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毛党在金融圈随处可见,币圈也不例外。最初,用户利用每家交易所的价差来搬砖套利,逐渐发展到利用现货和期货的价差套利。近年来,随着DeFi的兴起,挖卖的零售模式在玩家中大行其道。在过去,羊毛党或收集项目党或其他韭菜。今天,刘璐和大家讨论了一个用户从交易所收集羊毛的案例,并分析了法律事实。本文旨在探讨投币圈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个案子也是虚构的。如果有什么相似之处,那纯粹是巧合。这并不意味着刘璐主张以任何方式集资。
某用户在小交易所进行杠杆交易时,发现交易所内部分货币的币价与大交易所无关,交易深度较差。于是他用两个账户AB进行套利操作。账户是一个高杠杆率的账户(相当于从交易所借钱),用来迅速提高某种货币的币值。同时,B账户提前开设低杠杆伏击,由于高杠杆的巨大资金优势和a账户交易深度不足,某一货币的货币价格瞬间被拉高数倍甚至数十倍。由于高杠杆的压力,a账户在拉抬过程中很容易破位。然而,即使账户a破位,由于大部分资金都是通过杠杆借入的,用户只损失了账户a的主体部分,实现了账户B的巨额利润。
刘璐认为,用户的行为只是合理使用交易规则,不涉嫌刑事犯罪。要厘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三个维度来思考:一是交易所为什么会被骗;二是用户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第三,交易所如何**。
1、 为什么交易所会被诈骗?
(一)交易所不违法经营的,不可能被诈骗。这里我们不探讨交易所的存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而只是分析了本案中交易所的非法经营行为。众所周知,交易所的利润“应该”是用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服务费。无论是现货交易还是期货交易,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交易所都可以向用户收取高额服务费。在杠杆交易中,交易所还可以收取借钱费。这是一种“稳赚不赔”的交易,但一些交易所并不满足于此,与用户做对市获利是其“被退出”的根本原因。为了彻底解释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再举一个例子。假设x币,在火币、OK、元安的头部交易中,其当前价格为1美元,挂单的卖出顺序可能为1.001美元200单,01.002美元100单,1.003美元500单。交易深度不错。在小交易所,X币的当前价格仍为1美元,但挂起订单的卖出订单可能为1.01美元、5个订单、1.07美元、3个订单和1.10美元、15个订单。交易深度差。关键是为了制造虚假的交易热潮,这些只挂单大多是交易所机器人刷单,也就是说交易所已经为用户做了还价,如果这些登记表是真实用户的登记表,本案所述的方式只能收其他用户的毛,但不是交易所的羊毛。
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交易或作为交易代币、虚拟货币的中心对应方,不得提供代币、虚拟货币信息中介定价服务等服务。本案交易所违反94公告,作为中央交易对手参与交易,最终被撤销。
(二)交易所风险控制措施到位的,不可能撤销。风险控制需要成本。人头交易所越多,就越把风险控制放在突出位置。一些小交易所为了节约成本,往往利用规则来剥夺风险控制措施和人员保护。以案例的操作方法为例。如果是大头交换,会立即出现预警信息,机器人会自动刷单,增加交易深度。很难根据用户的资金量来操纵货币价格,更谈不上将货币价格提高几倍甚至几十倍。为了防止用户控制货币价格、牟利,一些风格稳定的小交易所会向头交易所支付一定的费用,双方同意分享交易对,可以弥补小交易所交易深度的不足。当然,交易深度还不够。从某种角度看,对小交易所是有利的。如果小交易所想吸引客户,降低交易手续费是主要卖点。但如果手续费低了,用户还能占便宜吗?事实上,并非如此。比如x币的价格是1美元,大交易所的手续费是千分之三,也就是说1000美元的交易需要3美元的手续费,很多小交易所都声称手续费是千分之三,而只有1000美元的交易才需要0美元或3美元的手续费,似乎手续费要低10倍,但由于交易深度不同,如果在大交易所买X货币,可以买X货币,交易价格可能是1.001美元,但在小交易所,交易价格只能是1.01美元,甚至1.10美元。在小交易所,似乎用户节省了费用,但货币价格太高。总的来说,用户必须遭受损失。这就是为什么一些小交易所不愿意与大交易所分享交易对的原因。
2、 为什么用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用户行为不符合**罪的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多次**、**、携带凶器**、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侵权的客体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个人财产。用户行为不构成**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用户行为不属于**。**通常是秘密的,其初衷也是秘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将“**罪”解释为“秘密**罪”。我国刑法通论认为,**需要秘密**,即行为人认为被害人没有发现并取得的是秘密**。涉案交易所采取24小时全天候交易模式,接受用户参与交易。由于用户主观上认为任何行为都在交易所的监督之下,因此不属于“秘密窃取”。二是涉案数字货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在许多刑事案件中,人们认为虚拟数字货币虽然属于刑法的保护对象,但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虚拟数字货币与货币、财产等有形财产和电、气等无形财产有明显区别。将其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超出了司法解释的管辖范围,违背了刑法的原则,因此**虚拟数字货币的行为被普遍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第三,本案不同于以往利用黑客技术窃取数字货币的案件。因此,即使用户有套现行为,由于缺乏**行为,也不符合**罪的构成,不应以**罪追究刑事责任。
