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虚拟货币的投资往往与金融业务挂钩,而我国尚未设立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牌照,因此,该等投资业务往往与非法经营罪等相关联。而矿机及其关联业务的刑法风险主要发生于不规范的经营推广行为,矿机本身的买卖不为法律所直接禁止。但是,近日生效的一则案例却打破了飒姐团队这一认知,本文旨在分析此案例的前因后果,以供各位读者共同学习、探讨。基本情况原告周某、陈某系通过第三人曹某介绍,认识被告张甲和张乙。2018年6月22日,周某通过银行给张家转账7.2万元,后张甲将上述款项交付给张乙。张乙收到该款后在某交易平台帮原告购买8名连锁矿工,登记在原告陈某名下。2018年6月底7月初,在某交易平台上购买一台某链矿机需要某虚拟货币600枚、矿石400枚,每枚币、矿石约15元(后币、矿石价格下跌)。原告付给被告张甲的款项已用于购买该矿机。因该虚拟货币价格下跌,原告以被告承诺保证收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及利息。案件焦点就公开的信息而言,飒姐团队认为本案焦点主要有三:其一,购买矿机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其二,销售矿机行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其三,被告许诺利益的行为是否影响案件定性。法院的意见和判决该案的审理历经三个阶段:首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在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在(2019)苏0381第23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故而裁定驳回起诉。二是一审阶段。由于前述裁定并未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二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启动一审程序。在一审判决中,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20)苏0381第1508号中华民国民事判决书写明:币、矿石是一种虚拟货币,它与货币不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资、交易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另考虑二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行为,足以对原告造成侵害,故原告的要求没有得到支持。此外,一审法院仍坚持建议双方当事人向公安报案。三是二审阶段。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中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苏03民中490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易中的标的物,并非传统货币,也并非合法的虚拟货币,且该交易涉嫌犯罪,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案例分析纵观三份不同的生效法律文书,法院的观点可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交易标的为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二是被告出售矿机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一方面,就交易标的为“不合法物”的观点来说,飒姐团队引用本案一审判决文书的说理部分来分析其逻辑构成。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防范 比特币 风险的通知》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虚拟货币不是货币,而本案币、矿石属于虚拟货币,原被告这种非法物品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对此,飒姐团队持有不同观点:仅仅因为硬币和矿物属于虚拟货币并不意味着它们是非法的,此处,一审法院的论证略显不足。在2013年施行《关于防范 比特币 风险的通知》的第一条“正确认识 比特币 的属性”中,通知明确规定“ 比特币 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推而广之,虚拟货币作为货币是非法的,但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飒姐团队看来,本案的币与矿石系原告购买矿机挖取而来,原告持有虚拟货币的行为并未令币与矿石起到“货币”的作用或功能。因此,这些币与矿石应当属于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认为这是非法的。另一方面,就被告承诺收益,销售矿机的行为来说,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该等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二审判决书中则是未对罪名进行描述,仅提出涉嫌犯罪的观点。考虑到民事裁判文书对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论述情有可原,在此不做深究。针对被告的行为,飒姐团队认为,销售矿机让买受人使用,获取名为币与矿石的虚拟商品并不构成犯罪,但是,被告将矿机以投资、收益等概念包装,成为实然层面的金融产品时,则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是否追究至被告上游,这取决于促销方式是否是销售人员擅自做出的。另外,如本案涉及的虚拟货币迅速跌停,且存在无应用场景、未使用区块链技等虚构事实情形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空气币被定为诈骗罪的案例并不少见。风险提示和建议无论如何,飒姐团队尊重发生既判力的判决文书。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在实务中,类似案件的检索和参考也是司法机关工作的一部分。刚刚生效的本案案例势必对类案判决起到一定的影响:标的涉及虚拟货币的法律行为效力可能会被审判机关否定。从本案出发,如希望得到司法保护,飒姐团队以为,在从事矿机销售业务时,需要注意如下几点:1.在宣传时,不要用收入和投资等财务条件来约束购买挖矿机械;2.矿机挖取的虚拟货币规范性文件宜将主流虚拟货币视为特定的虚拟商品;3.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稳定币之间没有交换渠道。写在**经常有朋友询问飒姐团队,某一类行为是否有案例可参考。可在 币圈 这个未通过规范性文件纳入监管体系的领域来说,同一案件有时会有不同的判断。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来看,同样存在类似的标的为虚拟货币与矿机的民事案件,支持其财产性质的裁判文书。因此,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对判决书的推理逻辑进行归纳和判断,在把握其发展趋势的同时,对其进行客观的法律分析。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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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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