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P2P爆发以来,2019年**人民法出台了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了符合哪些条件、涉嫌哪些犯罪。在具体司法解释框架下,公安机关重点打击非法集资经济犯罪,已基本实施。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犯罪活动类似于传统的P2P非法集资。同时,基本涉及网络诈骗、网络传销、洗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经营罪、**罪等行为。本文将逐一分析。
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犯罪活动类似于P2P非法集资案件,但也有一些新的犯罪手段和特点。其中,利用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案件多发。但是,由于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不可能完全认定案件性质,因此无法可依,铁案可打。
同时,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在利用虚拟货币犯罪的侦查中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和资金链。在近年来虚拟货币的蓬勃发展中,由于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导致了不同类金融衍生产品虚拟货币交易的快速发展。这些交易往往为诈骗、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新的平台和帮助。
自2017年P2P爆发以来,2019年**人民法出台了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了符合哪些条件、涉嫌哪些犯罪。在具体司法解释框架下,公安机关重点打击非法集资经济犯罪,已基本实施。利用虚拟货币犯罪涉及网络诈骗罪、网络传销罪、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非法经营罪、**罪等,以下逐一分析。
01 项目发行方涉嫌的非法集资及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区块链技术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计算机科学技术,同时也蕴含着许多金融属性,从而诞生了虚拟货币。与以往互联网技术革命不同的是,区块链技术的每一次创新和落地应用,在开发和项目审批过程中,往往都会发行虚拟货币进行融资,而利用项目融资是利用虚拟货币欺诈的重灾区。
辨别真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答。项目创始团队的真实性和非匿名性
b。开源开发进度和项目本身的独创性
c。社区宣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d。项目描述的合理性
e。你承诺虚拟货币的未来价值吗
f。项目商务合作的真实性
g。现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h。有社区传销吗
一。定位国内主要***和做市团队成员的相关信息和行为
j。相关虚拟货币投资机构的投资及联合项目方的相关行为
以上十点原则上不涉及相关犯罪行为的,该项目不涉及犯罪行为,可以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行政监督。在此类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难点在于数据证据的收集和收集、数据链与犯罪嫌疑人的关联性、涉嫌诈骗的造假以及虚拟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专业知识。
02 交易所涉嫌的诈骗、洗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经营,传销罪虚拟货币交易所作为虚拟货币产业链的顶端,往往涉及的犯罪行为最多,也最为全面。 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领导传销活动罪|帮信罪|洗钱罪
在我国,开展业务活动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往往有自己独特的发展思路,呈现出差异化的业务发展趋势。虚拟货币交易所往往以在境外注册的方式逃避国内监管和管辖,或以境外一些地方的注册许可证作为合法经营的保护伞。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主要可分为四种情形:一是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垄断性商品或者其他限制性商品;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三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其中,第三和第四是虚拟货币交易最接近的研究方向。为规避相关法律风险,部分虚拟货币交易所将场外交易的所谓现金进出业务转包给第三方以逃避责任,因为调查场外交易的第三方是否与交易所存在利益关联和业务关联是调查的重点。同时,因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交易、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引发的相关******也可作为调查重点。
此外,即使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现金进出已经转包给第三方团队和个人,这些OTC业务也将涉嫌洗钱。
场外受理分为大规模场外受理和现场受理。一般而言,大异地收受者洗钱嫌疑较大,包括知道非法收入并帮助收受者,以及未充分核实收受者身份信息记录者。场内受理是指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注册的受理人。一般来说,这些接受者通过交易所的身份核对KYC信息后,才会被放到交易平台的货架上。受理业务开展前,这些受理人员通常会与对方进行详细的视频核实和身份核实,因此调查工作相对容易开展。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基础,刑法第287条第二款“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上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2019年11月1日起生效。
信托犯罪作为一种新犯罪,除了洗钱之外,弥补了产业链犯罪的空白。除OTC接受者外,相关交易平台、虚拟货币投资基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DC提供商和技术开发团队也将涉嫌此类犯罪。
其中,情节严重的有七种
(1) 为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帮助;
(2) 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3) 以广告形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4)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5) 二年内,因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处罚;
(6) 受助对象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其他严重情节。
网络传销罪涉及虚拟货币交易所,主要针对交易所的用户开发结构和交易所其他产品或项目的用户开发结构。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兑换涉及的重点犯罪领域将更加中心化在网络诈骗和信托犯罪的范围内。知名交易所操纵币价、插销、虚假宣传、销毁平台币等都涉嫌欺诈。通过买卖现金、期货、矿业等金融衍生品,无论如何包装,都涉嫌网络诈骗。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不配合、不提供完整资料等行为,涉嫌帮助相信罪。
03 虚拟货币的挖矿涉嫌的非法集资、诈骗及传销行为 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虚拟货币挖矿,除了利用pow机制进行挖矿行为外,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电力供应和碳排放政策的稳定,还存在各种潜在的犯罪行为。很多矿业公司和团队往往将自己包装成存储数据中心,骗取相关优惠政策和补贴。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51次会议,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金融领域重点工作。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财政委员会主任刘鹤主持。财政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会议。会议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金融风险全方位扫描预警,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着力降低信贷风险,加强对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坚决防止个人风险向社会传递。要维护股市、债市、外汇市场平稳运行,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严惩金融犯罪。要严防外部风险影响,有效应对输入性通胀,加强预期管理,加强市场监管,做好应对预案和政策储备。
多数矿企会将矿机和所谓的云算力打包成理财产品,以三层以上的动静回扣所谓诱饵,辅以预期的高回报,吸引用户的投资。特别是在应用云计算电源产品的设计中,经常会出现后台修改输出数据、隐藏演绎等行为,实际输出与显示输出不一致。这些现象涉嫌诈骗、非法集资和传销。
除了比特币挖矿,最近出现的IPFs(filecoin)和相关的存储虚拟货币挖矿往往是此类犯罪的重灾区。特别是在矿场机械销售中,传销水平、虚假宣传等行为值得关注。
04 虚拟货币量化交易已经成为新网络诈骗的新阵地 诈骗罪|帮信罪
所谓虚拟货币的量化交易,往往给用户带来“不亏、不归零”的概念。在牛市赚钱、熊市赚钱的概念下,引导用户进行投资。虚拟货币的量化交易往往引导用户自主开发应用,引导用户以人民币支付,并推荐相关量化策略。
量化交易app涉嫌犯罪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操纵货币价格和收入、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提供流量入口共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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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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