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Twitter上的第一条tweet售价290万美元,一件不存在的数字艺术品售价6930万美元。虚拟商品和数字艺术市场的狂欢已经开始。为什么人们会在虚拟商品上花很多钱?在碳中和的背景下,如何打破碳排放交易?答案在于区块链数字资产。人们购买的比特币和以太猫都是区块链数字资产。与传统的游戏道具、账号等虚拟财产不同,区块链数字资产由于存在于区块链系统中而具有一些新的特征,使得持有人能够对其进行独占控制。这意味着区块链的数字资产符合物权的特征,应当作为物权客体,参照动产保护规则进行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人们在区块链系统中购买虚拟商品时,就获得了相应的所有权。有人说互联网是所有权的终结者。现在,区块链已经开始重塑数字世界的所有权和资产交易方式。新的商业模式正在慢慢展开,经济和法律的未来已经到来。
区块链为数字资产创新提供了新的范例
由于2009年比特币的出现,区块链技术不断受到追捧。它被认为是继主机、PC、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之后的第五种破坏性计算范式和新的基础技术,为经济和社会系统的建立奠定了新的基础。区块链与资产的结合是迄今为止区块链最引人注目的社会实验。无论是数字资本化还是资产数字化,区块链都能为数字资产的创造、发行、保管、交易和使用提供一种新的范式。
借助区块链,各种资产都可以转化为数字代币,在区块链系统中实现网上流通和广泛流通,即所谓的“代币经济”。加密货币和加密集合的成功证明了区块链数字资产的巨大发展潜力。单个加密货币的市值预计将超过1.5万亿美元,比特币的总市值预计将继续增长约1.5万亿美元。
与近十年比特币的迅猛发展相比,以加密收藏为代表的NFT(non-funkible token,NFT)由于近年来数字艺术品的大规模拍卖而成为一种时尚现象。艺术家班克西(Banksy)的一幅原画在现场视频中被烧毁,并以38万美元的价格在NFT拍卖。twitter首席执行官杰克•多西(jackdorsey)以29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了历史上第一条tweet。艺术家贝普尔的纯数字艺术作品《每一天:前5000天》卖出了惊人的6930万美元。
花很多钱在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的虚拟艺术上听起来像是一种幻想。然而,在以太坊ERC-721标准的推动下,NFT正在迅速发展,以满足人们对数字收藏的持续需求。每个NFT都是****的,代表着****的数字资产。从早期的“cryptokitty”到现在炙手可热的数字艺术品拍卖,区块链与网络游戏、IP和原创数字艺术品的结合,正在为NFT市场注入巨大的活力。
与传统资产相比,BBLAST数字资产具有透明性和可信性、加密安全性、可编程性、降低交易成本和时间、简化权限管理、允许部分所有权等新的优点,被认为是未来数字发展的重要基础。经济。区块链数字资产可以与智能合约相结合,将不同的功能和行为编码为数字资产,实现自动执行,使法律成为代码。例如,基于以太坊eip-2981标准的智能合约可以自动将NFT的部分后续销售收入分配给初始所有者,以便初始所有者可以分享来自二级市场收益的收入。总之,区块链在资产形态、金融体系、商业模式等方面可能带来的变化是可以预期的。
区块链数字资产不同于传统的虚拟资产
对现有产权理论的重新审视
传统的网络虚拟财产,如游戏道具、虚拟物品、账号等,受传统互联网架构的限制,可以随意**。没有可靠的证书来证实它的所有权。而这类虚拟财产一般是不允许交易的,其权益的行使高度依赖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技术支持,因此用户并不实际拥有和控制这类虚拟财产。在财产债务制度下,这种虚拟财产上的物权难以确立。早在2003年,笔者就提出这种虚拟财产属于债权债权凭证。
区块链数字资产由于存在于区块链系统中,具有一些共同的形态和特征,这使得它们不同于传统的网络虚拟财产和物理资产。一般来说,区块链数字资产有五个共同特征
(1) 无形性:区块链数字资产是数字世界中的虚拟资产,无法实际占有。
(2) 加密验证属性:区块链数字资产由公钥和私钥组成。它的交易依赖于加密技术。私钥可以生成公钥,但是公钥不能追溯到私钥,从而确保只有私钥持有者可以交易区块链数字资产。
(3) 使用分布式账本:区块链数字资产的交易采用分布式账本进行记录,分布式账本分布在区块链网络的所有节点上,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不可篡改性。可以说,安全可靠的数字资产交易需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方面,跟踪特定时间节点特定资产的所有者是哪个账户;另一方面,登记特定资产的所有权变更。分布式账本技术就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方法。
(4) 去中心化:理想情况下,区块链数字资产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其交易不需要依赖中介机构。
