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者如何知道消费者参与了数字人民币红包预订活动?”我觉得个人上网行为已经被犯罪分子暗中监控了,“要分清数字人民币和网络虚拟货币的区别,防范一些不法分子以数字人民币为名作弊,从而捂住自己的钱袋子”
最近,数字人民币欺诈的话题在社交平台上引起热议。
数字人民币试点“遍地开花”。在消费者的积极参与下,数字人民币带来了大众的普及,引起了业界的关注,但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利用部分消费者对数字人民币缺乏了解、想积极参与的心态,打着“数字人民币”的旗号进行诈骗活动,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
监管部门打击假货
3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数字货币研究院以“三通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为主题,联合推出数字人民币“防伪”图版,列举了虚假促销、虚假理财、虚假短信三种欺诈形式,并呼吁广大市民提高风险意识,不要轻信,防止利益受损。
其中,虚假促销是以数字人民币促销为名进行传销诈骗活动。一些不法分子成立了所谓的“数字货币DCEP学习小组”,宣传“数字货币由商业银行和私人机构同时推广”,私人机构“有多层次的推广效益”,可以使用其提供的“e-cny”收款代码参与推广。它也可以推广到朋友和其他企业。只要推广成功,你就可以获得“双重利益”。此外,不法分子还在数字央行人民币试点活动中利用官方材料,甚至编造新闻稿、虚拟“与央行签署合作协议”的会议场景等,通过各种真假信息迷惑消费者视听,欺骗消费者从他们的资金中。假理财就是在资产平台上以数字人民币名义进行交易。部分机构冒用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在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上以“DC/EP”或“DCEP”名义交易相关数字产品。假短信是伪造数字人民币活动的环节诈骗。
对此,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一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法分子成立所谓的“数字货币学习团”进行虚假宣传,混淆了消费者的视听,或者伪造数字人民币活动链接,利用虚假短信骗取消费者资金,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朱毅进一步介绍,不法分子冒用中国人民银行名义推出“DC/EP”或“DCEP”在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行为,不仅涉嫌欺诈,又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名义组织、领导企业,并要求其以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参与的,有资格参加传销活动的,按照一定顺序,形成等级制度,直接或者间接以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者回扣的依据,诱使、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展他人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数字人民币正处于试点阶段,监管部门已经启动了‘打假’行动,这说明消费者参与数字人民币的积极性确实很高,但他们的认识还不够,导致不法分子的机会存在。”首席经济师董仲云说中航证券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有必要加强教育宣传,及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后续监管措施有望不断加强,确保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专家建议,监管应与疏堵结合
谈下监管部门在“打假”中应该做些什么工作?消费者如何提高反欺诈意识?董仲云认为,监管要和疏堵结合起来。一方面,堵塞犯罪分子利用数字人民币犯罪的渠道,如加强对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配合网上监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上涉及数字人民币的违法信息的监控,加强宣传工作等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另一方面,可以适当加快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为消费者参与数字人民币试点提供更加正规的渠道和机会,让消费者在实际使用中增强数字人民币意识。
董仲云建议:“对于消费者来说,应该积极从官方渠道了解数字人民币的相关信息,增强自身意识,增强防范意识,不要轻信网络上关于数字人民币盈利的各种宣传,不要轻易泄露个人敏感信息。”
在朱毅看来,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利用数字人民币“欺诈”欺骗消费者的监管。考虑到所谓“数字货币学习团”及相关资产交易平台的隐蔽性,监管部门还应充分发挥群众力量,接受消费者举报,并加大对举报人的奖励力度,鼓励举报人举报。同时,消费者还应关注监管部门和银行发布的数字人民币信息,甄别数字货币学习团及相关资产交易平台的合规情况,选择正规平台交易,加强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文章标题:不法分子关注数字人民币律师建议消费者提高反欺诈意识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14785.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20日
本站大部分内容均收集于网络,若内容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好吧,好吧,我过几年,未来再来看