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的执法性子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已被数次判断。在2013年9月做出的一项讯断中,巴黎上诉法院判断比特币是一种 “无形财富”。2018年4月,在一起涉及比特币转让的税收案中,法国**行政法院认定比特币具有法国民法典中划定的 “无形动产”的性子,从而进一步明确了比特币是无形财富中的动产
文/申军
责任编辑/尹丽
一段时期以来,比特币在国际市场的价钱时有更改,幅度之大令人眼花缭乱,引得各国羁系政府为之侧目。比特币事实是什么?法国的相关司法实践又是如何?有何值得思索之处?本文对此试做述评。
首先谈谈比特币的称谓问题。比特币通常被称为“虚拟钱币”“加密钱币”。而所谓“钱币”(currency)的说法,往往使人遐想到官方支付手段和公权力的背书。现实上,比特币是一种数字资产,由联络成网的用户的盘算机建立,在依赖区块链的数字生意系统上生意,体现的是***化治理的无政府特征。由于比特币诉诸密码学手艺,以是二十国团体将之称为“加密资产”。
法院数次判断比特币为“无形财富”
比特币在法国常被称为“加密钱币”,此称谓由加密学和钱币二词合并缩写而成,但被学界以为不合规范。2017年5月,法国厚实法语词汇委员会正式将比特币称为“网络钱币”(cybermonnaie)。遵照该委员会公布的信息手艺词汇释义,“网络钱币”是指其建立和治理均取决于信息与通讯手艺的钱币,比特币是主要“网络钱币”之一; “虚拟钱币”和“加密钱币”的术语则不被建议使用。显而易见的是,法国政府赋予比特币的官方称谓意在淡化它的“钱币”(currency)色彩,强调其所展现的网络与手艺特征。
2019年5月颁布的法国《企业增进与转化法》将比特币定性为“数字资产”。该类资产一方面包罗用于**代币刊行中的代币,执法尚有划定的除外; 另一方面包罗诸如比特币在内的网络钱币单元,详细是指任何以数字化展现的价值。就后一种“数字资产”而言,其不被一其中央银行抑或一个公共政府刊行或担保,不一定与有着法定清偿力的钱币相连,亦不拥有钱币的法定职位。但它们被一些自然人或法人接受作为生意手段,可以藉由电子方式举行转让、存储和生意。
由此可以看出,比特币是可被电子化交流的数字代币,是以数字形式挂号的资产,不代表对于任何自然人和法人的金融申索,不包罗针对一个实体的所有权。此点与法定钱币的特征差异,后者是由一其中央权威政府(即一国或一个钱币同盟)刊行,代表了相关央行或央行系统的欠债。
比特币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钱币(money)。其一,从生意前言的属性来讲,比特币不具备法定清偿的能力,因此商人、企业及行政政府并无接受它的义务,此点和作为法定钱币的欧元在欧元区须被强制接受完全差异。其二,就记账单元的属性言来,比特币的价值不依赖于任何实体或金融基本资产,其价钱具有强烈的颠簸性,因此不能可靠地体现或对比一样平常产物或服务之价值。其三,就储存价值的属性而言,比特币的价值并不稳固,难被耐久保留。正如欧洲央行总裁拉伽德女士在今年头的一次电视受访中所强调的,比特币不是一种“钱币”,而是一种高度投契性的资产。
欧洲央行总裁拉伽德 图/网络
比特币的执法性子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已被数次判断。在2013年9月做出的一项讯断中,巴黎上诉法院判断比特币是一种 “无形财富”。2018年4月,在一起涉及比特币转让的税收案中,法国**行政法院认定比特币具有法国民法典中划定的 “无形动产”的性子,从而进一步明确了比特币是无形财富中的动产。
一起数字资产分配案讯断令人瞩目
2020年2月,法国南岱尔(Nanterre)商业法庭在其受理的一个案件中作出了令人瞩目的讯断。其不仅关乎比特币的执法特征,而且有涉比特币借贷、比特币现金、比特币留置、比特币区块链硬分叉(hard fork)导致的数字资产分配等诸多议题,值得详细论述。不外,该法庭在讯断书中数次使用“加密钱币”的说法,令人遗憾。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A是一家从事金融咨询的英国公司,稀奇专注于“加密钱币”(包罗比特币)领域。被告B是一家法王法治下的比特币生意平台。2014年5月,A在B的网站上开设了账户,相关运作受到B订立的《一样平常使用条件》的约束。
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间,原告A和被告B先后缔结了三笔比特币借贷条约。据此B向A总共贷出了1千枚比特币,利息约定为每年5%,同样以比特币支付。
2017年8月1日,硬分叉促生了新的一种“加密钱币”,即比特币现金。其与既有的比特币平行流通,自力于后者之外。由于每个比特币的所有者可以获得一个比特币现金单元,持有1千枚比特币的原告A获得了1千比特币现金单元。