(5) 共识机制:具有约束力的交易规则是通过参与者的非正式共识而不是通过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手段建立起来的。共识机制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如工作量证明、权利证明等。一致性机制保证了所有计费节点上每个事务的一致性和正确性。只有按照协商一致机制进行并及时录入分布式账本的交易,参与者才会接受为有效交易。
满足这些特征的区块链数字资产(也称为数字证书)通常可分为两类:
(1) 原生数字资产:这种数字代币完全存在于区块链网络中,是纯计算机代码,与现实世界中的各种资产或权利没有关联。典的代表是加密货币,如比特币,以及加密的数字收藏。
(2) 与链外权利相关联的数字资产:此类数字证书可被视为表示链外权利的“容器”。区块链是实现资产标记化的重要工具。它可以将有形商品、房地产、公司股份、货币、债务、合同权利、知识产权和其他资产或权利转换为数字证书,这些证书可以在区块链系统中流通。它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降低资源消耗,还可以使资产流转更加方便、高效。
除了数字代币与链外资产或权利的关系外,在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关于数字代币究竟属于什么样的物权,如货币理论(准货币理论)、数据理论、物权客体理论等,法学界存在着诸多争议。《民法典》第127条只是原则上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有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数字证书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根据这一条款,数字证书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但在具体法律制定之前,需要明确数字证书的财产属性。以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为例,当前司法实践往往对比特币及相关合同给予负面评价,涉及比特币的合同往往被判为无效。此外,现有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对加密货币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特定虚拟物品;(2)特定虚拟物品违法物品;(3)特定虚拟物品非类别物品;(4)一般法意义上的财产/物品/物品/财产利益;(五)虚拟财产;(六)非流通的是公司的货币、虚拟货币、他人的财产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
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现有的产权理论,厘清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法律地位。因为法律地位的界定不仅可以增强市场信心、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且对技术和法律界、数字资产交易市场、金融服务市场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法律地位不仅关系到交易安全,还影响到离婚、侵权、破产、继承、信托、**等诸多法律关系。
区块链数字资产符合产权特征
应纳入物权保护体系
首先,区块链数字资产是合法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民法典采用广义财产权的概念,包括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投资权、其他财产权益,甚至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来说,任何独立于主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形或无形的东西都可以构成财产。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必须具有三个特征:(1)经营可能性;(2)转移可能性;(3)客观价值。区块链的数字资产无疑符合前两个特征。数字代币是为流通而生的,只能由私钥持有者控制和管理。
