币具有虚拟资产的特点,已逐渐被市场所认可,具有相对稳定的价值。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用它作为逃避金融监管或税收的工具。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自然具有匿名性、无监管性、国际支付和交换性等特点,在从事黑市交易和洗钱活动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比较典的案例是美国黑市洗钱的“丝绸之路”,“丝绸之路”是tor运营的一个地下毒品和武器黑市交易网站。买家可以在丝绸之路上免费报名。卖家必须购买一个新账户,并使用比特币作为交易媒介。汇率与美元挂钩。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该网站交易额超过12亿美元,且背后账户无法与个人对应,给反洗钱追踪带来很大困难。这也意味着,传统的反洗钱监管网络难以在私有数字货币网络中发挥其原有的有效作用。
(2) 中国法定数字货币:DCEP
中国的数字货币项目叫DCEP(数字货币电子支付),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指定经营机构参与经营,向社会公开交流。它与现有的银行账户系统兼容。中央银行的数字货币延续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双重体制,即中国人民银行先将数字货币兑换成银行或其他经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向公众兑换。它不预设技术路线,不改变现有的送钱路径和系统,实现了现金的数字化,从而取代部分现金M0(流通中的现金)。因此,我们可以说,合法的数字货币就是数字现金。除现有形式外,法定数字货币DCEP与现有法定货币相同。
DCEP的反洗钱重点在于冷钱包技术的“双离线支付”功能。在实时联网条件下,数字货币与传统银行的电子支付或电子银行有着相似之处。它属于传统的账户体系,面临着与传统银行相同的反洗钱风险。DCEP定位为替换M0。其目的是为了照顾一些难以实现网络覆盖的地区,在没有相应支付网络支持的情况下进行海外交易,DCEP引入了“双网下支付”功能。很容易说,如果两部手机在获得DCEP后离开现有网络,他们仍然可以通过NFC(利用电场进行短距离信息传输的支付技术)转移合法的数字货币,只要这些手机从未连接到现有网络,数字货币在机器之间的转移永远不会离开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这使得工业时代构建的纸币结算体系形同虚设,以金融机构中心化结算为基础的传统反洗钱战略完全受到降维的冲击。
(3) 全球稳定币:Diem
为了解决数字货币价值不稳定、监管难度大的问题,一些大数字平台尝试开发稳定币锚定特定资产,使其成为自己平台生态的一部分。稳定币是数字价值的单位,而不是任何特定货币(或一篮子货币)的形式。它依靠一套稳定机制来尽量减少价格波动。金融稳定委员会(2020)将稳定币解释为数字货币,其目的是保持相对于特定资产或资产池或一篮子资产的稳定价值。回到对稳定币的讨论,根据Bech和GARRATT(2017)绘制的“货币之花”,稳定币和私人数字货币(以比特币为代表)具有相同的领域:稳定币具有数字属性,可以点对点交换,由非中央银行发行。同时,在支付过程中,稳定币的有效性是通过代币而不是账户来验证的,因此在支付过程中不需要验证对方的身份。2019年,Facebook率先发布了第一版白皮书《天秤座》(现更名为Diem),该白皮书声称要在一篮子货币的基础上发展一种稳定币。
全球稳定币介于去中心化匿名数字货币和合法数字货币之间,因此其反洗钱风险是二者兼备的,而且往往依赖跨国集团。Diem白皮书设想建立一套新的跨银行、跨国界、跨国家的数字货币虚拟账户交易系统,从根本上连接各国金融体系。与合法数字货币相比,存在跨境监管问题;与私人数字货币相比,存在发行主体滥用发行权的问题,使得洗钱行为更难被发现。
3、 数字货币洗钱风险
洗钱中使用数字货币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
(1) 技术风险
1.冷钱包使大额数字货币的价值转移与现有清算结算系统完全分离。根据私钥是否在线存储,比特币可分为冷钱包和热钱包。冷钱包的优点是,它存储私钥的形式没有互联网连接,支持丰富的货币和易于操作。冷钱包的存在使得大量数字货币的转账摆脱了传统纸币的数量限制。它往往只需要两个非联网的移动终端离线满足,就可以实现全球私有加密数字货币的全球转移。实体层面的价值转移使得现有的反洗钱监管策略完全失去了有效性。
2.全球匿名交易和账户的激增,大大增加了数字洗钱的隐蔽性。数字货币的另一个技术风险是开户数量过大,导致监管缺失,如非法交易、利益转移、多账户洗钱等。数字货币匿名交易的核心问题在于账户干预主体(包括账户所有人、账户监管人、账户关联人、账户交易对手、多支付主体等)过于多元化,账户分布在世界各地。这使得目前的资金监管成为一个真正的障碍。数字货币账户监管系统的数据检索、跨链支付跟踪等特点,为个人使用不同的数字货币账户实现非法资金转移和非法交易提供了“面纱”,同时也为个人提供了实现某些特殊交易目的的“机会”。
3.现有数字货币背后的区块链技术上排除了监管接入,难以实现数据接入。反洗钱监管需要实现分布在区块链上的数据的“触控”,但数据互联存在“向下兼容”问题: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链”,不同的链高度异构,无法实现互操作性和对话性,其数据和价值仅限于自身的链条。这也限制了反洗钱监管介入数字货币背后的区块链运营监管。
(2) 法律风险
我国数字货币监管存在明显缺陷。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我国**比特币风险防范规范性文件,对加密数字货币洗钱风险进行了专门规范。然而,该通知发布时却存在着固有的缺陷:一是除了比特币不适用于以太坊、重生等加密数字货币外,“加密数字货币”没有法律定义;二是法律层级效应相对较低。通知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不属于部门规章,更不属于上级法律法规;第三,比特币洗钱风险监管措施相对简单。它要求“提供比特币注册的机构,《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纳入“交易和其他服务”的范围,对其如何监管缺乏系统、详细的规定。
除了数字货币缺乏监管和供给外,具体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主要中心化在数字货币本身的法律属性定位和现有各种数字货币交易所的制度定位上
首先,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不同,这直接决定了其能否纳入现有的反洗钱框架。目前,关于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理论很多,可以分为两大类:“非货币财产理论认为数字货币不属于货币,而是属于商品等非货币财产,数据与证券“新货币理论”认识到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构建了以传统法定货币为主、数字货币为辅的货币模式。同时,由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交易价格高,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大量机构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作为资产储备的一部分持有,这使得传统洗钱的“整合阶段”可能彻底消失。
二是数字货币兑换规则不明确,反洗钱责任和监管不到位。根据我国现行反洗钱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有两种: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等监管部门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具体的非金融机构,应参照适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规定。作为数字货币交易中心,各类数字货币交易所并没有被定义为金融机构。目前,非金融机构领域是我国反洗钱监管的短板。反洗钱义务的模糊性和内部控制的缺失,放大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固有的各种洗钱风险。
4、 区块链技术下的反洗钱创新
(1) 要审慎运用“一刀切”的监管政策,在制度规范的指导下,完善数字货币主体的责任和监管
历史经验表明,传统的监管措施不足以应对市场失灵,利用去中心化技术可能滋生违法欺诈行为。此时,监管部门只能“一刀切”,却无法彻底解决问题,“一刀切”的监管政策不仅没有禁止数字货币交易,反而使数字货币交易所走向海外,脱离现有金融监管框架,错失在现有框架下构建精细化体系的机会。最典的是禁止“ICO”,这使得它向国外转移,失控。
文章标题:数字货币反洗钱研究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91759.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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