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谈到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几乎不可避免地要说“289”和“9.4”。前者指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后者指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这两项规定几乎是唯一能够表明中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态度的官方文件。
在进行法学研究时,我们往往注重比较研究的方法。虚拟货币的监管在中国是这样,但国外呢?下面萨杰团队选取美国、新加坡、日本、德国、瑞士、英国等国家的监管情况与读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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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
美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相当复杂,没有统一清晰的认识。不同的监管部门可能会对不同的数字货币做出不同的定性决策,从而纳入各自的监管范围。有一种情况是“每个人都想管理他们”。
美国财政部认为,虚拟货币也是一种货币,因此所有虚拟货币交易所都必须向其金融犯罪执法网(FinCEN)申请注册M(money service business)。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认为比特币期货是大宗商品。2017年12月,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推出比特币期货合约交易。
美国国税局(IRS)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认定为财产而非货币。它必须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征收增值税,并成立一个小组打击虚拟货币交易中的逃税行为。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看到ICO市场的火爆后,认为一些能够通过豪威测试的虚拟货币ICO属于证券发行,需要在SEC注册,并受到《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法律的监管。
所谓的豪威测试是美国法院在1946年的一项判决中使用的一个标准。(二)判断特定交易是否构成证券发行。具体标准包括:(1)是否为货币投资;(2)是否为货币投资(2)投资是否期望产生利润(3)投资是否针对某一特定业务(普通企业),即是否有项目方(4)利益是否来自发行人或第三方的努力。
四大标准中,“钱”的标准不断扩大。2013年,美国法院裁定比特币具有货币属性(SEC v。趋势t。沙弗斯公司;比特币储蓄amp;因此,即使ICO仅吸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融资,也可能被SEC视为证券发行,并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2、 新加坡;
2017年1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了《数字代币发行指南》,其中指出,如果数字代币被认定为应受到新加坡证券法监管的产品(即资本市场产品),数字代币的销售或发行受新加坡现行SFA(证券期货法)的约束。与美国不同,证券的定义可能是“包罗万象”,新加坡对“资本市场产品”的定义相对狭窄。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2条,“资本市场产品”是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别指定的证券、期货合约、外汇交易(包括杠杆交易)合约和安排以及金融产品。换言之,大多数虚拟货币将被视为非资本市场产品。此外,MAS实际上为虚拟货币发行项目作为大多数非资本市场产品开了绿灯。
MAS金融科技与创新集团技术基础设施部(TIO)总监潘达明(Damien Pang)在2018年9月19日举行的coindesk共识会议新加坡会议上表示:MAS目前将代币分为三类:应用代币、支付代币和证券代币。在监管方面,MAS并不打算对应用代币进行监管,但对于支付代币,MAS希望制定一项支付服务法案,适用于具有存储和支付价值的代币。至于证券代币,它适用于现有的SFA(证券期货法)。
2019年1月14日,新加坡议会审议通过《支付服务法》,明确规范支付代币业务。该法规定,虚拟货币交易所、场外交易平台、钱包等为支付代币服务提供商,需要符合相关反洗钱规定,并申请相应的许可证。
3、 日本;
2017年4月1日,日本《支付服务修正法》正式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在立法层面正式将虚拟货币纳入监管的法案。部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得到官方认可,并对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进行监管。在票据中,虚拟货币被定义为“以法定货币计算并通过电子系统处理的,能够在不同实体之间转移支付或清偿债务的一种财产价值”
2019年3月,日本修订了《支付服务法》和《金融工具交易法》,将原来的“虚拟货币”改为“加密资产”。加密货币交换机构应当是在财政部门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信息披露、保密等义务,资产分离管理(自有资产与使用资产的分离管理),登记后定期提交经营报告。
对于ICO行为,如果认为发行的代币具有证券性质,即所谓的投资ICO,则将其纳入金融工具交易法的强力监管,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各类登记。发行人还应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规范广告和销售行为。2019年9月,日本财务省数字货币交易所行业协会颁布了《新货币销售相关规则》和《新货币销售相关规则指引》,对数字货币交易所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一般来说,日本对数字货币产业的合规要求较高,融资和贸易项目难度较大。因此,虽然日本在修改该法后没有否认ICO的合法性,但长期以来成功发行的项目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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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比特币合法的国家。但德国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法律,而是根据数字货币的业务场景和应用特点,将其分为不同类进行差异化监管,即将虚拟货币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分类监管。
2013年8月,德国财政部在回应自民党地产专家弗兰克·舍弗勒(Frank Schaeffler)的询问时表示,已正式承认比特币为“货币单位”和“私人货币”。
2018年9月,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发布《区块链技术监管报告》,将数字货币分为三类:
一种是支付代币,类似于比特币,是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手段或价值转移手段。它本身没有价值,只是作为一种支付手段,承担清算或结算的功能。如果支付代币用于商品交易支付,或搭建代币交易平台,应根据德国银行法向德国金融管理局提交申请。同时,作为金融工具的提供者,也要遵守德国反洗钱法,需要遵守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做好对客户的尽职调查;二是实施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保全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四是建立和实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二种是证券代币,包括股票代币和其他资本代币。证券代币持有人拥有特定资产、权益和债务工具的所有权,并向投资者承诺未来的公司收入或利润。因此,它们的功能类似于证券、债券或其他金融衍生品。根据德国《证券交易法》第2(1)条的规定,虚拟货币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代币的可转让性;第二,代币在金融市场或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在这个定义中,代币交易平台可以被视为金融市场或资本市场);三是权利在代币上的体现,即代币持有人有权主张股东权利或债权等类似权利;四是作为支付工具达到标准。至于代币是否符合上述四项标准,德国金融管理局采取逐案审查的方式,没有统一的答案。
第三个是实用代币。德国金融管理局认为,这种货币只适用于发行人的网络系统,相对封闭,通过区块链技术赋予其用户使用其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就单一功能代币而言,其本质上不具有金融属性,不受德国相关金融法律的规范。但是,功能代币可以被赋予支付代币和安全代币的功能,并将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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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瑞士;
2018年4月,瑞士金融市场管理局(FINMA)发布指引,根据代币的基本用途和是否可以交易,将代币分为三类:一是支付代币,即数字加密货币;二是支付代币,即数字加密货币;二是功能表征;三是资产代币。FINMA认为支付代币不构成融资方式;基于资产的代币构成证券,需要加以监管。FINMA尚未明确什么样的监管规则适用于功能代币的销售,但明确指出功能代币不属于证券,不适用于证券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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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英国;
2019年1月,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管理局(FCA)发布了《加密货币资产指南》,其中加密货币也分为三类。其中,比特币、莱特等交易代币无需通过银行即可用于买卖商品和服务;应规范安全代币;除电子货币外,实用代币不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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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末尾;
纵观本文列举的几个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不难发现,各国都试图对虚拟货币进行更为明确的分类,以期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有所裨益;现有监管体系中纳入了不同类的虚拟货币,以满足反洗钱和金融欺诈的监管要求。在一些国家,虚拟货币的分类也保持了一定的一致性,即支付代币、安全代币和功能代币;
文章标题:谁是合法的坑?各国虚拟货币监管对策比较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60842.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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