问题是区块链数字资产是否具有客观价值。在这方面,区块链数字资产克服了传统虚拟财产的稀缺性问题,避免了由于信息的无限重复而导致的数字资产的无意义持有和交易。例如,比特币的发行上限为2100万。与大多数其他可以无限**的“数字物品”(如游戏虚拟物品)不同,每一个NFT都是****的、不可替代的,这使得数字收藏更接近传统的实物收藏。天价拍卖的背后,是对独特的NFT版数字艺术品的强烈需求。综上所述,区块链的数字资产是非个人的,不是违禁品。法律没有理由不承认他们是合法财产。事实上,一些案例已经承认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地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区块链的数字资产是客观的,符合产权特征。物权是控制权,其核心特征是权利人对特定客体(一般是客体)的排他性控制。区块链数字资产由“数字代币”表示,数字代币由公钥和私钥表示。公钥是公共参数的一部分,包含资产的编码信息(如所有权、价值、交易历史等),对世界或系统参与者开放;私钥是私有参数的一部分,是区块链上的随机参数,由持有者私自控制,允许持有人转让资产出租或进行其他交易,通过数字签名以加密和安全的方式进行确认。数字代币的传输依赖于公钥和私钥之间的加解密,这是非对称加密算法的一个典应用。
因此,根据相关区块链系统的规则,数字代币的公共参数(即公钥)足以识别和确定资产。此外,每个数字代币可以独立地传输,并且不存在无限**的可能性。比如,信息不是排他性的,容易**;信息是不可转让的,只能传播,传播后双方拥有相同的信息。虽然数字代币的相关数据可以**,但交易账本和共识机制可以防止私钥持有者的双重消费,确保特定资产不会被多人同时控制。此外,数字代币的价值不在于记录的数据本身,而在于数据所有者(如私钥)根据相关区块链系统的规则发起、确认和使交易生效的能力,这意味着数据赋予了数据所有者索赔和处置的能力特定对象。以上足以证明区块链数字资产是特定的、相对独立的客体,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在可控性方面,尽管区块链数字资产不可能像有形物体一样被物理和现实地占有和控制,但是私钥的持有者可以通过私钥对特定的数字资产实施实际的独占控制,这种控制是**的,不依赖于他人的意愿。这种排他性控制来自区块链架构所采用的加密认证过程,它只允许私钥持有者行使(如交易)相关资产。
从动态交易过程来看,转让方使用转让方的公钥加密,保证数字资产转让后只有转让方的私钥才能解锁;同时,转让方使用自己的私钥进行数字签名,转让方使用转让方的公钥确认签名的身份,以确保交易来源正确。可以说,在区块链系统中拥有私钥意味着拥有存储在私钥地址中的数字资产,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独占控制资产的流通。私钥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对资产采取任何行动,这确保了私钥持有人对资产的**控制权。
**,区块链数字资产不是实物,这并不**妨碍其被产权所接受。数字时代呼唤产权制度的发展。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5条的规定,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一般说来,“物”作为物权客体,只指实物。这是否意味着无形区块链数字资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我不这么认为。尹田指出,物权必须以实物为准,而无形财产权又不以实物为准,因此不属于物权之一,这是一种不合理、霸道的逻辑推理。在前数字时代,物权制度的核心是实物,这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在当今数字时代,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日益成为数字社会最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打破这种完全封闭的产权制度,认定除实物以外的无形财产可以成为物权客体,完全是民法的进步。
而且,物的概念并不局限于有形、有形、电、热、声、光等自然力,空间、有价证券(如仓单、提单等)、以权利为客体的担保物权等都已成为物权意义上的“物”。事实上,物权客体是物权以外的物,这可能只是习惯或立法、司法的便利,而不是理性思考和选择的结果。此外,现代民法中也出现了债权物权化的趋势。区块链的应用,特别是资产通用凭证和通用凭证经济的发展,将进一步刺激债权的物权化。物权法需要对此作出回应。因此,区块链数字资产的非实体性并不是其不应被视为物权客体的自然原因。
再者,传统的物权制度不接受无形财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无形财产的公示问题。物权需要公示。动产公示方式为占有,不动产公示方式为登记。游戏道具等传统虚拟财产普遍缺乏有效的宣传手段。但区块链数字资产不存在公开问题,具有防篡改、可验证、不信任等特点的区块链系统是公开数字资产和关联交易的**方式。如上所述,数字代币的公钥包含资产的所有权、价值、交易历史和其他信息,记录在区块链网络中,并向世界或系统参与者披露。事实上,数字代币,无论是比特币还是NFT,都是可以在区块链网络中交易的数字所有权证书。经区块链网络验证,不存在权属不明或混淆的情况。
区块链重塑数字所有权
(数字所有权)
《民法典》第127条需要具体适用
所有权的终结:数字经济中的个人财产指出,数字经济的发展侵蚀了人们的所有权。例如,如果你在网上购买电子书、电影、音乐、图片等,或者在网络游戏或社交媒体上购买虚拟商品,你就不能获得这些内容的所有权,而只能获得使用许可。这种情况在数字经济中越来越普遍。
