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C是帮助信罪的常见犯罪嫌疑人。有必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犯罪故意和客观犯罪行为,选择有罪或抗辩的辩护方式。
原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纪委执行委员、执业律师刘洋撰写的《币圈场外交易中心涉嫌帮助信件罪辩护要点》
目前,货币界的犯罪嫌疑越来越受到关注。作为法定货币和数字货币交易中的一个环节,币圈场外交易更容易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被发现,处于整个案件的前沿位置。由于办案机构对投币圈行业了解有限,OTC业务往往对法律一无所知,导致信息和认知能力较差。因此,受到“误伤”的场外交易企业不在少数。因此,在金钱圈OTC涉嫌帮助信罪的辩护中,应重点考察OTC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无罪辩护的主观故意。同时,对于真正构成犯罪的,基于帮助信罪属于轻罪的考虑,应当结合具体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做轻罪的辩护,争取不起诉和缓刑。同时,非涉案财产处置和**的刑事反向业务也贯穿于辩护工作之中。
我国法律不禁止币圈场外交易行为
币圈内的场外交易活动通常被称为“场外交易”。场外交易活动的实质是法定货币与数字货币的交换。总之,上缴货币是一种法律行为。然而,习惯用语“场外交易”导致办案机关的诸多误解,不少侦查人员对币圈行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了解。当他们听到“场外”这个词时,他们有一种先入为主的看法,即场外交易的行为是非法和不合法的。因此,有必要明确相关法律规定。
一是个体商户上柜行为合法。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在币圈内被称为“94公告”。公告中明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代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业务”,从本公告94可以看出,作为部门规章,规定“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业务,也不禁止个人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数字货币之间的交易。目前,主流的民事判决观点支持个人之间的合法货币交换,承认虚拟数字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因此,个人从事上缴货币、上缴货币的OTC行为并不违法,这也受到民法的保护。
第二,个人场外交易是合法的。所谓“场内交易”是指个人与交易平台之间的交易,“场外交易”是指与交易平台分离的个人之间的交易。需要明确的是,目前中国没有“场内交易”!在94号公告发布之前,个人和交易平台可以从事合法的货币交易。比如,买家如果想购买虚拟数字货币,只需要向平台支付合法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就会向买家支付相应的虚拟数字货币,这就是场内交易。94号公告完全禁止了这种行为,但没有禁止个人之间合法的货币交易。因此,94公告发布后,交易平台不能再与个人进行合法货币交易。目前交易平台普遍采用匹配机制。例如,买家希望购买虚拟数字货币。该平台将向买家介绍所有希望销售虚拟数字货币的卖家。买家通过银行或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将法定货币在线转账给卖家,卖家收到款项后确认交易平台。交易平台确认后,将卖家的虚拟数字货币放入买家的“钱包”,合法货币交易结束。综上所述,从线下来看,买方给卖方一种法定货币,从网上来看,卖方给买方一种虚拟数字货币。整个过程中,交易平台不参与交易,也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实质上交易平台没有参与。因此,九四公告后,“场内交易”的概念在我国并不存在。即使经过交易平台的撮合,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场外交易,这与个人之间的“手拉手、手拉手”没有区别,因此,听到“场外”这个词,我们绝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场外交易的行为是违法的。
第三,个人场外交易商户的行为是必要的,“货币投机”在我国是一种法律行为。由于货币投机涉及到法定货币的交易,因此无论是收现还是套现都离不开单个场外交易商户。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场外交易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合法的场外交易商户也应该受到保护。
