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金融技术创新与发展的讨论似乎进入了一个窗口期。首先,在基本概念上存在一些争议和误解。一方面,在央行金融科技“三年计划”结束之际,各方逐渐接受了金融稳定委员会(F)的定义,即金融科技是指由科技带来的金融创新,它可以创造新的商业模式、应用程序,过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对网络金融的整顿和反思,也使一些偏颇认识泛滥成灾。例如,人们认为金融技术意味着“bigtech进入金融业”,或者“没有什么新的东西”,或者“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没有执照的企业想做金融”。
对此,我们认为,从功能上看,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都离不开新技术的影响;就从业人员而言,需要重点关注四个方面:一是持牌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包括战略、组织、产品和业务、风险控制等;第二,bigtech如何以更合规的方式进行技术和金融创新;三是纯技术或互联网企业如何在新形势下与持牌金融机构进行更合规、更高效的合作,这既不是过去金融机构技术外包的传统范围,也不能让科技或互联网企业“越界”,承担银行的责任;第四,金融技术市场设施的运作,如数据、信用参考、基础技术和金融标准。只有厘清相关关键问题,才能避免金融技术创新中的概念混淆和“鸡犬不宁”。
其次,新形势下的金融技术创新需要把握价值与安全的平衡。所谓价值,不仅强调金融运行的效率和效率能否得到提高,而且反映了金融技术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比如,在前期入围的“监管SandBox”项目中,大多中心化在:提高为民服务能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助力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扩大金融服务范围。所谓安全,是指金融技术的创新。在系统性风险方面,不应增加负面因素的影响,而应有助于缓解存在的矛盾;在非系统性风险水平上,更好地利用新技术进行风险管理和去中心化是有帮助的。
**,金融技术创新不能只“赢而不赢”,这就需要真正探索落地情景,实现商业的可持续性。到目前为止,很多金融科技创新项目要么是“锦上添花”,要么是“ppt价值”,难以在解决现场痛点、风险控制和企业内在价值之间取得平衡。要在这方面有所改进,金融技术创新或许有必要“放下架子”,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点滴”做起,更好地融入产业数字化的内在经济需求。
与金融技术的发展相对应,金融技术监管也需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职能监督与主体监督的关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容易。从功能监管的角度来看,一个基本思路是渗透金融活动,实现监管的一致性。类似的金融企业应该以同样的监管原则来应对。问题是如何渗透数字金融功能的本质。一方面需要与原有的金融功能定位相结合,因为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风险往往发生在监管的跨区域。以资本配置(投融资)、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金融功能为例,探讨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难点和重点。另一方面,所谓主体监管,通俗地说,就是指无论数字化给金融功能和金融形态带来什么样的冲击,如果出现风险和问题,都需要找到承担责任的主体。职能监督和主体监督都要处理好,不能放弃。
二是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的关系。宏观审慎是防范系统性风险需要关注的重大问题。其核心是识别风险,降低风险,减少风险传染。在数字金融时代,这个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如果运用复杂网络技术分析系统性风险传染,我们会发现在新的金融时代,人们对风险的判断已经发生了变化。在数字时代,万物互联,信息高速传输,不同的节点迅速受到感染,这可能带来新的问题。例如,即使交易规模很小,如果存在快速迭代传染的风险,也会出现一些动荡。因此,在金融科技领域,如何做到微观审慎也是当务之急。大量领域需要进一步的业务细分和精细化管理。
大多数金融机构被认为是大的,但事实上,在许多金融业务的运作和相应的金融监管中,也有许多环节粗放,没有精细化的管理。
三是常规规制与非常规规制的关系。日常监管通过日常工作实现包容、稳定、合规的多重目标。传统监管的**问题是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公平竞争与反垄断、重大风险事件、新形式、新模式等非常规监管主要面临短期因素的问题。特别是在新兴金融领域,如Dei(Dei,去中心化金融)去年开始推出,对国际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依靠智能合约可以建立借贷关系,没有主体,资金提供者和借款人是联系在一起的。还有很多风险。面对这些挑战,我们该怎么办?我们要认真面对,深入探讨。
**,探讨了核心监督与辅助监督的关系。核心监管是业务监管和基础设施监管;辅助监督依赖于多层次机制、环境保护和激励相容。如果能有效补充主流监管,将有助于整个金融技术监管更加高效灵活。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59024.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5月15日
本站大部分内容均收集于网络,若内容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