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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虚拟货币过度投机风险的法律思考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公告,要求会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兑换等相关金融业务。三家协会此次联合公布“封杀”信息的原因是,大部分依托区块链的虚拟货币缺乏锚定的真实价值。价格受到调控政策、投资者所谓共识和情绪变化等不确定因素的深刻影响。它很容易暴涨暴跌。伴随而来的传销、诈骗、洗钱等金融犯罪近年来也迅速上升。虚拟货币领域的投机行为虽然给少数人带来了巨大的财富效应,但也给许多普通人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

具体来说,就是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而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偏离了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投机炒作面临政策风险。此外,近年来,一些机构或个人推出了虚拟代币直接发行、期货、杠杆合约、散户高频量化交易或证券化代币交易等业务。特别是一些境外商业机构向所有投资者发布无差别的诱导投机性广告,诱导普通投资者参与高风险的多重合约交易,在极端情况下,个人投资者失去财产,甚至报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普通投资者参与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业务时,可能会遇到“无常损失”风险,黑客利用代码漏洞发动攻击,窃取投资者锁定的虚拟货币。

根据现行法律政策,上述业务大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销售代币券等犯罪活动。特别是2020年下半年以来,一些虚拟货币交易的国际投机活动激增,导致一些缺乏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国内普通投资者涌入市场,给这些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带来极大的风险。这是三协公布“禁”信息的重要背景。

公告强调,虚拟货币的价格容易被个人或机构操纵。根据笔者的研究和观察,这显示出虚拟货币市场投机的特点。现实中,特别是近半年来,一些海外高科技产业的知名人士在网上“喊单”,直接推高了虚拟货币的价格。同时,该人士还对另一种虚拟货币提出批评,这直接导致虚拟货币的价格在短期内“暴跌”。这种操纵市场的嫌疑非常明显,这使得老百姓参与的相关投机活动具有多重风险,如经营失败、投机炒作等。对于缺乏在高风险领域丰富投资经验的普通人来说,如果冒险从事虚拟货币的投机活动,很容易遭受重大损失。基于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和实践中的长期观察,我们可以看到,高风险投资的成功一方面要求投资者对投资目标有非常充分、正确的认知和判断,另一方面也要求投资者保持非常稳定的心理情绪。后者甚至占成功因素的70%。然而,保持情绪稳定和对投资目标的准确判断往往超出了普通人的能力极限。

此外,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一些地方法院拒绝受理与虚拟货币(及各种稳定币)交易有关的合同纠纷。法院诉讼的合法性还有待商榷,但因此,许多当事人不得不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因此,遵循金融监管机构的政策导向,三公会及时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普通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防范个人财产权受到损害,正确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意义重大。

但这三个协会本质上是金融领域的自律组织,其发布的通知仅限于协会内部的成员单位。一旦涉及非会员单位,要求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并不容易。此外,协会不是监管机构,没有执法权,对违反服务协议的会员缺乏有效威慑。此外,虚拟货币投机具有全球化和准匿名性的特点,对单一国家的严格监管政策提出了挑战。

因此,要稳步推进这一领域的监管,防范虚拟货币过度投机带来的风险,需要以法治精神和多党共治为基础,取得预期效果。首先,我们应该反思区块链和虚拟货币可能给金融等领域带来的积极意义。未来可能打破长期以来“美元主宰世界”的霸权格局。区块链分布式金融记账的威力冲击了美元发行的中心化格局,虚拟货币点对点支付有助于绕过美国主导的swft对部分国家美元支付结算的制裁。近日,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Wharton School of business of Pennsylvania)发布了一份关于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评估报告,该报告甚至认为“DeFi有可能改变全球金融”,因此,如何严格防范风险,如何将行业发展纳入监管理念,而如何让监管规则具有可预见性,应该是下一步政策思考的重点。其次,要继续推进虚拟货币监管领域的“良法善治”。所谓“良法”,是指这一领域的法规和政策,有助于推动区块链领域的技术创新,符合近年来党中央鼓励区块链核心技术研发的政策精神。与联盟链或私有链不同,区块链全球先进技术的研发主要体现在公链领域。但公链核心技术的研发主要分布在欧美国家,我国应在这一领域积极追赶。然而,公链项目的研发和技术推广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虚拟货币投机的风险。因此,对于区块链研发衍生的虚拟货币投机风险,建议监管部门推进“监管SandBox”(划定范围,对“盒子”内的企业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措施,防止问题向“盒子”外扩散),并尝试以新的监管方式鼓励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同时将相关风险置于可控和可防范的范围内。第三,《民法典》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据此,建议相关立法机关及时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和法律指导,实现宪法中“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含义。其次,金融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打击一些商业机构明显违法违规的行为,比如发布广告,诱使老百姓参与高风险投机活动,与行业协会继续推进虚拟货币投机的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宣传。**,建议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推进国际多方协同监管,防止境外虚拟货币投机风险向我国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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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防范虚拟货币过度投机风险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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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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