论投币圈OTC涉嫌助信罪的无罪辩护理念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即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犯罪提供上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宣传的行为,给付结算和其他帮助是独立入罪的,在刑法领域,帮助相信罪被认定为帮助犯罪的主犯。我怀疑第一印象在防守练习中是最强烈的。场外交易主要是通过“支付结算”来实现的。无罪抗辩的焦点主要是“明知”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即对经办机构的先入为主的推定。会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出现“我大概知道钱的来源不正当”的供述,犯罪嫌疑人认为“没有”,实际上可以认定为主观犯罪故意。因此,辩护人应当结合下列具体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故意进行辩护。
一是个别OTC业务是否履行了KYC义务。个人上柜业务在交易过程中,应首先明确交易对象。仅仅知道是谁是不够的,还需要确定交易员和银行卡持有人是否一致。在货币流通实践中,通常采用视频认证,即要求对方持身份证和银行卡进行录像。内容通常是“本人姓名、身份证、银行卡均为本人所有,资金来源合法合法,愿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个人OTC业务能够确定对方的基本信息,应当认为,个人场外交易业务已经尽到了审慎KYC的职责。个人OTC业务毕竟只是一个普通的个人,司法机关的查询系统不多,无法对交易对手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辩护人认为,如果个人OTC业务履行了KYC义务,在调查过程中能够向对方提供相关信息,应认定其没有犯罪意图。
二是成交价格是否明显逆市。不少办案机构认为,个别OTC商户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价格往往略高于市场价格,因此认为个别OTC商户有犯罪意图,这也反映了办案机构对货币OTC认识不够深入。首先,交易平台上法定货币的兑换价格存在差异。在撰写本文时,USDT的***格为6.58元,**价格为6.61元,差价为0.03元。随着公安机关对“两卡”打击的逐步深入,硬币圈内合法货币交易的冻结现象日趋严重。火币app等主流交易平台推出了所谓的“蓝盾商家”,即KYC认证高、信誉好的商家。这类业务的价格也会更贵,甚至比普通平台用户高出0.05元。因此,被告方犯罪嫌疑人认为,如果交易价格与市场情况不明显,就不可能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交易价格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故意。
绝大多数个人OTC商户主要从事“倒U”业务,即以略低于交易平台的价格买入美元兑美元,再以略高于交易平台的价格卖出美元兑美元。这一过程被称为“倒U”,他们实际赚取的是买入和卖出之间几美分的价差。笔者曾**币圈内部分上柜公司实施帮助信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一些上柜公司的交易价格比市场价格高出几美分或更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上柜公司辩称不知道对方资金来源是非法的,这种说法很难被法院接受,毕竟正常的上柜业务应该了解市场情况,正常的交易对象不能无故“给钱”。
许多调查人员认为,既然他们可以在交易平台上匹配交易,为什么他们需要找到场外交易的企业,认为场外交易的企业有犯罪意图?其实,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币圈的无奈之举。作者还参与了数字货币交易。目前,在合法货币交易过程中,卡的冻结现象非常普遍,特别是在数字货币兑换人民币的过程中,有人曾统计卡的冻结率超过30%,这是一个非常夸张的数字,因此,为了安全,不易冻结,交易双方只能寻求熟悉可靠的场外交易业务进行场外交易。即使这些OTC业务的价格略高于交易平台的价格,他们也只能出于安全考虑做出这样的选择。毕竟,如果有便宜可靠的企业,谁会选择更贵的呢?因此,如果交易价格没有严重违背市场,就不能因为交易价格与市场有轻微偏差,主观上认定个别场外交易商户有犯罪意图。
第三,对方的转账银行卡是否经过审核。以USDT的销售为例。作为个人OTC商户,除了交易价格,最关心的是对方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会因为交易而被冻结。因此,大多数个体场外交易商户最怕收黑钱。目前,业内普遍的交易习惯是要求对方提供银行交易流程。如果交易流少于一个月,交易将不会继续。只有事务流是不够的。对方需要用银行卡将钱转到自己的微信上,然后用微信取钱到银行卡上,证明该卡是“活卡”。同时,还需要判断对方的微信是否异常。只有在上述交易风险全部消除的情况下,个别场外交易企业才敢继续进行法定货币交易。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完成了上述各项工作,如何确定其收钱意图?我们怎么能认为它具有为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的主观行为呢?
