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打击比特币挖矿的历史
内蒙古率先拍摄
取缔“挖矿”的第一*是内蒙古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下发的《关于引导内蒙古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内基管办函[2017]47号),其中明确“矿业”产业与实体经济无关,消耗大量能源,部分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部分企业以“大数据产业”为包装,享受地方电价、地税等优惠政策并予以取缔。
“共同基金整顿办公室”紧随其后
2018年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发文件(整改函[2018]2号),要求积极引导辖区企业有序退出矿业业务。
国家发改委下发的文件出现了转折
在国家发改委2019年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草案)》中,“虚拟货币挖矿”被列为淘汰产业。但在官方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虚拟货币挖矿”从限制类中消失,表明国家发改委不再将“挖矿”定义为“淘汰产业”。
财务委员会的最终决定
2021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确保完成“十四五”能源消费双控目标任务的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全面清理关闭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于2021年4月底前退出;特别是禁止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这一次,虽然只有内蒙古明确禁止“挖矿”,但预示着重拳之下的监管大幕即将拉开。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提到,要坚决防控金融风险,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这一次,禁止“挖矿”被放在了国家的优先位置。
随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草案对“挖矿”的不同主体给予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对为虚拟货币“矿”企提供场地和电力支持的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要加强节能监管,降低能耗预算指标,严肃问责;
对于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挖矿”,取消各种优惠政策,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对通信企业、互联网企业“挖矿”的,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对网吧等“矿”企予以关闭整顿;
对未经批准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法将非法窃电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有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和人员,按规定列入失信黑名单;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者提供便利、保护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至此,取缔“采”的监管体系逐步建立。
在频频的高压监管下,矿工们也被灵魂折磨:“挖矿”有出路吗?是不是所有的“挖矿”都会受到监管?继续“挖矿”是否涉嫌犯罪风险?
在不断的质疑下,“挖矿”的前途还得看形势。
目前,与“挖矿”相关的主体主要是“挖矿机”生产者、“挖矿机”服务提供者和普通“矿工”。随着“矿”监管的升级,这三方会不会有风险,有哪些风险。
2.矿场机械制造企业和普通矿工不应受到冲击
在分析三方的风险之前,不妨先分析一下现有的观点。有人认为,“挖矿”是一个生产代币的过程,这很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售代币票和数字代币代替市场上流通的人民币。再面临监管,甚至涉嫌非法经营。也认为购买矿场机械,个人“挖矿”行为也会受到打击。
但是,上述观点明显夸大了国家禁止“挖矿”的范围。
一方面,国家打击“矿业”是为了降低能源消耗和浪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另一方面是从源头上遏制虚拟货币的输出,防止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规避金融风险。
为此,我们不会全面打击一切与“挖矿”有关的活动。从本质上说,我们将打击“挖矿”行动和以“挖矿”为名的虚拟货币交易。
因此,禁止的是“挖矿”作业,而不是提供“挖矿机”的Maker。
另一个问题是,个人购买矿场机械是否会违法违规?
答案是否定的。
一个非常简单的逻辑是,个人购买“矿场机械”不涉及任何形式的操作。正如广强律师事务所杨天一律师所说,监管力度的加大是否意味着虚拟货币的“挖矿”在我国已不合法,文章认为,“挖矿”的重点是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利用其经营实体进行的“挖矿”活动,不涉及不具有任何商业性质的私营部门。
因此,在没有进一步的监管措施,也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认定公民使用个人电脑“挖矿”违法。同时,购买“矿场机械”也不会受到监管。既不扰乱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也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
即使认为销售“矿机”违法,购买“矿机”也不能处罚,这完全符合只处罚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人,而不处罚购买淫秽物品的行为人的原则。
真正受监管、有犯罪风险的是“矿场机械”服务商,他们是包括矿场机械托管、矿场机械租赁、算力租赁在内的大矿场企业。
3.可能的费用是多少
非法经营
“挖矿机”服务提供商的本质是通过提供“挖矿”服务获取利润。作为一种经营活动,如果将来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那么“矿机”服务商就有非法经营的可能。
但绝不是因为“挖矿”是生产代币的过程,因为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售代币票和数字代币,以替代人民币在市场上的流通。”
“挖矿”本身只是一个计算和生产虚拟硬币的过程。这是一种提供算力和获得虚拟奖励的行为,而不是出售数字代币的行为。
而且,在提供“挖矿”服务过程中,“挖矿机”服务商利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论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都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开户、注册、交易、清算等产品或服务,“虚拟货币”的结算、定价、信息中介等。不得接受或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和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存储、托管、抵押等服务。”
如果“矿场机械”服务商同意以虚拟货币结算相关服务,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集资
真正隐藏巨大犯罪风险的是提供“算力”租赁服务的云挖矿服务。
目前,市场上有很多“云挖矿”模式。云挖矿模式是通过租赁平台提供的算力进行挖矿。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它依赖于虚拟货币在市场中的价值。如果业务中存在具有高收益承诺的虚拟货币回报,当虚拟货币价格不稳定或价格大幅下跌时,就会产生现金危机,很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目前已实施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利用虚拟货币吸收资金的行为列为非法集资的处置和查处对象。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矿机”服务商没有真正的算力提供,不能生产虚拟货币,就可能涉嫌集资诈骗。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此外,还存在以“挖矿”名义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犯罪风险。其模式是通过出售/租赁算力进行“挖矿”,吸引投资者使用人民币或将人民币兑换成主流货币,购买不同层次的“算力”,挖矿自己的虚拟货币。
这种模式因宣传方式不同,往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往往存在静态的投币收入和动态的拉人头收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保证虚拟货币的价值不断上升,并获得高额回报。
4.总结
综上所述,在加密货币“挖矿”监管升级下,国家不会全面打击所有与“挖矿”有关的活动。实质上,是打击“挖矿”作业和以“挖矿”为名的虚拟货币交易。因此,目前“矿场机械”厂家销售“矿场机械”设备,普通“矿工”和“挖矿”不会受到犯罪方面的打击。
真正受监管、有犯罪风险的是“矿场机械”服务商,他们是包括矿场机械托管、矿场机械租赁、算力租赁在内的大矿场企业。今后,这些“矿”企因经营不规范,很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
基于此,“挖机”服务商在加密货币“挖矿”业务转过程中,必须树立刑事合规意识,利用专业的刑法队伍构建刑法风险管理机制,布局网络,降低风险成本,提高抗风险能力,创造长期可持续的经济效益。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韩武斌律师;
作者授权吴硕编辑并发布区块链
文章标题:律师详细解释了采矿的犯罪风险:矿工的风险很小,支付和云计算能力面临风险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74707.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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