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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采矿”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2013年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国法制否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将虚拟货币定义为虚拟商品。但是,谁来负责虚拟货币的监管,监管规则是什么,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因此,本文仅从法学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仅与读者进行交流。

虚拟货币监管的发展趋势

5月18日,三大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公告》后,国务院和地方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政策

2021.05.21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国务院副总理刘鹤主持召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要求“坚决防控金融风险,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坚决防止个人风险向社会领域传导。”。

2021.05.25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不同主体参与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处理方法和处罚依据,但并未对正常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作出禁止性或惩罚性规定,无疑如果利用虚拟货币犯罪,将依法严惩。

2021.06.02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根据国家能源局要求,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下发了《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调查座谈会的通知》,召开座谈会,全面了解四川虚拟货币“挖矿”情况。

2021.06.09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昌吉**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络流传: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关于全面关闭虚拟货币“采”工程的通知》,要求全面关闭虚拟货币“采”工程;当日,网上流传新疆昌吉**自治州发改委下发《关于立即清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的通知》,要求对所有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企业在当日14时前进行清理整顿。

2021.06.11

云南省能源局

网上流传的《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比特币矿业企业用电管理的通知》,要求6月底前尽快清理整顿比特币矿业企业用电。

2021.06.18

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能源局

“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能源局正式发布《关于清理关闭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要求6月20日前完成排查清理,关停26个上报的涉嫌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发电企业立即停止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供电,严禁各市(州)以各种名义审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截至目前,我国虚拟货币“地雷”最中心化的内蒙古、四川、新疆、青海、云南等地监管机构已逐步开始对虚拟货币“地雷”和“挖矿”进行打击。对于以上网络流传的相关通知,通过搜索,相关监管机构的官方网站并未公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各地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消息只是一个影子,各地全面清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只是时间问题。那么,继续“挖矿”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导致犯罪风险?

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或者其他限制经营的货物;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如果将虚拟货币的“挖矿”行为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行为”,“挖矿”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笔者认为,上述刑法不应将“挖矿”纳入刑法,理由如下

一是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三项规定中明确列明的“非法经营活动”,是指垄断、进出口、金融、金融等行业,矿产资源等行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监管部门“特别许可”的,不包括“一般许可”行业的,按照类似解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第(四)项规定的其他“特殊许可”行业或者禁止类行业。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的“挖矿”行为,因此“挖矿”不应划入“非法经营”范畴。

其次,刑法每一条所规定的每一种犯罪,都是为了保护“特定权益”(又称该条所要保护的特定“法益”),也就是说,只有当一种行为侵犯了该条所要保护的“法益”时,危害行为才会受到相应犯罪的惩罚,否则就违反了“合法原则”,不符合法治精神,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本身也不侵犯任何合法权益。不能因为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犯罪就对上游“挖矿”行为进行追溯制裁。就好像,你不能因为别人用刀就打击刀具Maker?

三是除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列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活动外,**人民法院还对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定罪处罚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而对于虚拟货币的“挖矿”行为,目前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将其界定为非法经营罪。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可能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但结合我国虚拟货币“挖矿”市场的现状,“矿工”不具备意识到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性,因为虚拟货币“挖矿”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且大量“矿”中心化在内蒙古、四川等地,由于行政监管的变化,我们不能用非法经营罪来打击“矿工”。

写在**

刑法的目的不仅在于惩治犯罪,更在于发挥良好的教育引导作用,从而预防犯罪,保护人权。

事实上,将“挖矿”行为界定为“非法经营罪”是违背刑法目的的。然而,根据目前强有力的调控政策,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已是既定事实。“挖矿”行为可能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虽然笔者认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挖矿”就完全不会涉嫌犯罪。例如,为虚拟货币“挖矿”偷电可能构成**。此外,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进行犯罪活动一直是行政司法机关关注的焦点。

此次高层批示严厉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必将对这一领域的执法和司法产生深远影响。各虚拟货币“地雷”中心化地监管部门势必出台相关监管政策,依法清理整顿虚拟货币“地雷”。但从公布的政策草案或网上流传的政策信息来看,“个别采掘”不属于行政监督对象。后续相关政策正式发布后,我们会做进一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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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继续“采矿”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89508.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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