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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赌场罪探析

近日,建湖警方破获了国内首例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开设赌场的案件。警方逮捕25人,缴获130万虚拟货币。犯罪金额高达2600万元,引起全国关注。区块链凭借其自身的匿名性、非篡改性、可追溯性、智能合约等技术优势,被越来越多的赌博平台用作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工具。行为人利用虚拟货币去中心化、高匿名性的特点,支持数字货币充值,然后利用智能合约技术自动结算赌博平台收入,同时可以逃脱公安机关的侦查。

本文结合近年来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分析总结了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赌场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

1、 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赌场罪概述

(1) 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简言之,开设赌场罪是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经营赌场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赌场不仅针对传统的实体赌场,还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网络平台,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

(2) 共同犯罪行为分类

笔者在司法文书网上搜索“区块链”和“开设赌场罪”,共得到8个相关案例,并选取关联度**的案例进行案例分析,得出常见犯罪行为如下:

① 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区块链技术帮助开设网点,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享,并负责下属赌博网点的业务经营;被告人明知是赌博网站,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终端上发布赌博性质广告,帮助犯罪人开设赌博性质网站,提供软件开发、上网,并收取服务费,等明知与王舒有违法行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冀0622刑初73号);② 被告人利用虚拟货币的匿名性,搭建赌博平台支持虚拟货币,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渠道进行资金结算(一般为虚拟货币的实现和交换)服务,以收取手续费牟利(陈才茂、张国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甘0203邢初361号);

③ 行为人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将开设赌场牟利的操作规则写入区块链,并利用算法谋取非法利益(盐城建湖警方破获国内首例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开设赌场案,目前没有法院判决可供查询)。

一般来说,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赌场犯罪,往往以赌博平台公开透明、不存在黑箱操作为借口,诱使大量赌徒参与赌博,谋取非法利益。

2、 犯罪构成要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注意对“开设赌场行为(违法—危害行为)”、“故意(责任)”和“非法所得(赌资数额)”的认定,这是整个案件鉴定过程中的关键点。

(1) 危险行为-开设赌场的认识

根据我国《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播赌博录像、资料,组织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

2建立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

3**赌博网站,接受投注;

4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享。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些行为人开设赌博网站并非为赌徒提供“赌博”活动,而是直接占用赌徒的赌资。这种行为不具备赌博的幸运性质。属于网络诈骗罪,涉嫌构成诈骗罪。另外,赌博平台不设置相关虚拟货币和合法货币兑换变现业务,不涉及收费行为,只是单纯利用虚拟货币参与网络平台游戏,一般会认定为娱乐行为,不足以构成开设赌场罪。

(2) 故意认定

根据《关于办理我国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设立网络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应当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明知故犯”:

(1) 经主管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仍有上述行为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上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信传输通道、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和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3在调查执法人员时,故意逃避调查或者以销毁、变造资料、账簿等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

4证明犯罪人知道的其他证据。

以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开设赌场罪为例,在认定共犯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处于事先知道赌博行为存在的状态。由于区块链上数据的公开透明,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很难证明自己事先不知道有赌博行为,并提供上网、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

(3) 非法收入-赌资数额的确定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赌徒人数的确定,网络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和网站**关系到开设赌场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认定。具体来说,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确定为参与人数。经核实账户为多人或多人使用的,按实际用户数计算参与人数;赌资的数额可以用网上投注或赢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数额来确定;直接或间接转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作为筹码下注的,按照购买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确定赌资数额;对于银行账户内资金用于收缴、流转赌场赌博资产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合法来源,可以认定其为赌资。将资金转入或转出银行账户的银行账户数量可确定为赌徒数量;有证据表明,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户是作为赌博网站的**而设立的。

一般来说,我国大多数利用虚拟货币犯罪案件对虚拟货币犯罪数额的认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在一些地区,司法机关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当事人自行申请聘请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涉案违法所得数额;有的司法机关采取与民事案件相同的方法,即按照侦查时虚拟货币的购买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计算违法所得数额。

作为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犯罪模式,行为人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赌场值得公众关注和监督。此外,在此类案件中还应注意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不承认块状证据的效力。必要时,要做好电子证据的公证和保全工作,防止关键证据的丢失和损坏。**,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赌场犯罪有多个管辖地,这也是公安机关准确打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需要。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建立区块链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环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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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赌场罪探析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41554.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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