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币圈爆出不少爆料。昨天,出现了一场史诗般的萧条。然而,人们对去中心化投资的热情依旧。传统的金融组织开始接受虚拟世界的一些组织模式和金融工具。大亨们还打算参与去中心化投资的浪潮,开发自己的领地。在这里,我们还需要给读者泼冷水,防止他们进入犯罪的深渊。因此,本文简要分析了去中心化投资模式可能涉及的犯罪风险,并与大家进行了探讨。
1、 什么是刀
Dao是一种新的去中心化投资模式,它使成千上万的人能够以数字化的方式在世界各地大规模部署资金。Dao的目标是作为一个盈利实体运营,通过向投资者出售Dao代币来创建和持有资产,然后这些代币将用于资助“项目”。与其他代币一起购买Dao代币并成为Dao代币持有人的投资者将能够分享这些项目的预期收益,作为他们对Dao代币的投资回报。此外,道具持有人可通过转售将其在道具上的投资货币化。
2、 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风险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其处罚范围广。它不仅惩罚组织者和***,也惩罚积极参与者。本罪的构成关键在于操作方式。如果在去中心化投资项目的实际运作中,要求参与者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名义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或服务,形成一定的构成水平,报酬或回扣的依据是开发人员的数量,最终项目难以维护,造成用户财产损失,则存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风险。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的风险
一般中心化投资模式虽然吸收代币,但不吸收官方账户,但代币仍有被认定为资本的可能。BTC是首都)。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并不禁止在判决书中参照相关案例进行推理,这一观点可以纳入以后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去中心化投资过程中,如果存在未经批准、公开公示、承诺偿还本息向社会吸收资金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就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利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潜逃、挪用资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就有集资诈骗的危险;如果存在捏造的虚假虚拟货币或者没有发展潜力的虚拟货币,利用被害人的投资冲动诱使被害人投资,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就有构成诈骗罪的风险。
4、 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风险
去中心化投资模式在本质上有可能被认定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银发〔1994〕198号)第四条,现予废止;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融资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交易、金融期货、**发行和证券交易以及《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业务,金融机构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在中国境内设立并经营金融业务的下列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城乡信用合作社联社、邮政储蓄所(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去中心化投资模式被认为具有金融性质,似乎很难改变,刑法更注重实质性解释,因此即使他们不从事同一金融业务,也可能被视为本质上类似的金融业务,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因此,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存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风险。相应地,非法经营的风险也随之而来。去中心化投资方式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文章标题:小萨:崩盘风暴后币圈金融行为再思考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62459.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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