第四,交易数额与主观犯罪故意没有关系。不少侦查人员认为,个别OTC商户交易金额过大,存在主观犯罪故意。其基本逻辑是,个别场外交易商户在不询问资金来源的情况下进行如此大宗交易,不符合客观逻辑。事实上,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持有巨额虚拟货币资产的玩家不在少数,而“万源厚”也不在少数。你应该知道,1万枚比特币的价值约为30亿元人民币。你需要将大量虚拟数字货币兑换成人民币购买矿机、支付电费、支付员工工资,在场外交易中,大量交易广泛存在,因此交易金额的大小不能视为决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因素之一。
论金钱圈OTC涉嫌助信罪的轻辩护
因为助信罪属于轻罪,量刑只有三年,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轻罪的辩护也是不错的选择。如辩护人通过强制措施、扣押货物现场情况、收集电子证据等,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基本证据较为全面。在这种情况下,无罪辩护将导致对嫌疑人的严肃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帮助犯罪本身,还应强调诉讼法的相关内容,使犯罪嫌疑人更好地从自身实际情况中寻找出路。金钱圈的大多数人法律意识相对薄弱。有些嫌疑犯极端极端。他们就是不调查事实,承认错失了取保候审的机会,不赞成逮捕。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会被判处实际惩罚。对于证据能够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辩护人应当对具有认罪态度和处罚态度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详细的约谈,防止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态度在笔录中得到很好的表达。此外,他还应确定违法所得的数额,并与犯罪嫌疑人积极返还。报案批准逮捕时,将上述材料一并提交,往往造成“不必要逮捕”的结果。
涉嫌投币圈OTC犯罪的非涉案财产处理等
2020年12月5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问题研讨会”上,笔者介绍了硬币圈的相关案例,判断办案机关打击硬币圈犯罪的力度会越来越大,追缴力度会越来越大,惩治和没收涉案数字货币的力度也会越来越大。2021年1月25日,中国**人民检察院召开“发挥检察职能,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新闻发布会。**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建在会上表示,“互联网的黑灰色产品形成生态圈,为网络犯罪不断提供“输血和食物供给”,这已成为网络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检察机关在打击和治理网络黑灰色生产中,一是突出惩治重点,斩断利益链条。二是加强财产刑的适用,提高犯罪成本,防止犯罪分子从犯罪中获取利益,实现“破财流血”的目的。三是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推进综合治理。”本文主要研究财产刑的适用问题。但是,地方当局很容易超出合理限度扣押、冻结和没收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在此之前,币圈的许多刑事判决也显示,对于一些属于合法财产的财产,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在普卢斯托克案与宽币圈,(2020年)的09判决苏联的09刑事判决显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波的合法财产已得到承认。经调查,陈波未提供其合法持有700余枚比特币的相关线索和材料。此外,普卢斯托克平台还被确定为传销活动的平台。投资于该平台的数字货币用于传销系统的资金运作,应作为传销犯罪的财产予以没收。”
这是经常看到的。以代客圈钱为例,过度冻结、扣押个人合法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对辩护人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即如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赢得不被查扣、冻结甚至罚款的个人合法财产。这也是刑事案件法律服务的一个新领域。德恒市纪委安健律师将其概括为“犯罪反向业务”,在币圈中尤为重要。原因是一些办案机关戴着有色眼镜办理币圈案件。先入为主的观点是,只要是与硬币有关的案件,就没有合法财产。即使嫌疑人能证明这是合法财产,仍然是“罚款”。
在办理相关案件中,笔者搜集了大量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形成了完整的链条,证明了相关数字货币是个人合法财产。例如,一些犯罪嫌疑人从事交易赚取数字货币,这些数字货币可以通过邮件的形式发送到交易所,交易中的所有交易都在交易所进行,而且交易过程都是用法律语言系统表达的,案件的处理。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投资一级市场获取暴利。这就需要与项目方积极联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获取链上聊天记录、投资合同、转让记录等证据。其他人则怀疑,他们可以通过投资挖矿机来获得数字货币。他们需要购买挖矿合同、矿场运维合同、矿机维修记录、支付电费和输出数字货币记录,并辅以相关的聊天记录,以证明数字货币在合法资产中的过程。
实践中,即使上述证据全部能够取得并提交办案机关,仍难以及时启封,仍存在被没收的风险。因此,有必要证明个人合法资产中的数字货币与涉嫌犯罪活动没有任何关系,即个人合法财产不用于资助犯罪活动,还需要结合具体罪名和不同案件进行分析。由于篇幅有限,我不在这里重复了。
后记
嫌疑人涉嫌共同犯罪。因为很多犯罪嫌疑人已经放弃了找专业律师为自己的犯罪进行辩护,由于此类犯罪的特点,笔者认为首先要通过访谈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犯罪故意和客观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我们不能盲目选择无罪辩护和轻罪辩护的方向,不能让不应被定罪的一方背上一辈子的前科,也不能盲目选择无罪辩护的方向,它可以关闭不批准逮捕和决定不起诉的两扇大门。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52649.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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