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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同与刑事风险的历史与现状

1、 什么是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是目前区块链领域的一个热门词汇,它的流行伴随着其概念的模糊性。彼得·托德(比特币的核心开发者之一)曾直言:“没有人明白什么是智能合约。为了理解智能合约及其背后的犯罪风险,在我们自己构建的话语体系中与自己对话显然是不合适的。相反,不妨回顾一下它的发展过程,试图弄清什么是老问题,什么是新问题。

(1) 智能合约的四个阶段

如果我们把智能合约理解为一种“自动生成并执行交易”的“合约”或“工具”,那么它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甚至像许多其他法律事物一样,它的起源是宗教的。根据Heron’s pneumatika的说法,早在公元前,古埃及寺庙里就有一种卖圣水的自动机制:只要把硬币放进去,盘子就可以倾斜,可以打开一个阀门,让圣水流出,直到硬币从倾斜的盘子里滑落。这时,平衡杆被拉回到原来的位置,圣水停止流出。依靠人们对宗教的崇敬、信任和敬畏,这种自动代销解决了“无人合同”的信任问题,但随着宗教的衰落,这种信任也随之消散。

18-19世纪,与现代自动售货机类似,人们依靠机器提供的机制来保证货物和储存硬币的安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人合同”的信任问题。但由于机器的局限性,很容易发生故障,与假币一起使用,甚至被人类直接销毁。这种“无人合同”很难让买卖双方真正放心。

1994年,计算机专家Nick Saab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智能合同概念:“智能合同是一种实现合同条款的计算机化交易协议。设计智能合约的总体目的是满足常见的合约条款(如付款条款、担保执行条款、保密条款,甚至执行条款),尽量减少故意或疏忽的例外情况,并尽量减少对可信中介机构的需求。相关的经济目标包括减少欺诈损失、仲裁和执行成本以及其他交易成本。”与机械时代相比,这种智能合约显然更安全,但其运作和纠纷解决仍依赖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权威机构。同时,它缺乏一个“价值体系”来打破数字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的壁垒。

区块链时代,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智能合约的缺陷。一方面,分布式账本带来的共识机制,使数据变得高度可靠,不需要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干预;另一方面,依靠数字货币的流通,智能合约可以与现实世界的财产进行互动。

(2) 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运作架构

区块链智能合约本质上是写在区块链上的一段代码,但我们应该从动态运行的角度来观察。区块链智能合约包括:(1)合约参与者(2)合约资产(3)自动状态机(负责判断当前资源状态和选择合约交易执行情况)(4)一系列合约参与者的行为集合。

明确地:

(1) 有人将完成的程序代码保存在区块链上,然后发送信息调用函数在每个验证节点的虚拟机上执行智能合约;

(2) 智能合约定期检查自动状态机的状态,逐一检查合约中包含的状态机、交易和触发条件;

(3) 当满足事务触发条件时,将满足的事务推送到待验证的队列中,等待共识;

(4) 相关交易将扩散到各个验证节点,由验证节点进行签名验证,确保交易的有效性。验证节点根据规则达成共识后,交易成功执行,导致合同资产发生变化,同时通知合同参与方;

(5) 如果合同中的所有事务都按顺序执行,则合同状态将标记为已完成,并且合同将从**的块中删除。

通过梳理智能合约的过去和现在,我们可以发现区块链智能合约有两个特点:第一,它是自动执行的(与其说是智能的,不如说是自动的),这和它的前辈一样;二是基于区块链技术,不仅带来新的、更稳定的共识机制,而且可能刺激新的犯罪手段、新的犯罪形态的出现。

智能合同与刑事风险的历史与现状

2、 作为犯罪组织的智能合约

每一次犯罪工具的迭代,我们都会讨论诸如“过去用菜刀杀人和现在用机器人杀人的区别”之类的问题。区块链由于其方便性、安全性、匿名性和不可逆性,很容易成为传统犯罪的新手段。蒋素教授从刑法哲学的角度(见《人工智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基于刑法哲学的证据》)和利用智能合同收买杀人犯,论证了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贩毒和拐卖人口当然构成了相应的传统犯罪,但仍有许多新问题有待探讨,下面举几个例子。

首先是虚拟智能合约交易的问题。犯罪分子一方面想利用智能合约的便利实施犯罪,另一方面又想逃避监管,不暴露犯罪细节(智能合约在区块链上人人可见)。在这个时候,他们会选择制定一个智能合约。一是不攻击、篡改智能合约,不构成计算机犯罪;其次,如果相关犯罪交易顺利完成,虚拟智能合同行为不仅有助于掩盖非法交易,而且有助于转移犯罪所得,应构成洗钱罪;**,如果相关犯罪交易尚未完成,应认定为相应犯罪的预备犯。当然,有人怀疑犯罪预备的认定时点是提前的。毕竟,在传统案件中,单纯捏造法律交易的行为并不能达到犯罪预备的程度,但考虑到智能合同的特殊性,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传统行为,因此,有必要提前确定犯罪预备时间。

第二,认识问题。利用智能合约招募共犯的特点是共犯可能是陌生人,甚至主观上可能没有犯罪意图联系。举个简单的例子,贩毒犯罪的主犯可以通过智能合约发出招募,将一包货物装入卡车,然后发出招募,将一辆装有毒品的卡车开到特定地点。接受并完成招募的行为人虽然参与同一犯罪行为,但彼此之间没有犯罪意图接触,缺乏双向犯罪意图交换的证据,彼此之间没有“精神鼓励与支持”,这对全面负责原则的部分实施产生了影响。

三是平台责任。尽管区块链智能合约诞生于分布式平台之上,但并不意味着它不会与中心化式网络平台(如提供金融服务的交易所、托管服务、钱包等)相交。我国刑法第286条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赋予了网络平台创办人和管理人新的网络安全管理刑事义务。面对利用智能合约进行传统犯罪的市场,刑法不允许平台管理者无视甚至纵容。当然,这种管理义务和审查义务的程度需要管理者对高风险识别的相关地址提出更高的要求,这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平台管理者不能以“完全没有能力”影响相关犯罪市场为由被动管理,而应以积极的合规心态和手段规避平台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具体的合规方向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识别有害智能合约的义务和高风险地址;第二是保护智能合约和区块链本身不受黑客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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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

每当我们面对区块链带来的新事物时,我们总是特别重视合规意识和合规思维。一个技术乌托邦不能真正扎根于现实,无论是商业平台还是公共权力平台,都必须由一个中心化的平台处处管理和监督。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参与者和平台管理者在其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应该有意识、有准备地面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风险。

温馨提示:

文章标题:智能合同与刑事风险的历史与现状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87837.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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