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关于打击比特币矿工活动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源消费双控目标任务的若干保障措施》,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大打击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并维护市场秩序大数据产业环境和防范金融风险,我们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坚决打击惩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八项措施(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咨询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1日,请将反馈意见传真至0471-6659212或电邮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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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八项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25日
圈地:
内蒙古发改委关于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的八项措施
(征求意见稿)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虚拟货币“矿”企业提供场地和电力支持的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单位,加强节能监管,降低能耗预算指标;对故意隐瞒、不报告、不及时关闭、不监督审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 如果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实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主管部门将取消各项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3、 通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等实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并严肃追究责任。
4、 网吧等单位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停业整顿。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将虚拟货币“采”项目的非法窃电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6、 企业、个人和其他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7、 对使用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的企业、个人和其他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8、 对有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和人员,按规定列入失信黑名单;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者提供便利、保护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文章标题:内蒙古自治区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66937.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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