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虚拟货币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特别是近期狗粮和Shib价格的大幅波动,再次将虚拟货币推向了风口浪尖。
虚拟货币作为区块链技术的主要应用之一,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以中国为例。在政策方面,中国一直鼓励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但严格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产业和代币发行。
在我国,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第一阶段:从清晰到模糊,回避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
“比特币不是金融管理专员发行的,没有法律赔偿和强制性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的货币。从性质上讲,本文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它与货币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当时,虚拟货币也将确定性定义为“虚拟商品”。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互联网信息技术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这两份文件性质相似,都表明了与虚拟资产有关的风险。然而,它们之间有区别。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三年后的公告没有提及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也没有重申虚拟货币的“虚拟商品”属性。这说明中国监管部门并不承认或直接规避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2017年9月公告后的民事审判态度就是**的证明。以王铁良与北京火币天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
(2017)京0108民初12967
2016年10月2日至2017年1月10日,火币公司确认王铁亮在火币交易比特币共充值1400001.85元。
王铁亮认为,由于标的物不存在,其在火币公司互联网交易平台充值购买比特币的行为无效。比特币不存在,也不是法律规定的法律标的。同时,比特币不是金融管理局发行的,没有法律赔偿和强制性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的货币。因此,王铁良上诉至法院,声称与火币公司的交易无效。
法院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显示,比特币不是货币管理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赔偿和强制性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的货币。但是,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双方在比特币进行投资和交易。王铁亮在火币公司主办的火币网站注册并投资进行比特币的交易,火币网为用户提供在线交易平台服务进行数字资产交易,不以卖家或买家的身份参与数字资产的销售。因此,王铁良与火币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是有效的。
虽然本案没有讨论虚拟货币的性质,但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法院承认虚拟货币可以看作是当时市场上流通的一种“虚拟商品”。因此,基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才是有效的。
但宣布后,司法判决发生了变化。
(2018)民中Z11 263
在丁建强与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原告陈映光于2016年2月21日、2月24日、3月2日、5月3日、6月17日分5次向被告丁建强支付了购买2万元人民币的价款,共计65.1万元。2016年6月18日,经双方核实,丁建强出具收据称,收受原告陈映光购买2万马克的现金共计65.1万元。
原告认为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价款。
法院认为,本案标的物马克币并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备法定赔偿和强制的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由于涉案标的本身的违法性,涉案标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本案所涉合同无效,被告应将款项退还被上诉人。
不同节点对类似案件的不同判决表明,在现行规则下,我国并不承认或直接回避对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讨论。
第二阶段:再次明确虚拟货币属于产权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表明虚拟货币在我国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利益”,公民可以获得和持有虚拟货币。根据《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虚拟货币,特别是比特币、以太坊等稳定币,作为一种虚拟网络财产,已经得到了市场的认可,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并初步具备了一定的计价、支付、存储等功能,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021年5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鲁01民中3796号判决书,
“而货币(虚拟货币的一种)具有财产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但硬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它是由“矿工”和“挖矿”产生的。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矿工”提供了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他们可以得到方程的特解。获得特殊解决方案的“矿工”会得到一定数量的硬币作为奖励。但是硬币的物理形式是一串复杂的数字代码。
要想得到钱,我们需要投入材料成本来购买和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和设备,通过机器计算来支付相应的电能损耗的代价,还需要花费相应的时间成本。劳动产品的加工和获取浓缩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硬币也可以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作为对价,产生经济效益。因此,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控性的特点。它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反映了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积极态度,弥补了中国虚拟财产保**的空白。基于标的物的合法性,不禁止货币投资。”
由此可见,我国承认虚拟货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公民对虚拟货币财产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中国认识到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但中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态度仍然十分鲜明,认为买卖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虚拟货币在**方面仍然不受支持,公民如果想参与其中,需要谨慎。
文章标题:论现行规则下虚拟货币法律地位的变化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78011.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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