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受监管、有犯罪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和算力租赁。
原题:律师详解矿业犯罪风险:矿工低风险、支付与云计算风险
中国打击比特币挖矿的历史 内蒙古率先打起第一*
取缔“挖矿”的第一*是2017年内蒙古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引导内蒙古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内关证办函[2017]47号),其中明确“矿业”产业与实体经济无关,耗能大,部分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部分企业以“大数据产业”为包装,享受地方电价、地税等优惠政策并予以取缔。
「互金整治办」紧随其后
2018年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发文件(整改函[2018]2号),要求积极引导辖区企业有序退出矿业业务。
发改委发文出现转机
在国家发改委2019年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草案)》中,“虚拟货币挖矿”被列为淘汰产业。不过,在官方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虚拟货币挖矿”从限制类中消失,表明国家发改委不再将“挖矿”定义为“淘汰产业”。
金融委一锤定音
2021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源消费双重控制任务的若干保障措施》草案,其中提到,要全面清理关闭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特别是禁止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这一次,虽然只有内蒙古明确禁止“挖矿”,但预示着重拳之下的监管大幕即将拉开。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提到,要坚决防控金融风险,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这一次,禁止“挖矿”已成为国家的优先事项。
随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草案对“挖矿”的不同主体给予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加强对为虚拟货币“矿业”企业提供场地和电力支持的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的节能监管,降低能耗预算指标,严肃追究责任;
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挖矿”企业取消各种优惠政策,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对通信企业、互联网企业“挖矿”的,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对网吧等“矿”企进行关闭整顿;
对未经批准的虚拟货币“采”项目非法窃电行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者提供便利、保护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到目前为止,已经逐步建立了禁止挖矿活动的监管制度。
在频繁的高压监督下,矿工们也受到灵魂的折磨。挖矿有出路吗?是不是所有的“挖矿”都会受到监管?继续挖矿是否涉嫌犯罪风险?
在不断的质疑下,“挖矿”的前途还得看形势。
目前,与“挖矿”相关的主体主要有“挖矿机”Maker、“挖矿机”服务商和普通“矿工”。“矿”监管升级后,会不会有风险,有哪些风险。
矿机生产商与普通矿工不应受到打击
在分析三方的风险之前,不妨先分析一下现有的观点。有人认为,“挖矿”是一个生产代币的过程,这很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售代币票和数字代币代替市场上流通的人民币。再面临监管,甚至涉嫌非法经营。他还认为,购买挖矿机也会打击个人的“挖矿”行为。
但是,上述观点明显夸大了国家禁止“挖矿”的范围。
一方面,国家打击“矿业”是为了降低能源消耗和浪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另一方面是从源头上遏制虚拟货币的输出,防止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规避金融风险。
为此,它不会全面打击所有与挖矿有关的活动,但实质上,它将打击以挖矿为名的挖矿作业和虚拟货币交易。
因此,禁止的是挖矿作业,而不是提供挖矿机械的Maker。
另一个问题是,个人购买矿机是否会违法,是否会受到监管?
答案是否定的。
一个非常简单的逻辑是,个人购买“矿机”不涉及任何形式的操作。正如广强律师事务所杨天一律师所言,“监管力度的加大,是否意味着虚拟货币的“挖矿”在中国已经不合法了?”文章认为,“挖矿”主要是指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进行的“挖矿”活动,不涉及不具有任何商业性质的私营部门。
因此,在没有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和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认定公民使用个人电脑“挖矿”违法。同时,购买“矿机”也不会受到监管。既不扰乱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也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不侵犯合法权益。
即使销售“矿机”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购买“矿机”也不能受到处罚。这符合只处罚销售色情物品的人,不处罚购买色情物品的人的原则。
真正受监管、有犯罪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他们是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在内的大矿场企业。
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非法经营
“挖矿机械”服务提供商的本质是通过提供“挖矿”服务来获取利润。作为一种经营活动,如果将来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那么“矿机”服务商就有非法经营的可能。
但并不是因为“挖矿”是生产代币的过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售代币票和数字代币代替市场上流通的人民币。”
挖矿本身就是一个计算和生产虚拟硬币的过程。这是一种提供算力和获得虚拟奖励的行为,而不是出售数字代币的行为。
而且,在提供“挖矿”服务过程中,“挖矿机”服务商利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论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都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开户、注册、交易、清算等产品或服务,“虚拟货币”的结算、定价、信息中介等。不得接受或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和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存储、托管、抵押等服务。”
如果“矿机”服务商同意以虚拟货币结算相关服务,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集资
真正隐藏巨大犯罪风险的是提供“算力”租赁服务的云挖矿服务。
目前,市场上有很多“云挖矿”模式。云挖矿模式是通过租赁平台提供的算力进行挖矿。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它依赖于虚拟货币在市场中的价值。如果业务中存在具有高收益承诺的虚拟货币回报,当虚拟货币价格不稳定或价格大幅下跌时,就会产生现金危机,很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目前已实施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利用虚拟货币吸收资金的行为列为非法集资的处置和查处对象。更有甚者,如果“矿机”服务商不具备生产虚拟货币的实际算力,就可能涉嫌集资诈骗。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此外,还存在以“矿业”为名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犯罪风险。其模式是通过出售/租赁算力进行“挖矿”,吸引投资者使用人民币或将人民币兑换成主流货币,购买不同层次的算力,挖矿自己的虚拟货币。
这种模式因宣传方式不同,往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往往存在静态的投币收入和动态的拉人头收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保证虚拟货币的价值不断上升,并获得高额回报。
总结
综上所述,在加密货币“挖矿”监管升级下,国家不会全面打击所有与“挖矿”相关的活动。实质上,是打击“挖矿”作业和以“挖矿”为名的虚拟货币交易。因此,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矿机”厂家销售“矿机”设备,普通“矿工”挖矿“不会受到刑事打击。
真正受监管、有犯罪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他们是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在内的大矿场企业。今后,这些“矿”企因经营不规范,很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
基于此,“挖机”服务商在加密货币“挖矿”业务转过程中,必须树立刑事合规意识,利用专业的刑法队伍构建刑法风险管理机制,建立网络,“未雨绸缪”,降低风险成本,提高抗风险能力,创造长期可持续的经济效益。
文章标题:律师解读比特币开采法律风险:禁止开采作业,矿机操作员和普通用户风险较小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76160.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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