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18日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波透露,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扩大数字人民币试点范围,在更多的场景和城市开展试点,“数字货币时代”可能在中国率先到来。
受访律师:刘;杨(德恒律师事务所)范晓娟(中伦律师事务所)
*按字母顺序
不久前,成都作为**的数字人民币试点城市之一,向公众发放了20万个数字人民币红包,总金额达4000万元,成为中国第四个开展相关试点的大城市。根据商务部要求,DCEP将在南京、杭州、海南等28个省市开通,包括北京2022年冬奥会主要场馆。
人均200元的免费红包让很多中国人第一次尝到了数字货币的好处,但数字货币的概念并不新鲜:早在2014年,中国就开始了DCEP的研发。谈到DCEP的迅速推广,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范晓娟律师指出了这一特殊背景。近两年来,“由于疫情、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需要,人民币数字化落地进程加快。”。
中国并不是唯一一个突然加速发展的国家: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调查,截至去年底,60多个受访国家的86%的央行已经开始了数字货币的研究,至少有36家央行公布了数字货币工作的进展。其中,10%的国家央行开展了数字货币试点。
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也指出了当前各国加快数字货币研究的现状。他指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DCEP应尽快投入使用,“既符合实际需求,又有助于保持数字货币在全球的领先地位”,使中国在未来世界货币体系的竞争中占据先机。
监管现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定义,DCEP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由指定经营机构经营、向社会公开交易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它相当于纸币和硬币,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律补偿。因此,刘洋律师告诉ALB,中国法律关于现金的相关规定仍然适用于DCEP。
虽然DCEP的实质是“流通中的现金”,也就是说,DCEP和现金没有区别,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还处于立法阶段,还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范晓娟律师补充道,“我认为随着DCEP测试的不断推进和成熟,法律制度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2020年7月,**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为加快完善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正式提到“数字货币”《意见》指出,我国将“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权益的保护”。《意见》的出台,使数字货币**纳入司法保护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草案》第十九条在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七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其中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和数字两种形式”,“如果本修正案生效,将明确数字人民币属于人民币的法律形式,为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奠定法律基础,”范说,此外,草案还重申,除DCEP外,广泛禁止生产和销售数字代币代替人民币。
考虑到DCEP快速发展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刘洋律师提醒:“要切实处理好DCEP高效便捷与个人信息数据泄露、加强货币监管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数字货币的电子支付和人民币的数字化,隐私数据的安全性和流通互通,实现DCEP的“初衷”
引入竞争
DCEP未来将采用两级操作系统,即中央银行首先将数字货币转换为商业银行,然后这些商业银行将数字货币转换为公众货币。刘洋律师认为,这一制度不会改变现有的货币供应体系和双账户结构,也不会与商业银行的存款货币竞争。因此,DCEP的运行机制决定了它与商业银行的特点密不可分。
除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蚂蚁网支持的电子商务银行、腾讯支持的微信银行也将参与DCEP的试点实施。电商银行在声明中表示,作为DCEP研发参与方之一,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总体部署,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民营银行参与DCEP试点与国有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范律师认为,这说明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这将给民营银行参与人民币新业务的机会,有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银行业竞争体系。同时,民营银行也将发挥其“鲶鱼效应”,刺激银行业的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刘洋律师补充说,实力雄厚的民营银行“在互联网技术巨头的支持下,也可以从不同领域、不同角度加强DCEP的试点和推广,这无疑更有利于DCEP的全面发展。”。
范律师也认同这一观点,因为“电子商务银行、微公共银行等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并在相当一部分用户中培养了无现金支付的习惯”,她认为“民营银行的参与使DCEP能够适应多样化的支付习惯,从而有助于推进DCEP,促进人民币从实物货币向数字货币平稳有序过渡。”
打破垄断
在中国,移动支付无处不在,但最常用的方式几乎都被这两家互联网巨头控制。DCEP试点的稳步推进,可能意味着我国正在遏制支付市场的双重垄断,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现有支付形式的发展。
范律师认为,DCEP对支付市场和金融科技企业的影响确实存在。就法律监管而言,“近年来支付市场/金融技术领域确实出现了无序竞争。确保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基本职责,“我国金融技术监管将遵循‘坚决打破垄断,纠正和查处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原则。”
刘洋告诉ALB,用户面临的另一个现实问题是,DCEP的现金属性决定了它不能产生利息,而支付宝和微信可以为用户提供更多的金融解决方案。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刘翔认为,DCEP比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更具特殊优势,因为它可以实现无账户、无收费、无互联互通的价值转移。
范律师还指出,由于缺乏合法的数字货币,在DCEP推出之前,DCEP的推出“对支付市场和金融企业的发展将有更大的想象空间”,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不允许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一些创新企业缺乏技术层面的支付工具和合规层面的法律支持。”DCEP推出后,可能会出现很多创新企业,以激活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
机遇与挑战
谈到DCEP对金融科技企业的影响,刘洋律师指出,未来的竞争将发生在“支付渠道”向“支付载体”的转变: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渠道不同,DCEP的本质是载体,相当于“钱包”。
”未来金融科技企业的主要竞争轨道将在“钱包”领域。如果“钱包”做得好,用户如果愿意使用,就会有更多的流量。对此,金融科技公司的现有生态也可以嫁接到DCEP领域。衍生产品会越来越多,《钱包》的受众也会越来越广。”刘律师说。
此外,他还解释了DCEP的中心化属性。他告诉ALB,DCEP使用“受控匿名”将使虚拟数字货币的交易得以跟进。因此,在处理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交易跟踪可以实现对货币数据的全面监管,从而“有效遏制金融、涉税、涉汇犯罪,同时更有利于打击灰色、黑色行业”。
不过,范律师对金融科技企业跨境业务合规性提出了隐忧。由于这类企业“有相当一部分跨境业务,不仅要遵守国内法律法规,还要密切关注国际规则的变化,否则可能面临严重的处罚甚至禁止经营”。
刘律师也同意。他认为,DCEP的发展将迫使金融科技公司更加重视合规,使“一些真正想做的、能做的公司逐渐沿着合规的道路成长,而那些徘徊在灰色地带的伪金融科技公司则注定要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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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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