需要说明的是,在区块链领域,分叉是指区块链一分为二,藉由原始区块链的开源代码的复本实现。分叉分为软分叉和硬分叉,硬分叉旨在增添一个区块的容量,以期以较低的用度、更快的速率处置更多的生意。
2017年10月,A分两次向B送还了所借的所有比特币,但B强调A仍欠付条约约定的利息。后A要求取出其在B的账户中的53枚比特币,B拒绝了这一要求,并要求A支付利息(约45枚比特币)和送还所获的1千比特币现金单元。
2017年12月,B在催告无果后,先后冻结和关闭了A 在其平台的账户,留置了A持有的53枚比特币。对此,A要求B予以返还。B则在2018年2月初再次向A发出催告和提出响应主张。A遂于2018年2月尾用一纸诉状将B告至南岱尔商业法庭。
此案中的多个执法问题值得关注。好比,出借比特币的平台能否以不付利息为由,撤消条约缔约方的账户?平台能否在关闭账户之前,对账户上的正数余额执行留置权?供应比特币的条约定性是消费借贷照样使用借贷?比特币是不是可消费的和可替换的财富?源出硬分叉的比特币现金是属于比特币的贷出者照样借入者?
该案法官以为,依据双方均受约束的《一样平常使用条件》之划定,由于A拖欠利息的支付,B有权拒绝执行A发出的针对53枚比特币的转让指令。但B应向A送还被其留置的比特币,A则须向B用比特币支付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响应的滞纳金。
法官就三个方面作出主要判断
在处置了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条约性争议之外,该案法官还对数个方面作出了判断,以下择介三点。
图/网络
其一,比特币的执法特征。比特币在本案中被认定是可消费和可替换的财富。首先,岂论是用于购置财富和服务、兑换成其它钱币或是贷与他方,比特币在被使用时即被“消费”,就像法定钱币一样,只管其不是后者。以是比特币可经使用而被消费。其次,由于比特币均出自同样的信息手艺协议,故而是同种类和同质素的,是可替换的,与其它比特币是等值关系,因此可以执行法国民法典第1347-1条所指的支付。凭证前述条款的划定,当其标的是一定数目的同类物时,款项债务是可替换的。
其二,比特币借贷条约的执法定性。鉴于比特币的可消费性和可替换性,本案中三笔比特币借贷条约的执法性子被认定为消费借贷。此种借贷见诸法国民法典第1892条,意味着借贷物的所有权自其被交付给贷与者时即予转让,因此借贷者需要担负借贷物的损失,无论损失因何发生。与消费借贷相对照的是统一民法典第1875条划定的使用借贷,即借贷者****出借者交付的某物,相涉物在交付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需在使用完毕后被原物送还。
其三,基于硬分叉发生的数字财富的归属。由于本案中的比特币借贷条约被定性为消费借贷,故而比特币的所有权在贷出时就被移转给借贷者(即本案原告A),与物的占有相连的风险也随之转移。作为被贷出的比特币的所有者,A可以正当地收取相关所有物的孳息,即源于硬分叉的1千比特币现金单元。
综上所述,法国立法者将比特币定性为数字资产,执法者将之认定为可被消费的、可被替换的财富,比特币借贷条约则被归类为消费借贷。由此可以推断的是,法国强调比特币与官方意义上的钱币无关,故与统御钱币的公法关联不大; 对比特币这样的数字资产的羁系,主要是运用私律例则,增强对其使用者或投资者的执法珍爱。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现在比特币的生意量在欧元区所占的比例很低,但其对国际金融市场造成的现实打击、对消费者组成的潜在风险,依然会令法国和欧盟政府思索如何更好地规制私人谋划的近似于“钱币”之营业,并思索数字时代下金融、钱币和支付之未来。
(作者系法国执业状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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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编辑 | 朱雨晨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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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比特币事实是什么?法国司法实践这样判断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74914.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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