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自媒体报道,某区块链安全公司高管高晓松做空比特币,亏损3亿元。这3亿元的资金来源是警方在多地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时查获的数字资产,是警方委托区块链安全公司保管或变现的数字资产。
如果上述披露属实,警务资产承包经营可能涉及哪些罪名?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根据披露的信息,上述事件中的数字资产是警方在查处非法集资案件中查获的数字资产,由警方交由区块链安全公司保管(又称“委托清算”),那么这些资产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呢?
根据《公安机关办案财产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件所涉财产,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押、取回、预先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提取、固定等措施,向公安机关追缴,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到的与本案有关的文件、资金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因此,本次事件中的数字资产属于上述规定界定的“涉案财产”,受上述规定监管。
条例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管理涉案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交换、截留、支持、损毁或者擅自处分涉案财产。在这次事件中,高晓松的做法肯定违反了上述规定。
从案件阶段看:如果案件处于侦查阶段,这部分数字资产属于涉案财产,目前仍处于定性不清的状态。这是因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尚未经法院审理确定,而相应的资产也需要经过法院生效判决的处理。也就是说,涉案犯罪财产的认定和处置,以及定罪量刑问题,都属于刑事审判的对象。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应当对刑事案件所涉及的财产作出明确的结论。
从案件性质看:一方面,按照目前的惯例,法院一般会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上缴。(笔者认为在币圈的许多案件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罪,涉案财产被没收,这一点颇有争议,如普鲁索肯案)这样,这些财产一般在结案时从国库中收缴,依法属于国家财产。
另一方面,如果将非法集资案件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按照目前的通行做法,法院一般会判决将这部分财产返还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资产最终归投资者所有。
那么,在涉及这些数字资产的案件尚未确定之前,是否不可能对高晓松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经营、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属于公共财产。也就是说,目前由公安委托区块链安全公司管理的数字资产,即使属于私人财产,也被刑法规定为“公共财产”。
我们注意到,有些文章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存在一个误区,即把重点放在涉案数字资产的归属上,然后对涉案罪名进行判断。虽然逻辑严谨,但却陷入了民法思维的误区。
事实上,在取得财产罪方面,刑法的基本逻辑与民法的基本逻辑是不同的。民法强调对所有权和占有的保护,刑法只强调占有财产的法益,不考虑财产的所有权。例如,如果甲方**的财产被乙方**,民法否认甲方有权将原财产返还给乙方,因为甲方对该财产没有所有权。但刑法仍会保护甲占有的合法权益,并认为乙构成**罪,是因为乙非法转移占有的财物。
换句话说,财产的所有权是不相关的。刑法仅从概念上考虑了财产占有人,占有关系的改变离不开法律程序。因此,没有必要讨论涉案数字资产的归属问题,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已经作出了虚构的规定。当公安机关委托区块链安全公司对涉案数字资产进行管理时,公安机关作为上级仍在管理和占用保管的财产,依法应当认定为公共财产。
基于上述结论,高某可能涉及以下犯罪:
1挪用资金罪
据部分自媒体报道,高晓松的部分行为是挪用公安委托的公司数字资产,进行货币投机。那么,高晓松行为的实质是挪用“公物”,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侵占罪,依法应当构成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高某的身份只能是区块链安全公司的**经理。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对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贪污国有资金如何定罪的批复》(2000年2月1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贪污国有资金的决定无效,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高晓松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按照3亿元的数额和高晓松归还这部分财产的难度,他很可能面临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结论。涉案行为发生在今年3月1日前的,适用以前的法律规定,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腐败
如果高晓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挪用后采取平衡账户、制作虚假账户、销毁账户等措施,贪污、**、诈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财产,使被挪用的数字资产难以在账户中反映、不被查处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返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变卖国有财产的,诈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处。
此外,该条第三款还提到,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实施腐败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如果高晓松的行为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如果公司其他人员参与、共谋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贪污罪的共犯。
量刑方面,按照3亿元或者一定数额难以返还这部分财产的,依照刑法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根据以上分析,如果这部分数字资产案件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定罪,那么这部分数字资产应当依法返还投资者。现在的情况是,这部分数字资产很有可能无法归还,那么投资者又能向谁要求赔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即依照上述定罪量刑的,投资者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以公安机关为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并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
文章标题:爆炸3亿仓库,警察该怎么办?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28966.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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