2.用户行为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如上所述,**虚拟数字货币往往要承担“不获取”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获取存储的数据的严重行为,在**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或者通过其他技术手段处理或者传输的。但是,本案与其他黑客通过技术手段窃取钱财有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用户的行为不符合“获取”的要求,“获取”包括从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如直接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秘密窃取他人存储的数据、从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作弊等。使用人的行为是一种正常的交易行为,合理运用交易规则,不符合非取得罪中取得的形式要件。二是用户行为不符合“入侵”的要求。在本案的交易过程中,用户没有入侵服务器,没有修改K线和交易数据,因此不符合“入侵”非取得性犯罪的要求。三是用户行为不符合“使用其他技术手段”的要求,“其他技术手段”是指除“入侵”以外的其他犯罪手段,具有包庇的性质。本案所述用户拉方式不涉及任何入侵系统等技术手段。完全是利用资本的优势来拉动,即“拿钱砸”。有观点认为,用户利用杠杆规则向交易所借钱,并利用交易所的资金进行拉扯,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方式规定为“以其他技术手段”,这是一般条款。”“通过其他技术手段”绝不应被视为一种扩大的解释。当然,如果将用户的操作行为放到证券市场上,是典的“老鼠仓”行为,极有可能因涉嫌证券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本身却徘徊在监管边缘的灰色地带,币圈内没有“货币监管委员会”。因此,应当严格按照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深入分析,对于不符合刑事案件的,应当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的精神,保持刑法的谦虚。
对了,刘璐在几篇文章中说,一些交易所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应该将其视为非取得性犯罪的“其他技术手段”,通过插针机器人修改K线和刷单,它利用交易所作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远程、非接触技术特点,这种效果类似于上述“诈骗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其他技术手段”范畴。如果交易所的行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用户的收毛行为就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就会变成“只允许国家官员放火,不允许百姓点灯”,这违背了刑法适用的平等原则。
3、 如何保护被收羊毛交易所的权利?
刘璐认为,如何认定这起用户从交易所收集羊毛的案件性质,还是要探究案件涉及的交易性质。本案的实质是杠杆交易。在杠杆交易过程中,交易所会向用户列出用户协议和杠杆规则。用户只有在核对并同意上述协议规则后,才能进行杠杆交易。也就是说,在杠杆交易之前,交易所已经告诉用户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只要用户没有违反交易所列出的协议规则,就不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同时,用户协议和杠杆规则都是标准格式条款。不公平条款能否适用,也应由法院来决定。即使用户的行为给交易所造成损失,交易所也完全可以遵守协议规则,通过民事诉讼争取合法权益。
币圈交易所的“用户协议”和“杠杆规则”大致相同。结合本案,重点条款如下:“一、为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交易所对恶意买卖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有权关闭相应的交易指令。2.如您涉嫌违反本协议,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您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保证交易所不遭受任何损失或增加费用。如果您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或本协议的规定,给交易所造成损失,或者被第三方索赔,或者受到行政部门处罚,您应当赔偿交易所因此遭受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包括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三、关于强制平仓之约定。当您在本网站杠杆账户中的总资产低于实际借币金额的110%时,本网站有权根据本网站实时订单价格强行买入或卖出您杠杆账户中的全部资产,以返还借币金额。如果价格剧烈波动,系统无法强制平仓,或强制平仓后无法归还借入货币金额及相关货币利息,或造成网站其他损失,网站有权继续向您追偿,或当您随时将数字资产转入杠杆账户时,本网站有权使用该数字资产偿还之前的借款金额及相关货币利息,或赔偿其他损失。如仍无法偿还,将通过风险准备金偿还,并保留终身收回剩余本息的权利。4.平台系统强制关闭杠杆代币账户,偿还用户向平台借入的所有代币资产时,如果平台借给用户的本金资产因头寸交叉而丢失,平仓后用户杠杆账户中剩余的代币不足以偿还平台代币借款资产,若用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损失的代币借款资产归还平台,平台有权向用户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从起诉开始至**赔偿期间,平台所欠用户未偿用户资产按年息18%向平台支付未偿代币资产罚息
针对上述规则,刘璐给出了简单的解释。比如我充值1万美元,开5倍杠杆,相当于从平台上借了4万美元。这样,我的帐户将有50000美元。在操作过程中,如果账户低于4.4万美元,平台会强制我平仓,也就是说,我的本金就没了。但是,如果价格波动导致交叉,账户可能只剩下2万美元,相当于平台损失2万美元和相应的利息。平台要求我在一定时间内充值并归还账户,或者我可以以后再充值。平台可以扣除我欠的钱来偿还平台的预付款。如果我不再向过户账户充值,那么平台可以起诉法院,要求我偿还借券产生的本息。
根据上述用户协议和杠杆规则的简要介绍,结合案例不难看出,用户通过a账户推高了币价,甚至不惜承担仓位爆炸的风险,使得B账户有利可图。因此,交易所可以通过起诉a账户来弥补损失,偿还借款本息,目前所有交易所都采用KYC实名认证方式,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很容易找到合格的被告人。许多法院通过检索相关案件,支持交易所起诉用户赔偿杠杆交易造成损失的上诉。
基于以上问题,我们再讨论一下,如果交易所起诉用户a,用户a应该承担多大程度的赔偿责任?刘璐认为,根据用户协议和杠杆规则,用户a应在借入货币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应对交易所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预见,由于a的行为,交易所很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然而,如上所述,其损失是由于作为用户还价非法参与交易造成的。另外,交易所的部分损失来自其他“搭便车”用户,交易所的订单很大一部分被这些不明真相的用户吃掉,归根结底,如果交易所不作为中心交易对手参与交易,又如何被用户删除?
文章标题:刘洋律师:牛三收交换毛是刑事犯罪吗?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89977.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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