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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投币圈安全丑闻

成都一家连锁科技公司高某利用公安机关保管的虚拟货币做空比特币(真不敢相信这样的牛市会赔钱,这是很多“聪明”机会主义者犯的错误),造成数亿元的巨额损失。后来,高晓松在四川被警方逮捕。现在高晓松坐牢了,各位法律**自救吧,我的错误将为N年的青春付出代价。同样来自法学院、混在区块链行业的萨杰讨论了这起事件的法律问题,以警告从业者不要“聪明而不是聪明”。

涉案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

据悉,成都一家连锁科技公司在普卢斯托克案中一举成名。莎姐很遗憾,因为不同意嫌疑人家属的无罪上诉,她没有接手。否则,她就成了网络红人。回到正题,涉案资产的法律性质取决于两个关键点:一是案件的罪名是什么,是否侵犯了公共或私人的合法利益(简言之,是否损害了个人利益或国家经济秩序);二是刑事诉讼走到哪里去了,无论是已经决定还是正在调查。

我们先来看看这些指控。利用电子物证可以清楚地还原涉币案件的事实。基本上有两种罪名:诈骗罪,如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或第266条诈骗罪。在以萨杰为代表的广东早期案件中,这两种罪名较为常见,主要是受骗人报案造成的,结案后将返还资金或资产组织、领导传销罪,这是刑法第224条之一,评估项目方的晋升方式,是否存在“拉人头”、“团队薪酬”和“金字塔结构”,这主要是公安机关接到相关线索后破获的。为维护国家经济管理秩序,将财产收缴上缴国库。在本案中,根据网友的信息,高某的行为是后者,但萨杰认为,鉴于成都某连锁企业善于发现行业内各种犯罪线索和取证等技术,其所服务的案件可能不仅是后者的犯罪类,但也是前一类犯罪,需要在以后的案件中解密。

让我们来看看刑事诉讼程序。我们都知道,没有人能不经审判就判定一个人有罪。也就是说,每个人在法庭宣判前都是清白的。即使已被公安机关查处,资产已被冻结并交由科技公司保管,资产仍为原所有人而非占有人,在组织、领导传销罪中,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二审判决)前,统一保管的虚拟货币依法归原权利人所有,不归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有。在欺诈案件中,没有争议。虚拟货币等财产自始至终归原权利人所有(为便于统一返还,办案机关将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虚拟货币进行管理,也是正常操作)。

高晓松将如何被判刑?

由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没有收集到证据,很多材料都是保密的,吃葫芦的人很好奇。高晓松将被判刑多少年?萨杰以客观中立的态度来阐述,其实这要看他调出的虚拟货币到底是谁,以及虚拟货币本身不同的法律性质。

目前,根据互联网消息,四川省警方因侵吞国有资产被捕,东北地区警方也在收集涉嫌诈骗的证据。笔者无从查清各地警方将虚拟货币委托给高某公司的案件

(1) 在plutoken案中,如果组织、领导传销罪得到有效判决,募集的虚拟货币应上缴国库。因此,本案涉及的虚拟货币无论是比特币以太坊、法律认可的USDT,还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数据狗币,其所有权均已转移给国家。高晓松的公司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资产,高晓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诈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贪污罪”论处。这不是新闻中提到的侵吞国有资产罪。我们国家没有这种罪行。贪污罪在我国是一种罕见的仍保留死刑的犯罪。腐败的数额特别巨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考虑到3亿元的数额以及严重影响正常办案的后果,萨杰认为,一旦犯下贪污罪,高晓松将被判处10年以上无期徒刑。

(2) 如果是诈骗案件,无论案件是否有生效判决,冻结的数字资产仍属于原权利人。因此,高晓松的行为性质将发生变化。鉴于高晓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其公司保管的他人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虽然高晓松没有直接侵吞公司财产,但此前学术界和司法界存在争议。周光权先生的一篇文章为大家解开了谜团。快递员在运输途中侵吞了财产。虽然财产不归公司所有,但他还是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刑。因此,如果高晓松经营的数字资产中存在诈骗案件或未遂案件,其行为不能以贪污罪论处。相反,他应该选择贪污罪不判处死刑,数额在3亿元以上,而且刑期基本在10年以上,**可达无期徒刑。

