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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撒:提供积分兑换服务的犯罪风险

游戏币自诞生之初,就把互联网积分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以换取特定的道具、会员权等。94号公告发布后,一些项目方将虚拟货币打包成互联网积分的概念。2018年,央行货币金银局领导发表《切实加强虚拟货币监管,坚决维护国家货币发行权》一文,明确提出了网点概念和监管底线。一是禁止人民币挂钩,**禁止以两种方式与人民币兑换;二是控制使用范围。网点的使用范围必须在平台内。在某些平台上参与交易的不同法人不能共用,消费者不能相互转让;三是限制持有收益,虚拟货币本身不能增加任何利息。不过,以积分为名进行传销或非法集资的情况并不鲜见。

积分兑换服务分类

目前,积分兑换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奖励积分,另一种是充值积分。在加分模式下,用户可以在运营商的应用程序上或离线购买商品或服务,或完成特定任务或从运营商处获得加分。积分只能用于运营商运营的应用或平台以及合作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用户充值人民币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兑换积分,积分可用于在平台上购买商品或服务。

企业设置的充值点本质上是平台销售给用户的一种商业预付卡,即企业兑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质凭证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带有密码、串码、图形的实体卡,etc生物识别信息作为虚拟卡的载体(2016年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如果预付卡限于同一品牌的企业或其集团或特许经营系统,则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向商务部门备案;跨集团套现超出上述范围的,属于多用途商业预付卡。

集团间信用交易的犯罪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将作为非法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查处。作为非金融机构,发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下列货币资金划拨服务。支付卡属于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提供预付卡服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充值,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机构可以发行预付卡进行网上支付。

因此,企业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提供充值奖金,并将奖金用于跨群体消费、交换的,可能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企业以销售价格严重偏离价值的指定商品或者销售自发积分的名义,由购买一定数量商品或者购买一定数量积分的参与者获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的,并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人数作为报酬或回扣的依据,诱使积分购买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物的,可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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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小撒:提供积分兑换服务的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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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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