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香港市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就“加强香港反洗钱、加强恐怖活动的立法建议”进行了协商总结(以下简称“咨询总结”)。咨询总结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在香港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许可制度,要求在香港从事虚拟资产交易业务的人员申请证券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许可证,符合适用人的条件;持牌人须遵守香港反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条例》的反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要求及其他旨在保护投资者的监管要求。咨询结论表明,香港将虚拟资产服务纳入许可监管的要求表明,香港的虚拟资产服务必须遵守法律。
作为三大国际金融中心之一,香港在虚拟货币交易中起着引导和示范作用。咨询总结还表明,香港正在推动虚拟资产服务的综合监管时代。事实上,香港一直在努力探索虚拟资产的监管。纵观香港多年来对虚拟资产的讨论,不难看出,作为一个金融中心,香港特区是开放的、兼容的。
2017年9月5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或“***”)就初始代币问题发表声明,声明:
一些ICOS的术语和特性将导致ICOS提供的数字代币可能是证券和期货条例中定义的“证券”,并由香港证券法规定。提供有关此类数字代币的交易服务或建议,或管理或促进投资于数字代币的基金可能构成“受监管活动”。从事“受管制活动”的人员或机构,不论是否位于香港,只要其业务活动针对香港公众,就必须向***发出许可或注册。
该公告发布后,***立即对多家加密货币交易所和一些ICO发行人采取了监管行动。它写信给位于香港或与之连接的七个密码交易中心,警告他们不要交易没有许可证的“证券”。
2017年12月11日,***向持牌公司和注册机构发出《关于比特币期货合约和加密货币相关投资产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
美国一些期货和商品交易所已经推出或即将推出比特币期货合约,香港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中介机构买卖这些合约。然而,为香港投资者提供有关这些合约的交易服务及相关服务(包括交易命令的传输或传输),是一项受监管的活动,而不论该业务是否位于香港,***均须发出牌照。
2018年2月9日,***再次下发通知,提醒投资者在与加密货币交易所交易、投资ICO时,应防范潜在风险。2018年3月,随着黑细胞科技有限公司的发行可能是“未经承认的营销活动和未经许可的管制活动”,***立即采取监管行动,阻止黑细胞科技有限公司对香港公众进行的ICO。并下令将相关代币返还给香港投资者,取消相关ICO交易。
2018年11月1日,***发布了《关于虚拟资产组合管理公司、基金发行人和交易平台运营商监管框架的声明》,并附有两封通函(致中介机构管理公司通函,《基金发行人和虚拟资产组合交易平台经营者监管框架声明》及《致中介机构的通知》(以下简称《2018年声明》)。如果香港在前一轮通知中的态度仍然相对保守,2018年11月1日的声明和通知将更加大胆,明确虚拟资产在香港受到监管。
2019年11月,香港***(***)直接发布了将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监管沙箱(“自愿许可制度”)的立场文件,并制定了类似于持牌证券经纪人和自动交易场所的监管标准。
在梳理了一系列香港立法文件和通告之后,不难看出,香港对虚拟资产的态度是一个从模糊到清晰、从保守到开明的过程。香港虚拟资产监管具有以下特点:
一、开放与审慎并存
尽管香港目前允许虚拟资产交易合法,但香港并不鼓励它。相反,***多次公开提示和警告投资者注意加密货币交易和ICO风险。以2018年报表为例,该报表首先对虚拟资产投资相关风险进行了系统、详细的风险预警,包括“估值、波动性和流动性”、“会计和审计”、“网络安全和安全资产托管”、“市场完整性和稳定性”等,“洗钱和非法人员集资风险”等有“利益冲突”和“欺诈”七个方面。2018年年中,观众群仅限于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换言之,虽然香港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但虚拟资产的风险预警并没有停止。在保持金融中心兼容模式的同时,香港也对投资持谨慎态度。
(二)监管范围逐步扩大
以2018年11月1日的声明为节点,香港以前的监管制度只包括具有证券性质的隐秘交易和期货合约交易进入监管体系,不涉及证券、期货合同的虚拟资产管理业务不属于监管范围。2018年11月1日,香港将把虚拟资产管理业务纳入监管范围。
在监管标准方面,***还指出,不应低于目前同类业务的监管标准。例如,他们至少应遵守现行条例,包括《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行为守则》和《基金经理行为守则》,而且这些业务不能再逃避监管,因为投资组合中的资产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
2021年5月,香港咨询总结明确规定,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应纳入监管范围,包括(I)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II)一个或多个虚拟资产之间的交易(III)虚拟资产的转让(IV)为虚拟资产提供托管或管理服务,或提供控制虚拟资产的工具;(五)提供与发行虚拟资产有关的金融服务。同时,香港不排除将私人虚拟资产交易纳入监管的可能性,这为未来私人虚拟资产的监管提供了空间。随着监管范围的扩大,香港特别行政区正逐步将虚拟资产业务与银行业、信托业等传统行业相比较,逐步纳入监管范围,以促进虚拟资产的遵从时代。
3.监管方式以许可证形式为主
香港一直实行金融业务许可制度,并应申请从事金融监管业务的许可证,包括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交易和杠杆外汇交易。其中,1号(证券交易)、4号(证券咨询)和9号(资产管理)最受市场追捧和广泛认可。
2018年的声明再次重申了授权条款,明确如果该业务是受监管的金融业务,即使是虚拟资产业务,也需要获得授权。特别是涉及证券、期货合约等虚拟资产管理的,需取得9号牌照;从事虚拟资产基金发行,即使不涉及证券、期货合约,也应取得一号许可证。
2021年5月,香港方面再次提及许可制度,澄清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申请许可证的条件。香港要求从SFC申请许可证的虚拟资产交易所必须是在香港设立的公司,在香港可以申请一个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许可证之前,它在美国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这也是为了确保***能有效监察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诚信及合规性。除了提出申请的公司的地理和办公室要求外,合适和适当的标准也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负责官员和最终所有者。有关人员之变动,应事先经证期会核准。在考虑个人是否合适时,***会会会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包括该个人是否曾在任何地方被判犯有洗钱、恐怖集资或其他严重罪行,或曾被判犯有与欺诈、欺诈或不诚实有关的罪行;此人是否违反或可能不遵守反洗钱和恐怖融资规定或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其他监管要求;此人的经验和相关资质;以及此人是否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例如,没有在破产或清算程序中)。为确保被许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管理质量,申请人应指定至少两名负责人,以确保被许可人在未来遵守反洗钱和恐怖融资要求及其他监管要求,如有违反或不遵守,应承担个人责任。
作为中国经济的前沿阵地,香港始终拥有优质的土地,为金融业的发展和新兴技术、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丰富的专业人才、发达的信息和多方资本渠道进行创业投资。区块链技术的主导作用及其在信用、智能合约、司法取证等领域的良性应用已得到广泛认可。香港目前处于最前沿,虚拟资产服务进入香港综合监管时代是合理的。纵观香港虚拟资产监管体系,可以说是渐进的、有针对性的。可以预见,香港将再次展示其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在虚拟资产监管方面的地位。
文章标题:香港虚拟货币监管政策述评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73500.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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