然而,加密货币、NFT等区块链数字资产的蓬勃发展正在扭转这一趋势。今年以来,NFT版数字艺术品交易猖獗,成交价格屡创新高。随着NFT市场的发展,图片、视频、音乐、文字、微博等各种数字对象都可以转化为NFT进行交易,粉丝也可以收集和交易与特定玩家或球队相关的NFT。NFT有望重塑虚拟商品市场的现有商业模式。如上所述,加密货币和非金融交易可以成为物权客体,买方可以享有所有权。借助区块链和区块链数字资产,可以重塑数字世界的所有权。
结合以上论证,在现行的财产债务二分法体系下,将区块链数字资产纳入财产保护范围是可行和合理的。根据这一理念,权利人对其区块链数字资产拥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具体来说,区块链数字资产应作为动产加以保护,通过与《民法典》中动产的规定相比较,即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可以在区块链数字资产上设置兴趣。在实践中,可以通过智能合约将相关条件和行为写入区块链数字资产,以满足安全利益的要求。此外,区块链数字资产还应适用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权、追索权和请求权。
至于区块链数字资产与《民法典》第127条的关系,需要厘清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与区块链数字资产的关系。在我看来,这三个概念的从属关系应该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区块链数字资产。我们应该从无形财产的角度来理解这些概念。与有形财产相比,无形财产不是一种统一的民事权利,而是可以指向不同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是目前最重要的无形财产,但在数字时代,区块链数字资产、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无形财产发展迅速,其重要性不断Convex显。对于这些新无形财产,有必要根据其不同性质和特点配置相应的财产保护规则,不宜实行“一刀切”的立法。具体来说,区块链数字资产可以归类为产权;区块链数字资产之外的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不可以归类为产权,因为它们不具备独占控制的可能性,可以通过合同债权和其他(新的)财产权等形式进行保护视具体情况而定。特别是数据虽然已经提升到生产要素的地位,但由于数据的特点和复杂性,很难确立数据所有权等**权利。
区块链数字资产市场的未来设想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区块链技术已被证明是数字资产创建、发行、注册、存储和交易的**解决方案,适用于任何形式的资产。区块链数字资产市场发展前景广阔,未来有巨大的想象空间。
一是资产数字化。资产数字化是将传统资产转化为“通用凭证”的过程,可以为传统资产的登记、存储和交易带来新的优势。在区块链的框架下,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转化为智能财产,即将财产写入区块链,并用唯一的标识符(即“数字代币”)来表示,从而实现对财产的跟踪、控制和交易。这意味着所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都可以在区块链上注册和转让。这是区块链在资产交易市场的伟大愿景,有望构建新的资产交易模式。
金融资产证券化是第一波,因为这些市场已经数字化,涉及资产转移和账簿,所以自然适合区块链。传统的流动性金融市场,如股票、债券和衍生品市场,都是证券化的**应用。证券代币发行(securitytokenoffering,STO)在中短期内将是一种现象。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房地产等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也可以通过证券化来增强其流动性。非上市金融工具,如私人公司的员工股,也可以借助pass获得流动性。人们还可以直接在区块链上注册、转让和交易房地产。例如,美国商业房地产交易公司红天鹅与区块链平台pomETH合作,将一个价值22亿美元的房地产进行认证,从而打造了一个基于区块链的房地产交易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了高流动性,让那些买不起整个房地产的人可以进行投资部分原因。
二是数字资本化。NFT是创造数字稀缺、促进数字资本化、建立数字商品所有权的有效途径。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艺术品拍卖和交易在今年已成为一种现象性的存在,未来虚拟礼品和数字收藏市场将有更大的发展。未来,人们或许可以把自己对虚拟商品的真实所有权交给自己喜爱的主播或朋友,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依赖某个平台或应用程序。