(3)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竞合。专案组律师在讨论本案时也有观点认为,高晓松的行为造成他人财产贬值,依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可以定罪处罚。事实上,牛市中的虚拟货币凶猛如虎,瞬间蒸发3亿多,导致他人财产大幅贬值,可以认定为故意毁坏财产罪。一个行为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名,是一种典的想象竞合犯。我国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是“从一个到另一个”,即选择最重的犯罪予以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因此,这项指控已被前两项重罪吸收。估计不会出现在以后的判决中,但可以引用法官的推理。

(4)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客观地说,并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都有财产价值。有些虚拟货币没有公平合理的价格,甚至在法律上把它看作是一串数据字符。如果高某经营的虚拟货币中存在中国法律不承认为虚拟财产的数据,那么高某的行为可能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定。不过,我们应该关注高晓松的行为是如何操作的,他是否绕过了公司和警方的防火墙或电脑监控措施,进行了某种系统操作,还是直接登录自己的账户在交易所进行操作。前者构成本罪,以上罪同时处罚;后者未经监控直接登录交易账户的,不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高晓松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最终的刑期很可能是10年以上。可能有多起涉嫌犯罪,重点是职业、腐败和计算机犯罪。不能排除他有其他欺骗办案机关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并数罪并罚。**的判决将是漫长而痛苦的。至于大家关心的单位犯罪问题,据萨杰观察,没有证据表明是集体决策。目前看来,按某一人的罪行处罚的概率比较高。

论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帮助好人抓住坏人的人会变成坏人。只有人性是无法检验的。高某来自国外,获得法学学位,并帮助办案机关处理涉案财产。他应该对中国法律的处罚和司法实践有一定的了解。这样的人也可以冒险。读者可能会说,因为金钱太有吸引力,是的,暴利会让人迷失自我,但我们不能靠道德的软绳来束缚人类贪婪的欲望。

这就要求企业要有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如何防止核心高管、关键岗位的员工犯罪?这个话题长期以来一直被忽视。中国企业一般更关注销售业绩,更关注研发迭代,很少像李嘉诚先生那样,只有经过律师审议后才签署文件。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单纯依靠律师的忠诚是有缺陷的。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来防止每个人都有问题。

由于国内刑事合规尚处于探索期,她引用日本律师滨边一郎的七个步骤供读者参考:(1)制定合理的合规标准和程序,预防犯罪;(2)选择上级管理者负责合规监督;(3) 授权注意事项;(四)深入研究落实必要的标准和程序;(五)建立监督制度和报告制度;(六)制定处罚等强制措施;(七)制定防范同类犯罪的应对方案。

结合我国国情和法律现实,萨杰认为:我国企业至少应具备:(1)建立规章制度,建立全面的内部控制制衡体系;(2)设立合规岗位,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管理,重视合规管理合规管理;(3)建立高科技授权制度,利用加密技术严格控制每次开业的入口;(4)对高管和普通员工进行宣传培训;(5)自下而上的举报制度,允许员工提供线索;(6) 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及时移交犯罪线索;(7)重新挂牌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制度;(8)建立证据标识机制,自证企业清白。

写在**

在链条圈、币圈、矿业圈的博弈中,链条圈站在链条的顶端,从事链条安全的公司成为法律合规的标杆。然而,一起令人震惊的自卫**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许高晓松一开始没有犯罪,发现漏洞后,她也经不住诱惑。萨杰认为他还年轻,所以不要对他太严厉。

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人性恶的限制。我们允许欲望存在,但我们不能让欲望变成邪恶然后伤害。这起案件也反映出办案团队急需区块链等技术人才,借用外部鉴定机构和取证机构的风险依然存在(当然每个行业都有道德风险)。同时,也反映出初创科技企业内部控制经验不足,违法合规没有深入企业主的内心。改过自新还不晚。对于网络安全产业,我们还需要鼓励和支持。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就把整艘船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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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深度剖析:投币圈安全丑闻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28417.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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