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一周里,司法部门已经发布了两个有关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司法解释,分别是,6月16日《人民法院网上诉讼规则》和6月22日三方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二)》,这两个文件看似“普通”,区块链和数字货币并不是其内容的主角,但它们可能对涉币犯罪的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总之,两个司法解释出台后,刑事办案机关打击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犯罪的“实体法+程序法”依据比以往更加明确。他们可以用两条腿走路,然后对涉及货币的犯罪发起更有效、更准确的攻击。以下试图将这两个文献结合起来,对近期与数字货币相关的法律文献进行分析和梳理。
1、 数字货币法律文件的历史
长期以来,虽然我们在官方政策文件中看到了“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字样,但在效力水平较高的法律文件中,尤其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法律、行政法规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虽然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但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我们很少看到官方“点名”来规范区块链和数字货币(或虚拟货币)。2010年,《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最早出现“虚拟货币”字样的法律文件之一。然而,当时的虚拟货币与当时明显不同。当时的“虚拟货币”只是作为辅助网络赌博的游戏货币。
因此,长期以来,办案机关只能运用传统犯罪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法律观点,对涉及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犯罪进行解释和判断。币圈人士虽然熟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但归根结底只是部门规章,同时,也因缺乏实效性和对司法实践指导不足而饱受诟病。可以说,与数字货币相关的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的原因,直接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对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的规定缺失有关。
2、 数字货币法律文件的现状
自2020年底起,权威法律文件不再对“区块链”和“数字货币”讳莫如深。区块链和数字货币(虚拟货币)开始出现在法律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上,生效程度更高,出现频率更高。这种趋势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在实体法层面,一些数字货币相关行为逐渐涉嫌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在诉讼法层面,法院承认区块链形式的证据(作为一种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甚至假定其被链上后没有被篡改。明确地:
(1) 实体法
到202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销售代币券、数字代币替代市场流通的人民币。例如,根据萨杰团队过去的分析,如果文章在定稿中被保留并最终生效,那么挖矿就是一种制造数字代币的行为(尽管严格来说,挖矿的钱会得到奖励,但其最终支付的“生产成本”(如电费)将被明确视为行政违法,而相关平台可能被视为非法运营。
2021年1月26日,《防止和处置非法集资行为条例》(行政法规)出台,第十九条明确以虚拟货币名义吸收资金可以构成非法集资。尽管《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部门规章)17年来已经发布近3年半。
2021年6月17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司法解释)。《意见》第十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明确告知虚拟货币交易商其交易伙伴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并继续与其进行交易,有助于追究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明确,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罪的犯罪所得和由此产生的收益,以明显不同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虚拟货币转换为财产进行转移、兑付、取款,隐匿、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责任和犯罪所得可以追究。但有证据证明他们不知道。
应该说,司法解释对数字货币相关犯罪并不是特别严厉。首先,本司法解释的主线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罪,与数字货币有关的行为只是作为一种帮助行为予以打击,也就是说,帮助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可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对于帮助犯罪所得的行为,可以界定为掩饰或者隐瞒犯罪。二是对相关犯罪的处理有一定的门槛,如帮助相信罪在处罚时,公安机关事先明确告知;对被以掩饰、隐瞒犯罪论处的,规定了“与市场价格明显不同”的条件。三是总体上看,与数字货币有关的行为比较少,以前打击过的是帮助信贷、洗钱等犯罪。萨杰的团队此前也多次分析过相关指控。
(2) 程序法(证据法)层面
2021年6月16日,《人民法院网络诉讼规则》出台,第16条至第19条对区块链存款的司法认定作了专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经技术验证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链接后未被篡改,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
事实上,早在2018年,**法颁布的《**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就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应当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验证等方式进行认证,区块链等技术手段的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储平台,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由互联网法院予以确认。
两条规定的区别在于:一是法院范围扩大,不再局限于网络法院,而是扩大到所有法院。其次,以区块链(电子数据)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证据真实性的推定规则。根据2018年的规定,即使当事人或办案机关提出以区块链的形式收集和固定电子数据,仍然要承担证明证据真实性的责任。在实践中,法院必须经过一些论证才能承认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根据2021年的新规定,法院可以直接推定电子证据被锁后没有被篡改,反过来,对方应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
此外,在许多区块链相关的纠纷和犯罪中,用于做出最终决定的电子数据都是在链上生成的,比如智能犯罪合同,比如货币和货币流通。对于这部分证据,文章也假定其真实性,而这类证据不存在所谓的“链上”过程,因此,很难找到相反的证据。
在我国《证据法》的语境中,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往往分为合法性判断(证据有权上庭)、真实性判断(证据未被篡改)和相关性判断(证据与案件有关)。这样,在司法解释的形式上,文章将区块链证据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形式,承认其合法性;链上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应当推定;至于其余的相关要件,则需要在本案中作出具体判决。
3、 **:数字货币法律文件的未来?
2021年应该是区块链和数字货币广泛出现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高层次法律文件中的第一年。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可能对区块链、数字货币证据、纠纷和犯罪有不同的判断。同时,出台具体法律文件和规定,也体现了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相关犯罪的决心。区块链行业从业者应未雨绸缪,注意分析自身的犯罪风险和合规体系,必要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文章标题:数字货币法的新趋势是什么?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89594.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24日
本站大部分内容均收集于网络,若内容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