网络游戏也是区块链的应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是一个巨大的市场。然而,这些虚拟物品存在于游戏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中,玩家实际上并不拥有它们。他们还面临着丢失、损坏、**、黑市交易等问题,每年造成数亿损失。区块链将为游戏中物品的存储、控制、使用甚至交易提供一种安全可靠的新方式,这将大大提高这些虚拟物品的功能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借助区块链技术,游戏开发者可以创造出稀有的虚拟商品,保证其稀缺性,用户可以真正拥有自己购买的虚拟商品。以太猫和去中心化地等区块链游戏已经显示出这样的潜力。区块链还可以为数据交易和数据货币化提供安全可靠的解决方案,确保数据所有权和跟踪数据流。
此外,我们可以衡量、评估和交易不可交易的东西,如环境影响和其他经济“负外部性”。这种外部性被认为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特征,如碳信用。利用区块链技术使这类非金融资产获得认证将是一个切实可行的举措。比如,在国家提出碳中和目标的背景下,碳排放权交易被提上议事日程,区块链将为碳排放权的登记和交易提供透明可靠的解决方案,助力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未来已经来临,法律需要回应
区块链数字资产的发展趋势
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法律领域,区块链数字资产和智能合约无疑代表着未来。未来将出现更多区块链数字资产和智能合约的创新应用场景,区块链与人工智能、物联网、虚拟现实等技术的结合将创造更多的可能性。在实现这一目标之前,人们需要为区块链数字资产和智能合约的发展搭建一个合适的法律框架,包括区块链数字资产和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链外各种携带权的“通行证”是否合法有效的登记,权利证书(产权证书)、金融工具等,谁负责基于区块链的签名区块链数字资产交易和智能合约的法律救济、责任和管辖权,以及分布式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区块链数字资产和智能合约的持续创新,从而引领未来数字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成功在于区块链技术提供的信任机制和代码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系统的功能,能够支持点对点的反信任交易。但在可预见的未来,法典和技术规则完全取代法律是不切实际的。这就是为什么法律需要适应区块链数字资产和智能合约的发展趋势,通过法律创新实现技术变革。
作者:腾讯集团副总裁、腾讯研究院院长司晓
参考文献:
[1] Melanie Swan,《区块链:新经济蓝图》,O#39;Reil Media,2015,第七页
[2] https://coinmarketcap.com/
[3] 思潇:《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民法保护》,载于腾讯研究院官方网站,
https://www.tisi.org/2329
[4] 中伦区块链法律实务报告2.0版,
http://www.zhonglun.com/uploadfile/c/中伦区块链法律实务报告2.0.pdf版
[5] 北**宝:杭州互联网法庭:比特币应被认定为虚拟财产,
http://pkulaw.cn/case西班牙/西班牙ECFD5D734F711D02F96C256C36CCD6D5C821C27295D8ebbdfb.html?匹配=精确
Nbsp;[6]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如此获得的比特币是否应当返还》,http://www.a-court.gov.cn/platformData/infoplat/pub/no1court2802/docs/202005/d_.html
[7] 尹天:《物权法理论分析与反思》(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0页。
[8] 思潇:《数据元市场呼唤数据治理新规则》,载《图书情报》2020年第3期。
[9] https://cointegraph.com/news/red-swan-and-pomath-tokenize-220-billion-of-high-end-real-estate
〔10〕秘书:“经济增长的信任基础”,是腾讯微信公众研究所的官方账户,2020年5月5日上载。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28019.html
更新时间:2021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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